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知识产权仲裁研究》通过市社科规划立项评审
我委办申报的2015年课题《知识产权仲裁研究》,日前通过市社科规划专家评审顺利立项。
进一步拓展仲裁在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我委办拟在课题调研基础上尝试在知识产权领域推行仲裁方式。该课题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贵阳仲裁委主任陈少荣同志牵头,我委办主任卜贵荣具体负责调研及撰稿,在知识产产权领域实际工作的仲裁员、高校学者仲裁员及我委办工作人员参与课题工作,预计今年10月完成课题各项工作。
据了解,贵州实施《贵州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近十年来,把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作为发展重点,围绕加快贵州省经济建设为主线,建设创新型贵州为主题,多渠道、全方位推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对贵州省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意义的重点产业,如铝工业、磷化工、茶叶、马铃薯、蜡染等开展专利战略研究,提升其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从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角度出发,运用财政、科技、经贸政策和产业、能源、环保等方面的鼓励政策,引导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对一国、一省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内对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已成为制约科技、文化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的实现对经济增长具有正面的净效果。
时至今日,在很多国家知识产权的获得仍需要由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特定的行政程序授予。甚至,在某些国家的申请程序中,国家有关行政机关需要对授予知识产权的条件进行核查,以确保所有授予的知识产权权利符合法律标准。因此,这些机关往往对这类权利效力引起的争议保留最终决定权。如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有效性方面的争议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管辖,而未规定可以提交仲裁。现在,我国对哪些知识产权纠纷不可仲裁并无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的纠纷由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技术合同及著作权合同纠纷则可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此可知,凡属合同方面的纠纷均可提交仲裁;侵权纠纷则由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管辖,至于是否可以提交仲裁则未有明文规定,但也未禁止。一般说来,侵权纠纷一般涉及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等问题,均属可和解的问题。根据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第二条的规定“非合同关系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纠纷也可通过仲裁解决”,侵权纠纷也具有可仲裁性。
随着国家与地方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拥有量不断攀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加强,相应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呈明显增长的趋势,构建非诉讼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能力和效率已经成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环节。此外,与诉讼等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相比,知识产权纠纷仲裁的优点显而易见:(1) 一裁终局,快捷便利,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2)仲裁比诉讼方式灵活,并可节省费用;(3)专家办案, 专业水平高;(4)无地域级别管辖限制;(5)仲裁能够很好地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6)仲裁裁决在域外能够得到承认与执行。
仲裁是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当事人普遍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相比较而言,诉讼往往所费时间很长,案件诉讼过程长达二三年之久屡见不鲜;而仲裁一般数月就能作出裁决,且相关费用也比诉讼费用要低。此外,武汉、重庆等地先后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院,也是对知识产权纠纷可仲裁性支撑的实例。只不过目前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仲裁与其他国家一样,仍然由相应的国内仲裁机构和涉外仲裁机构受理,还没有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那样的专门性仲裁机构。相信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国内、国际流转的加速,各国在国内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已为时不远。
因此,我们相信,随着课题调研的逐步深入,今后贵阳仲裁委在这一领域比将有所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