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本会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
(一)国内民商事纠纷;
(二)国际(含涉外)民商事纠纷;
(三)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纠纷。
本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受地域限制。
【不受理范围】
本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