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与省律协仲裁工作委员会 召开专题研讨会



  

我委与省律协仲裁工作委员会

召开专题研讨会


  2015年6月5日下午,由我委与省律协仲裁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律师仲裁员担任本会案件代理人是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裁决被撤销情形专题研讨会”在我委办召开。


  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秘书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务院法制办特邀仲裁专家姜丽丽、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彭伦禹、民一庭法官王晨、省律协会长包洪臣、贵阳仲裁委副主任兼秘书长卜贵荣、副主任陶冶六盘水仲裁委副主任舒筱德、遵义仲裁委秘书长李瑛、市律协监事会主席石利民、省律协副秘书长裴敬龙、省律协副秘书长汪晓逊、省律协副秘书长朱浩兴、省律协仲裁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陈会琪、省律协仲裁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刘钰、副秘书长李俊及省律协仲裁工作委员会部分委员参加了本次会议等参会。


  参会人员对律师仲裁员担任本会案件代理人是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裁决被撤销情形,进行了深入和论证。姜丽丽老师针对这一问题做了总结性发言,她认为: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律师法》以及司法部制定的对《律师法》进行解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不能作为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而诸如《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甚至《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都不是法定程序,违反这些法律,均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其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下简称《办法》)本身是有问题的。司法部曾口头承认其在制定《办法》第七条第(五)项时,应表述为“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 过 的案件的”,当时由于疏忽,漏写了一个“过”字。另外《仲裁法》第十三条要求仲裁员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为:“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此立法本意旨在发挥律师对于仲裁工作的重要作用,《律师法》或《办法》是不可能与之相悖的;因此,限制律师成为仲裁员绝不是《律师法》或《办法》的初衷。司法部一个技术性疏漏,给现在的仲裁工作造成了莫大的阻力。这也值得司法部及相关立法部门深思和改正。第三,仲裁解纷的重要性要求法院正确依法审查仲裁裁决并助力推动仲裁发展。国际上,仲裁以其独有的优势,为法院分流走了大部分案件仲裁机构怎样和法院联手共同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对于促进贵州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深刻理解正在进行的法院司法改革意图,积极解放思想,以审慎的态度公正对待仲裁裁决,维护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实际上也是减轻诉讼爆炸的压力。今后,省律协将会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沟通,努力发挥律师队伍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最后,我委副主任兼秘书长卜贵荣及省律协会长包洪臣作总结发言。卜贵荣说,今后贵阳仲裁委员会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市中级法院的沟通联系,加强对仲裁案件程序和实体的审查,努力提高仲裁案件的质量,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包洪臣说,贵州是落后地区,在社会转型及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并且将会有更多的社会矛盾纠纷涌现,仲裁机构怎样和法院联手共同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对于促进贵州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深刻理解正在进行的法院司法改革意图,积极解放思想,以审慎的态度公正对待仲裁裁决,维护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实际上也是减轻诉讼爆炸的压力。今后,省律协将会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沟通,努力发挥律师队伍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