<?xml version="1.0" encoding="GB2312" ?><rss version="2.0"><channel><title>贵阳市仲裁委员会论坛</title><link>http://www.gyac.org.cn/bbs/Default.Asp</link><language>zh-cn</language><description> 贵阳市仲裁委员会论坛 </description><generator>Rss Generator By YimXu.Com</generator><copyright>http://www.YimXu.com/</copyright><item><title>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本土化与民间化</title><link>http://www.gyac.org.cn/bbs/show.asp?id=10</link><author>Admin</author><description><![CDATA[近代以来，人类的发展是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的。这就意味着，后发国家总要面对先进国家及其规则。被动接受与坚决拒绝，均非上策；如何融合，乃至和而不同，可谓知难行更难。从中国的角度看，这是一个全球化时代的东方遇到西方的问题。仲裁领域也不例外。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制度起源于欧洲，现发达于欧美。20世纪初仲裁传入中国，历经80余年至世纪更迭之际，中国的仲裁机构以及受案量，特别是增长速度，始令国际注目。深邃的学者据此进一步提出，中国仲裁界应力图改变制度创新乏善可陈的形象。办案子与立章程，如同卖产品与定标准，二者的贡献好比是授人以鱼与授人以渔的关系。事实上，创新与可持续发展历来是中国仲裁界关注的重点。然而，这首先是一个知识的问题，然后才是实践的问题。近年来，仲裁界的思考渐渐集中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本土化与民间化这三个关键词上。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仲”）是1994年《仲裁法》生效后首批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经过十年已成为中国仲裁界的佼佼者。本文以其为个案，来探讨中国仲裁如何走向国际化，如何发掘自身功能的问题。<br>&lt;DIV&gt;　　一、北仲2004年规则的创新&lt;/DIV&gt;<br>&lt;DIV&gt;　　仲裁规则是进行仲裁所...]]></description><pubDate>2007-9-27 13:42:20</pubDate></item><item><title>广州与香港处理仲裁案件的经验比较</title><link>http://www.gyac.org.cn/bbs/show.asp?id=9</link><author>Admin</author><description><![CDATA[前言 &lt;BR&gt;&lt;BR&gt;    得到广州仲裁委员会的邀请，在05年4月7日及4月28日到广州，和李为松首席仲裁员及蔡镇顺仲裁员处理一宗产品经销合同的仲裁官司，这宗官司当然还涉及诉讼双方及他们的代理律师，有幸通过这宗官司，和广州仲裁委员会的沈桂桥副部长、李为松先生、蔡镇顺教授、关学东秘书、共同工作，获益良多。 &lt;BR&gt;&lt;BR&gt;    自从90年代，已经和广州仲裁委员会结缘及工作，看见广州仲裁委员会从90年代时候的数百宗的仲裁案件，到了今天要每年处理3千多宗案件，真的为广州仲裁委员会的快速成长感到骄傲与兴奋，回头一看，香港的仲裁中心，自成立至今，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可是仍然停留在每年二，三百宗仲裁案件，我觉得香港的仲裁专业朋友应该寻找不足，急起直追。 &lt;BR&gt;&lt;BR&gt;    这次通过案件的工作，有感于香港仲裁和国内仲裁在多方面都存差异，故此乐意把这些感受写下来，作为一个比较的对证。 &lt;BR&gt;&lt;BR&gt;    1. 广州仲裁委员会的科技化管理及服务 &lt;BR&gt;&lt;BR&gt;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委」) 发展迅速，更不断扩充办公地方，而且设备达到国际水平，例如仲裁委在接待处，设有电脑萤光屏介绍仲裁...]]></description><pubDate>2007-9-27 13:41:15</pubDate></item><item><title>仲裁专业化问题初探</title><link>http://www.gyac.org.cn/bbs/show.asp?id=8</link><author>Admin</author><description><![CDATA[&lt;P&gt;内容提要：仲裁专业化问题是仲裁制度的一大特点，对仲裁事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我国仲裁专业化尚属起步阶段，目前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充分。本文从仲裁专业化语解、仲裁专业化优势以及仲裁专业化领域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 &lt;BR&gt;&lt;BR&gt;   关 键 词：仲裁 专业化 优势 领域 &lt;BR&gt;&lt;BR&gt;   &quot;仲裁&quot;（Arbitra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是指争议双方协议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即仲裁员来裁决的做法。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仲裁实质是解决纠纷的一种&quot;准司法手段&quot;，属于民间司法的范畴。 因此，作为一种非司法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是最受到重视、最有效用、最制度化并被广泛使用的方式。仲裁制度之所以通过私力救济否定之否定，最终成为人类社会普遍予以法律承认并不断得到应用的法律制度，是因为它具备有其他程序制度所不可替代的合理性。 仲裁制度的这种其他程序制度不可替代的合理性体现在当事人意志的自主性、案件的高度保密性、结案的高效性、仲裁的专业性、裁决的终局性等方面。目前仲裁学界对上述问题都或多或少进行了研究，但是对&quot;仲裁的专业性&quot;问题的研究还是很不充分的，仅就仲裁专业化而言，也大都只是从...]]></description><pubDate>2007-9-27 13:40:18</pubDate></item><item><title>试析中小城市仲裁发展工作的思路和措施</title><link>http://www.gyac.org.cn/bbs/show.asp?id=7</link><author>Admin</author><description><![CDATA[内容提要：中小城市仲裁工作是一个很容易被人们忽略的角落。笔者以自己的经验和思考，总结出了在中小城市发展仲裁事业的全局思路和具体应该采取的措施，为我国中小城市的仲裁事业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lt;BR&gt;&lt;BR&gt;   关键词：仲裁 中小城市 发展 &lt;BR&gt;&lt;BR&gt;   研究和探讨中小城市的仲裁发展工作，首先应了解全国中小城市仲裁机构的基本情况。我国仲裁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有资格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城市是设区的地级以上城市。截止2003年底，我国已先后组建仲裁机构172家，其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1家；中国海事仲裁机构1家；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直辖市仲裁机构4家；石家庄等省会城市和呼和浩特等首府城市仲裁机构27家；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沿海特区开放城市仲裁机构4家；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青岛、无锡、淮南、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等国务院批准的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仲裁机构16家；邢台、天水等其他设区的市的仲裁机构119家。笔者认为，在目前还没有权威机关公布中小城市仲裁机构名单的情况下，也只能把上述设区的119家城市仲裁机构定位在中小城市仲裁机构框架之内。 &lt;...]]></description><pubDate>2007-9-27 13:39:15</pubDate></item><item><title>临时仲裁入法利大于弊</title><link>http://www.gyac.org.cn/bbs/show.asp?id=6</link><author>Admin</author><description><![CDATA[临时仲裁是否入法取决于其利弊分析。目前学术界对此多持积极态度，呼吁临时仲裁尽快入法。仲裁界对此持消极沉默态度，似乎不大赞成临时仲裁入法。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家对临时仲裁入法的利弊研究不深。笔者认为，从实践的角度看，临时仲裁入法利大于弊，仲裁界的同志应当对此持积极态度，而不应盲目消极。<br>&lt;DIV&gt;　　持消极态度的同志主要有两种担心：一是担心国情不适合，认为目前中国的法律环境、诚信环境不成熟，至少在近期内不应引入临时仲裁；二是担心不利于机构仲裁，认为目前我们的机构仲裁还没有走上正轨，因此，先应把机构仲裁发展好，再考虑临时仲裁。&lt;/DIV&gt;<br>&lt;DIV&gt;　　其实，从有利于我国整个仲裁事业的大发展角度考虑，从有利于我国仲裁真正与世界各国仲裁接轨考虑，从革除目前我国仲裁体制的行政化和仲裁行为的诉讼化弊端考虑，如果我们的视野更开阔一些，站得高，看得远一些，我们应当举双手赞成临时仲裁入法。&lt;/DIV&gt;<br>&lt;DIV&gt;　　&lt;STRONG&gt;一、临时仲裁入法有利于淡化行政色彩，还仲裁于本原&lt;/STRONG&gt;&lt;/DIV&gt;<br>&lt;DIV&gt;　　回顾我国仲裁的历史发展过程，对此我们应理解得更加深透。实际上，民间仲裁在...]]></description><pubDate>2007-9-27 13:38:00</pubDate></item><item><title>略思论仲裁协议管辖瑕疵的效力</title><link>http://www.gyac.org.cn/bbs/show.asp?id=5</link><author>Admin</author><description><![CDATA[仲裁协议的效力是仲裁管辖和诉讼管辖确定的关键，但现实中往往存在以下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导致适用仲裁还是诉讼解决的困惑。<br>&lt;DIV&gt;　　（&lt;B&gt;1&lt;/B&gt;）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lt;/DIV&gt;<br>&lt;DIV&gt;【提出问题】&lt;/DIV&gt;<br>&lt;DIV&gt;　　合同当事人或者拟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时，仲裁协议有时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仲裁法》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视为仲裁协议效力待定。&lt;/DIV&gt;<br>&lt;DIV&gt;【法理分析】&lt;/DIV&gt;<br>&lt;DIV&gt;　　这种做法最大的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就此种情形下如何处理诉讼管辖和仲裁管辖的分工问题做了了断。&lt;/DIV&gt;<br>&lt;DIV&gt;【现有法律】&lt;/DIV&gt;<br>&lt;DIV&gt;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escription><pubDate>2007-9-27 13:36:51</pubDate></item><item><title>“二次创业”与后现代仲裁的中国化</title><link>http://www.gyac.org.cn/bbs/show.asp?id=4</link><author>Admin</author><description><![CDATA[仲裁发展进入后现代了？提出这一概念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是什么？后现代仲裁有哪些主要特征？对仲裁体制和机制有哪些特殊要求？深圳仲裁委员会主任宋魏生撰写的《“二次创业”与后现代仲裁的中国化》一文，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索性回答，其积极意义不仅在于选择了仲裁理论研究的全新视角，更在于对近几年仲裁实践特别是“二次创业”提供了理论支撑。观点新颖，发人深思。 <br>&lt;P&gt;　　今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卢云华司长在东北调研时提出，自200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10周年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将迈上第二次创业的征程。“二次创业”的战略目标和内容是：努力把仲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提升为重要作用。使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工作体制社会化，机构建设规范化。&lt;BR&gt;　　毫无疑问，“二次创业”是我国仲裁发展史上全面进步、全面完善的重要阶段，是后现代仲裁中国化的又一次伟大探索和实践。&lt;BR&gt;　　20世纪末至今，仲裁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后现代仲裁阶段。这一时期，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仲裁已由一个历史的、发展的、变化的法律体系和传统意义上的争议解决方式，发展...]]></description><pubDate>2007-9-26 15:50:54</pubDate></item><item><title>全面发挥仲裁庭秘书的职能作用 促进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title><link>http://www.gyac.org.cn/bbs/show.asp?id=3</link><author>Admin</author><description><![CDATA[&lt;P&gt;　　仲裁案件质量和效率的高低，仲裁庭秘书系于一半。但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仲裁庭秘书长期以来一直在幕后默默地耕耘着，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似乎为人们所忽略。我国《仲裁法》对此只字未提，各地《仲裁规则》大多也是点到为止，理论界至今亦鲜有论及。这种状况不利于仲裁庭秘书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会给仲裁案件质量和效率带来直接的影响。有鉴于此，本文试图结合本会多年来的仲裁工作实践，着重就仲裁庭秘书的职能作用谈点体会和认识，与大家一起探讨。&lt;BR&gt;　　所谓仲裁庭秘书，简言之，就是指由仲裁机构指定的协助仲裁庭办案的仲裁业务辅助人员。从各地仲裁机构的实践来看，仲裁庭秘书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整个案件的流程管理，案件有关材料及仲裁法律文书的送达，安排组庭、开庭和仲裁庭合议，庭前准备和庭审记录、录音，协助仲裁庭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起草、校对有关仲裁法律文书，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以及仲裁庭交办的其他工作。从以上职责看，仲裁庭秘书有些类似于人民法院的书记员。但实践中仲裁庭秘书的重要性和作用都要大于书记员，其工作的要求、难度也更高。具体说来，仲裁庭秘书在仲裁活动中主要担负着以下四项职能：&lt;BR&gt;　　一、服务...]]></description><pubDate>2007-9-26 15:32:19</pubDate></item></channel></r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