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仲裁委员会积极探索多元化解纷机制初见成效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下称《衔接意见》),探究诉讼与仲裁相衔接问题,发挥仲裁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2011年6月,贵阳仲裁委员会与贵阳市白云区法院(下称区法院)开始着手试行“诉讼与仲裁相衔接”工作。区法院移送我委的第一个案子已成功调解。
案件梗概:金某于区法院诉殷某借款合同一案,区法院认为案件性质属于可以仲裁的范围,双方当事人有调解的意愿,于是建议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2011年6月8日上午,我委工作人员前往区法院会同区法院的法官做了案件交接。当事人签署仲裁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要简化仲裁程序,尽快解决纠纷,我委立案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一名仲裁员到区法院调解室调解。在仲裁员和立案处工作人员耐心的分析劝说下,双方心平气和的签署了调解协议。次日,我委工作人员将制作好的调解书发送双方当事人,当事人签收后满意离去。一场原本要历经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官司,通过仲裁调解仅仅历时2天便案结事了。
随着经济体制改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我国社会呈现出转型时期的一些特征:群体性、对抗性问题日益突出,社会矛盾进入易发、多发期。协调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成为今天司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绝大多数案件都是通过法院裁判。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脱胎于民间商会组织的仲裁机构常年服务于商事纠纷,尽管其具有“专业”、“灵活”、“简便”以及 “三率” (快速结案率、和解调解率和裁决自动履行率) 高等诸多诉讼不具备的优势,仍由于宣传工作严重不到位而鲜有人知,当前,我国仲裁面临的基本矛盾,是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和相对滞后社会仲裁意识之间的矛盾,整个社会对《仲裁法》和仲裁调解确实不够了解,民商事仲裁意识比较落后。二是,普法教育成功带来的“负面”效应——-当事人维权意识增强的同时,认可法院权威解纷的心理逐渐形成,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渠道并不认可,“只有法院的裁判才是官方、合法、有效、可以执行的裁判”的思想根深蒂固。这使得法院面临两难:一方面,井喷式受案、堆山式审案导致办案法官压力过大,法院人少案多,办案质量堪忧;另一方面,案件过多堆积,规定期限内不能审结,程序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当事人可能通过上访等途径反映问题。原本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演变成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二次增加了不稳定因素。
为解决上述问题,高院于2009年出台了《衔接意见》,旨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尊重和体现仲裁制度的特有规律,最大程度地发挥仲裁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充分肯定了仲裁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的重要地位。
金某诉殷某一案的成功衔接并最终调解结案为下一步诉讼与仲裁相衔接工作创造了良好局面。为把仲裁与诉讼相衔接工作做好做大,建立健全仲裁与人民法院建立长效机制乃当务之急:一是,应制订详细的交接程序规则、收费标准以及简化仲裁协议的各种规定。二是,此项工作需要法院与仲裁委共同参与、共同开展。法院可以派出立案厅的人员参与,使对接更畅通,同时也能更好地支持、指导和监督仲裁委的工作。三是,衔接工作的开展又是宣传仲裁的另一条有效途径。法院受案数量大、案件类型多、涉及方面广,借法院在当事人心中的权威地位,通过法官和仲裁委工作人员共同给当事人做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并认可仲裁这一非诉解纷新途径,扩大案源。
贵阳仲裁委员会同法院积极为构建“大调解”格局进行有益的探索,人民内部矛盾主要依靠人民内部力量解决,社会矛盾主要依靠社会力量解决,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司法推动和社会参与的原则下积极进行这项工作。自2011年以来,贵阳仲裁委员会认真学习领悟《衔接意见》精神,坚决秉持“人为本,以和为”、“尊重双方”、“和谐解纷”的裁案理念,努力做好诉讼与仲裁相衔接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第二条纠纷解决方式,做到“执法缘情”、“公正高效”。做好诉讼与仲裁相衔接工作,既帮助缓解人民法院审判压力,又大力彰显仲裁在诉讼外解纷机制中特有优势,借助法院这一广阔平台,贵阳仲裁委员会将着力打造成当事人信得过、办案质量过得硬的新型解纷品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