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办的大型宣传活动,在市人民广场南广场举行,我委及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旅发委等单位参加了此次宣传活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12年的3.15活动主题确定为“消费与安全”,意在反映消费领域中层出不穷的“安全”问题。此次宣传活动现场解答消费者咨询,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有多部门现场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我委参加本次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宣传仲裁在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与优势。
通常情况下,发生消费纠纷后,在双方协商未果时,消费者一般是通过消协出面解决,如果消协都“搞不定”,那就只能诉诸法律。但许多消费者怕打官司,主要是时间拖不起。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小额消费纠纷,往往都要上诉,双方当事人要经历一审二审,往往需要花上几个月甚至更长,当事人为了一点小钱往往被拖得精疲力竭。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纠纷案件做出裁决后,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法律文书,不得要求仲裁机构重新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消协调解不了,不是交给法院诉讼而是说服当事人将纠纷交由仲裁机构进一步调解或是裁决,那就能够很快使消费者从纠纷中脱身。
在宣传活动中,我委工作人员告诉大家,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当事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选择自己信任或就近的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也有权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员,有的仲裁机构还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当事人被赋予了充分的意志自由,这既为高质量的裁决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也为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决内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仲裁的开庭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如果当事人有不愿为外人知晓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甚至当事人只是不愿意让纠纷公之于众,使用仲裁这种解决方式既可以使纠纷得以悄悄的解决,又可使自己的保密愿望得以实现,仲裁不会影响当事人的名声、信誉。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一经做出,即与法院判决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决内容,另一方有权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当事人和解、消费者协会调解等方式所不能达到的。
在本次活动中,我委在宣传仲裁的同时积极协助主办单位省工商局进行普法教育,共接待咨询100人次,发送仲裁知识相关资料200余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前来咨询的许多人知道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仲裁是可以帮得上忙的。活动结束后,我委领导及工作人员认真总结了本次活动的经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委将不断更新仲裁服务理念,拓宽发展思路,积极开展好仲裁宣传推广工作,实现贵阳仲裁跨越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