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包括:
(一)国内争议案件;
(二)国际(含涉外)争议案件;
(三)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本会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受理仲裁案件,不受地域限制。
本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