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仲裁案件办理问答

重要提示:本问答内容适用贵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2024年4月15日之后受理的仲裁案件。该问答不构成本会《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或正式解释,仅供当事人参考。


1.如何联系仲裁秘书

(1)工作电话:

当事人可联系仲裁通知书下方载明的仲裁秘书工作电话。在上班时间,仲裁秘书可能因开庭或者接待当事人等原因暂时无法接听电话,如果电话无法接通的,请稍后拨打。

(2)企业微信:

当事人可添加仲裁秘书的企业微信,通过微信向秘书留言,沟通案件有关事宜,或者发送材料电子文档等。

(3)预约到会:

①因仲裁秘书负责较多案件,且开庭或接待中无法接待其他当事人。当事人到访本会前,请提前以电话或企业微信方式与仲裁秘书预约确定到会时间。

②未提前预约到会,遇仲裁秘书开庭等情况无法接待的,请通过电话方式与仲裁秘书联系后再行确定是否到会。因开庭用时无法确定,且开庭中任何人无法联系仲裁秘书,不建议在本会长时间等待。

③如到会是为提交材料或反映意见,可将书面材料或意见交立案调解处代收。

2.什么人可以选定仲裁员?

当事人、有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及有当事人单独授权可以选定仲裁员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表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材料内容应当符合本会仲裁规则关于代理的规定。

3.普通程序三人仲裁庭中,如何选定边裁仲裁员?

(1)选定的期限

①国内普通程序: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②涉外普通程序: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

③特别提示:上述期限,自期限开始之次日起算。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如果期限开始之次日为送达地公共假日或非工作日,则从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期限内的公共假日和非工作日应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为了保障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如需选定仲裁员的,请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在期限内尽快向本会提交选定书,超期选定则视为未选定。

(2)是否可以不选定仲裁员?

选定仲裁员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当事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选定仲裁员,如不选定,则由本会主任指定。

(3)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时,如何选定仲裁员?

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或者被申请人方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自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4)选择居住在贵阳以外地区的仲裁员,需注意哪些事项?

当事人选择居住在贵阳以外地区的仲裁员的,应当预交仲裁员因审理案件必需的住宿、差旅等费用。如果未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预交的,视为未选定仲裁员。本会主任可以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另行指定仲裁员。

(5)选定仲裁员,是否影响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按照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选定仲裁员,不影响提出管辖权异议。

4.首席/独任仲裁员的产生方式有哪些?

①【共同选定/共同委托主任指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独任仲裁员。

②【主任指定】未能按照上述方式选定首席/独任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5.如何提交案件材料?

(1)案件材料有哪些形式要求?

案件材料以书面提交为准。所有案件材料均需要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有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签署提交当日的日期。案件材料份数为被申请人人数+仲裁员人数+1。

(2)如何提交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当装订,标明序号和页码,并附证据清单,简要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

(3)如何提交己方身份证明文件?

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证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并根据本会立案处要求提交其余材料。

常见文书模板请参考本会官网“文书下载”模块。

6.如何变更仲裁请求/反请求?

当事人应当提交变更仲裁请求/反请求申请书。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审查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审查受理。变更过于迟延从而可能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

当事人提出变更仲裁请求/反请求的,应当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视为未提出或撤回变更仲裁请求。

变更仲裁请求/反请求受理后,对方当事人依据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享有相应的答辩期限。

7.开庭方式有哪些?

开庭可以采用:(1)现场方式;(2)网络方式;(3)现场和网络结合的方式。

如果当事人需要通过网络方式参加审理的,经仲裁庭及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通过网络方式审理。

如果仲裁员需要通过网络方式参加审理的,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如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没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视为同意仲裁庭通过网络方式审理案件。

8.如何办理撤案?

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有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撤案申请书原件。

9.结案后如何申请查阅卷宗?

已结案件当事人申请查阅卷宗的,可预约现场阅卷。

预约现场阅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当事人己方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证照复印件。

②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如有代理人):须为针对查阅案卷材料的授权委托书,原授权委托书原则上不再适用。

③如需调取、复制卷宗部分或全部材料的,因复印或扫描材料需较长时间,请在预约时提前告知仲裁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