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化解交通事故引发的争议,拓展仲裁工作方式,2013年3月18日,由贵阳仲裁委副主任陶冶带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相关人员及本委资深仲裁员共同组成考察调研工作小组前往陕西省宝鸡市、吉林省吉林市学习考察利用仲裁方式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工作经验。考察组一行受到兄弟仲裁机构的热情接待,先后参观学习了两个城市的道路交通事故仲裁处理工作中心,观看了设在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仲裁处理工作站”、了解具体操作和工作流程,听取了两地仲裁机构和交警支队领导和工作人员关于运用“仲裁方法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经验介绍,受益匪浅,为我委下一步开展此项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增强了做好工作的信心。
宝鸡仲裁委和交警支队在经过充分调研和认证的基础上,以仲裁调解为核心,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为辅助的四位一体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工作机制,因此项工作业绩突出,2011年,宝鸡市公安局荣获公安部第二届全国公安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三等奖。吉林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开展此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市政府专门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工作试点。同时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示在全市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的方案,试点工作全面展开,社会效果良好。公安部交管局先后两次到试点单位检查工作,充分肯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工作;省公安交警总队还在吉林市召开现场会,在全国推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工作的经验,形成了利用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良好舆论氛围。
建立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机制,是仲裁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项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是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两个城市主要以仲裁调解方式审结案件,自动履行率达99%;因为尽量简化程序,使80%左右的案件能够做到当天立案,当天审结。案件受理数量呈稳步上升趋势,且没有发生一起当事人上访的案件,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我市每天发生交通事故近三百起,但百分之八十以上是机动车互撞事故,虽然我市在2010年8月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机动车互撞事故都到该中心进行处理,但涉及到伤人、死人的事故仍由各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处理,这类事故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后,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时就会出现损害赔偿争议纠纷,由于公安机关的行政调解不具强制执行力,致使一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后,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或部分履行,最终还是诉至法院,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消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导致交警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主要职能得不到很好地履行。因此,在我市开展此项工作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下一步,我委将在交警一大队成立贵阳市道路交通事故仲裁处理工作站进行试点,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