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第四届仲裁公信力评估指标体系立足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结合《仲裁法》修订实施,在前届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进行优化调整形成。较前届指标体系,本届评估指标体系新增“仲裁事业发展环境”指标,考察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立法、仲裁工作指导监督以及司法支持营造的仲裁事业发展环境,反映仲裁事业发展和管理体系的变革。还将涉外仲裁服务能力建设单独设置指标体系,反映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发展不同制度环境和发展目标,凸显涉外法治工作的要求。此外,本次指标体系还微调一级指标,进一步优化二级指标,细化三级指标,形成了内容上覆盖仲裁制度实施的方方面面,融入鲜明的仲裁程序价值导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体系。
一、仲裁公信力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一、机构治理 | (一)机构合法性 | 1. 依法组建设立 |
2. 合法登记备案 | ||
3. 符合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属性 | ||
4. 仲裁机构组成符合仲裁法要求 | ||
5. 换届规范 | ||
6. 设立派出机构合规 | ||
7. 没有扰乱仲裁事业发展的行为 | ||
(二)党建规范性 | 8. 党组织健全 | |
9. 党组织活动规范 | ||
(三)机构独立性 | 10. 无行政机关或其它机关领导担任仲裁机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职务 | |
11. 自主决定工作人员聘用,不受编制等体制因素限制 | ||
12. 自主决定财务收支和薪酬并将收入全部用于仲裁 | ||
(四)治理规范性 | 13. 通过章程确立法人治理结构 | |
14. 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的权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 ||
15. 委员会或理事会由专家组成 | ||
16. 机构领导产生符合民主性与专业性 | ||
17. 具备民主科学决策机制 | ||
18. 内部监督机制健全 | ||
19.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
(五)治理透明度 | 20. 章程公开 | |
21. 登记备案公开 | ||
22. 仲裁规则公开 | ||
23. 仲裁员名册公开 | ||
24. 服务流程公开 | ||
25. 收费标准公开 | ||
26. 年度业务报告公开 | ||
27. 年度财务报告公开 | ||
二、服务设施与数智化 | (一)设施便利性 | 28. 有适当的办公场所 |
29. 提供打印、复印等服务 | ||
(二)数智化建设水平 | 30. 提供在线立案、案件进度查询等便捷服务 | |
31. 提供与仲裁规则匹配的信息化智能化系统(含人工智能辅助工具) | ||
32. 提供安全、可靠、便利的网上开庭设施 | ||
33. 提供便利仲裁员办案的辅助信息系统 | ||
34. 提供仲裁秘书及辅助人员办公的信息系统 | ||
35. 有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 | ||
三、仲裁规则 | (一)规则合法性 | 36. 符合仲裁法 |
37. 符合仲裁理念 | ||
(二)规则规范性 | 38. 结构完整、用语规范 | |
(三)规则专业性 | 39. 有促进和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制度创新 | |
40. 有保障和促进仲裁庭独立裁判的制度创新 | ||
41. 有促进仲裁争议解决的制度创新 | ||
(四)规则透明度 | 42. 现行规则公开易得 | |
43. 旧版规则公开易得 | ||
44. 发布规则修订说明、适用指引等 | ||
45. 规则配有注释 | ||
46. 其它配套的程序、证据指引等 | ||
四、仲裁员 | (一)仲裁员专业能力 | 47. 职业、专业构成多元 |
48. 资历和争议解决经验丰富 | ||
49. 地域分布适配业务发展 | ||
50. 年龄和性别结构合理 | ||
51. 名册仲裁员参与实际组庭比例适当 | ||
(二)聘任履职管理规范性 | 52. 聘任、考核以及解聘制度健全规范 | |
53. 聘任程序公开 | ||
54. 聘任程序规范 | ||
55. 实施仲裁员办案考核制度 | ||
56. 实施仲裁员名册动态管理 | ||
(三)职业道德水平建设 | 57. 制定职业伦理与行为规范指引文件 | |
58. 处理仲裁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负面事件得当 | ||
59. 严格执行仲裁员违反职业伦理道德和行为规范的内部通报警示和解聘制度 | ||
(四)培训与能力提升 | 60. 制定实施仲裁员培训制度 | |
61. 机构举办和仲裁员参加仲裁业务学习交流的频次 | ||
五、仲裁秘书 | (一)专业素质胜任力 | 62. 学历和专业构成 |
63. 工作经验丰富 | ||
(二)案件管理能力 | 64. 人均年度总结案数量 | |
65. 人均同时在办案件数量 | ||
(三)职业发展支持度 | 66. 聘任方式、薪酬体系和社会保障科学合理 | |
67. 制定实施职业培训制度 | ||
68. 职业晋升发展空间充分 | ||
69. 仲裁秘书与机构其它服务管理人员的比例 | ||
六、组庭服务 | (一)组庭专业性 | 70. 尊重当事人对组庭的特殊约定或特殊要求 |
71. 允许边裁选定首席仲裁员 | ||
72. 允许当事人选择名册外仲裁员 | ||
73. 机构指定仲裁员的程序规则规范合理 | ||
74. 规定仲裁员披露义务、采取声明书或宣示书等保障措施以及不披露如何处理的措施 | ||
75. 制定仲裁员披露规则指引 | ||
76. 是否有回避决定作出规范程序和说理性要求 | ||
(二)组庭合理性 | 77. 有促进当事人合意选择首席仲裁员的程序规则和措施 | |
78. 公开仲裁员资质、资历和办案经验等信息,便利当事人选择 | ||
79. 当事人合意选择首席仲裁员比例 | ||
80. 仲裁机构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的匹配度 | ||
81. 仲裁机构指定的仲裁员独立公正 | ||
(三)组庭高效性 | 82. 组庭程序高效 | |
83. 同时在办案件数量作为指定仲裁员因素 | ||
84. 回避决定高效 | ||
85. 制定并实施其他提升效率的措施 | ||
七、案件管理 | (一)立案便利性 | 86. 提供专业友好的立案咨询服务 |
87. 一次性告知立案材料和收费 | ||
88. 及时快速完成立案手续 | ||
(二)办案专业性 | 89. 办案秘书响应及时、沟通顺畅 | |
90. 答复程序咨询专业 | ||
91. 送达程序合理 | ||
92. 程序决定说明理由 | ||
93. 提供翻译、笔录等庭审辅助服务 | ||
(三)办案高效性 | 94. 仲裁通知、文书资料等及时送达 | |
95. 保全措施及时高效转递至法院 | ||
96. 制定庭审效率的程序指引 | ||
97. 最后一次开庭后及时作出裁决 | ||
98. 核阅裁决书高效 | ||
99. 实施其他效率保障和督促措施 | ||
(四)送达合法性 | 100. 裁决因送达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数量 | |
八、裁决质量 | (一)裁判独立性 | 101. 仲裁庭独立裁判 |
102. 明确核阅意见的非约束性 | ||
103. 明确专家咨询建议的非约束性 | ||
104. 裁决不同意见告知当事人 | ||
(二)裁决专业性 | 105. 制定有裁决书制作规范要求 | |
106. 要求仲裁员撰写裁决书 | ||
107. 仲裁员撰写裁决书与报酬挂钩 | ||
(三)核阅专业性 | 108. 制定实施仲裁裁决核阅规范 | |
109. 核阅人资质和专业水平高 | ||
110. 处理核阅意见与仲裁庭意见分歧方式合理 | ||
(四)裁决合法性 | 111.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占比 | |
112. 仲裁裁决被撤销占比 | ||
113. 重新仲裁占比 | ||
114. 不予执行仲裁占比 | ||
(五)裁决透明度 | 115. 类案裁决结果的可预期性 | |
116. 裁决书机构内部匿名公开机制 | ||
117. 裁决书匿名化及裁决要旨对外公开 | ||
118. 有鼓励当事人同意公开裁决书的措施 | ||
九、费用制度 | (一)收费合理性 | 119. 公开计费方式,并便于查询计算 |
120. 公开非金钱给付的仲裁请求收费标准 | ||
121. 制定并公开撤案退费规则及标准 | ||
122. 有仲裁费用异议的处理程序 | ||
123. 有支持第三方资助的程序制度 | ||
(二)仲裁员报酬合理性 | 124. 仲裁员报酬计算与支付办法合理 | |
125. 仲裁员可选择计费方式或报价 | ||
126. 支付报酬及时并通知仲裁员 | ||
127. 仲裁员报酬占仲裁收费比例合理 | ||
十、仲裁服务效果与社会责任 | (一)仲裁服务质效 | 128. 仲裁用户对仲裁机构办理案件的满意度 |
129. 仲裁员、仲裁秘书对仲裁机构办理案件的认可度 | ||
130. 机构社会形象、声望和影响力 | ||
(二)服务经济发展 | 131. 有专门行业和领域的争议解决服务 | |
132. 受案标的额占当地GDP比例 | ||
133. 仲裁案件数量与当地市场经营主体数量的比例 | ||
134. 仲裁案件与当地商事诉讼案件比例 | ||
135. 外地当事人分布及其对机构中立性的评价 | ||
(三)多元化解纠纷 | 136. 建立仲裁多元纠纷解决衔接机制 | |
137. 有仲调结合程序(仲裁庭调解以及仲裁庭以外的调解员调解) | ||
138. 调解结案占比 | ||
139. 服务当地社会治理机制创新 | ||
(四)推广发展仲裁 | 140. 当地仲裁知晓度 | |
141. 举办或支持仲裁宣传推广活动 | ||
142. 为社会各界提供公益仲裁宣讲服务 | ||
143. 与仲裁同行开放合作,共享发展经验 | ||
144. 发表、出版仲裁研究成果 | ||
145. 支持仲裁教育、科研和人才培养 | ||
146. 承担社会责任,支持社会公益 |
二、仲裁事业发展环境指标体系
仲裁事业发展环境 | (一)地方立法支持 | 1. 有支持仲裁发展的地方立法 |
2. 有支持仲裁发展其他规范性文件 | ||
(二)行政指导和监督 | 3. 实施促进仲裁改革与发展措施 | |
4. 保障仲裁机构独立性 | ||
5. 监督仲裁机构违规行为 | ||
(三)司法支持与监督 | 6. 有支持仲裁调查取证、保全的制度或实践 | |
7. 仲裁司法审查友好谦抑(撤销、执行以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
8. 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高效 | ||
9. 办理仲裁保全和取证高效 | ||
10. 办理仲裁执行案件高效 | ||
(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 11. 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制度支持和配套措施 | |
12. 作为仲裁地的国际认可度 | ||
13. 支持境外知名仲裁机构依法设立业务站点 | ||
14. 支持本地仲裁机构拓展境外业务 |
三、涉外仲裁服务能力建设指标体系
涉外仲裁服务能力建设(国际化与区域化) | (一)仲裁机构国际化 | 1. 仲裁机构组成人员有境外专家 |
2. 设立境外业务机构 | ||
(二)仲裁规则国际化 | 3. 提供英语及多语种仲裁规则 | |
4. 涉外仲裁程序规则与国际通行规则匹配程度 | ||
5. 制定国际投资仲裁的仲裁规则 | ||
6. 制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管理案件的配套措施 | ||
7. 有支持临时仲裁提供服务规则和配套措施 | ||
(三)仲裁服务国际化 | 8. 英语或区域性外语办案的中国仲裁员人数及占比 | |
9. 境外仲裁员国籍分布、总量与占比 | ||
10. 境外仲裁员报酬支付便利、合理和高效 | ||
11. 提供英语以及多语种仲裁秘书服务 | ||
(四)仲裁案件区域化和国际化 | 12. 涉外案件(不含港澳台)数量、标的额 | |
13. 涉港澳台案件数量、标的额 | ||
14. 双方均为境外/国外案件数量及比例 | ||
(五)裁决境外承认(认可)与执行 | 15. 仲裁裁决在境外承认(认可)与执行的案例 | |
16. 仲裁裁决在境外不予承认(认可)与执行的案例 | ||
(六)业务发展国际化 | 17. 境外仲裁用户的选择意愿和评价 | |
18. 建立与境外仲裁机构的合作机制 | ||
19. 建立与有关国际组织交流合作机制 | ||
20. 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 | ||
21. 推广和提升我国仲裁国际认知度、话语权和影响力,促进中国仲裁的国际传播 | ||
22. 有国际影响力、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以及其他国家战略、促进涉外法治建设的典型案例 |
说明:指标权重以及加权指标体系,将于专家委员会通过之后公布。
丨来源:“仲裁研究院”公众号(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官方公众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