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仲裁委员会召开民商事争议调解中心成立座谈会

  2006年6月28日,贵阳仲裁委员会民商事争议调解中心成立座谈会在贵阳圣沣酒店召开。参加会议的有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贵阳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颖,贵阳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胡建平、副主任李乐启以及聘任的调解中心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各行业、协会的代表。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在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各类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些纠纷中有很多是当事人经过友好协商自行和解或在其他人或机构的调解下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但由于当前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健全,有很多调解结案的纠纷由于当事人不守诚信或反悔,从而使调解或和解协议变成一纸空文。如何从仲裁工作的实际出发,发挥仲裁优势,使当事人达成的和解或调解协议能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我们一直在思考的问题。经过充分讨论结合仲裁法的规定,我们决定成立民商事争议调解中心。

  贵阳仲裁委民商事争议调解中心是贵阳仲裁委员会运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机制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专门派出机构,受贵阳仲裁委员会的直接领导和管理。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调解中心将未约定仲裁协议的民商事争议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受理:一、未约定仲裁协议的民商事争议当事人就其争议通过贵阳仲裁委员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行业商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或人士进行调解或者自行协商,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并在协议中约定有“提请贵阳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或调解协议结果作出裁决”的仲裁条款,或者补充达成“提请贵阳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或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的仲裁协议的,可以提请贵阳仲裁委员会根据和解或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二、未约定仲裁协议的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自愿将争议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民商事争议调解中心调解的,调解中心可以先行组织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并自愿将和解或调解协议结果提请贵阳仲裁委员会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应在指导当事人完善仲裁协议后,作为仲裁案件受理,并按仲裁程序及时审理后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我会结合贵阳的实际,在仲裁案件收费上也降低了门槛,凡是到调解中心处理的案件仲裁费用都实行减半并封顶收取,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

  座谈会上,各行业、协会的代表针对商事仲裁与和谐社会及贵阳仲裁委员会民商事争议调解中心成立为主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对以后的仲裁发展工作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并且达成了共识,认为:目前,大量的民商事争议因当事人不了解仲裁而不能进入仲裁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贵阳仲裁委员会民商事争议调解中心的成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调解,以和解协议的方式可将当事人之间解决权益纠纷的程序简单化,通过调解程序中对仲裁的宣传,引导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以加强仲裁解决民商事争议的力度,扩展仲裁案源;调解以简便可行的程序和低廉的取费可更加快速平息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争议,既可节约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又可起到防止矛盾激化,安定社会经济秩序,建立和谐社会的作用。同时,成立贵阳仲裁委员会民商事争议调解中心是贵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仲裁事业发展的需要。

时间:201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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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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