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受理范围】


本会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


(一)国内民商事纠纷;


(二)国际(含涉外)民商事纠纷;


(三)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纠纷。


本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受地域限制。


【不受理范围】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