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保障仲裁员独立、独立公正履行职责,规范仲裁员行为,维护贵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仲裁公信力,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仲裁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执行《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并接受本会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仲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三条仲裁员应当道德高尚、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独立、公正的履行仲裁员职责,自觉维护本会的仲裁公信力和仲裁员的职业形象。

第四条仲裁员应当诚实守信、严密审慎、勤勉尽职,公平、高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平等对待每一位当事人,促进纠纷和谐有序解决。

第五条仲裁员应当勤奋学习、积累知识、认真、专业的对待仲裁案件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履行仲裁员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办案能力。

第六条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不公开的原则,自觉履行仲裁保密的义务,对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向外界透露的案件信息。

第三章 仲裁员履职守则

第七条仲裁员应当确信自己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本会主任的指定:

(一)能够公正地履行仲裁员职责;

(二)具有解决争议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三)能够投入相应的时间、精力,按照本会《仲裁规则》和《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办案规程》要求的期限,积极地推进仲裁程序,避免拖延。

第八条仲裁员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的,属于不符合仲裁员道德准则的行为。

第九条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法》关于回避的规定,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有义务向本会及当事人书面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独立性或能够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系同学、师生或朋友等社会关系,且两年内有经常性接触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近两年内有经常性工作接触或有过业务往来的;

(三)曾在同一单位工作,该关系结束未满两年的;

(四)本人的近亲属、两年内有经常性接触的朋友或同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五)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六)在近期曾联系当事人、代理人的;

(七)索取、接受过当事人、代理人的宴请、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或参加过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八)向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借用款物的;

(九)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十)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后至仲裁程序终结前为披露期,披露期内出现上述情形均有义务立即进行披露。未履行披露义务的,即使该事由本身并不构成不宜担任仲裁员的情形,本会也将视为该仲裁员违反本守则。按照本会《仲裁规则》进行披露的,当事人自收到仲裁员书面披露之日5日内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再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该仲裁员回避。

第十条 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后,应当及时、高效的推进仲裁包括开庭在内的所有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拖延;如果开庭、约见、调解等仲裁程序已通知当事人,后因仲裁员的原因需要修改、推迟前述仲裁程序日期的,仲裁员应当书面向本会主任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仲裁员仲裁案件时,应当平等、公允的对待参加仲裁活动的各方当事人,避免使人产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

仲裁员在开庭过程中应当着装正式、仪容整洁、语言规范有据、举止文明得体,不得随意离开仲裁庭、使用手机或者从事其他与仲裁案件无关的事宜。

第十二条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期间,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材料,亦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包括并不限于谈话、通话、信件、传真、电邮、微信等方式)单独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第十三条仲裁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赠礼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第十四条 仲裁员应当忠实履行保密义务,在案件仲裁中、仲裁终结或中途退出仲裁庭后,均不得向当事人或案外人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的任何意见,对涉及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当事人商业秘密等相关问题均应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仲裁员不得代理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的案件,也不得利用仲裁员的身份获取其他正在本会仲裁的案件情况或代人向仲裁庭、本会工作人员实施请客送礼或提供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仲裁员应当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仲裁培训及其他活动安排,并接受考核。

第十七条 仲裁员应积极宣传、推行仲裁制度和仲裁纠纷解决方式。

本会仲裁员参加有关仲裁的会议或活动、发表有关仲裁的文章或演讲时,应当自觉维护本会的形象,不得做出有损仲裁员职业操守和本会公信力的行为。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会仲裁员违反本守则,本会将视情节轻重作出约谈、暂不指定,直至除名的处理。

第十九条本守则属于仲裁员道德和职业守则,不属于《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本守则由本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