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纪念仲裁法颁布20周年高端论坛暨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共建签约仪式,在中国政法大学成功举办。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终身教授江平,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罗东川、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副司长袁诗鸣、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卢云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陈波、IBM高级法律顾问唐功远,以及武汉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等20余家仲裁机构领导应邀出席,专家学者、律师、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界嘉宾共百余人参会。我委副主任兼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卜贵荣参会。
高端论坛共有五个主题: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思考、中国仲裁法颁布20周年回顾、中国仲裁发展情况、仲裁与司法的互动以及中国仲裁的国际化。
江平先生就“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思考”发言。他认为商事仲裁的公信力应当来源于私权,来源于当事人的认可与尊重。仲裁规则应当鼓励多元发展,只要不违反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为就是合理的。
海南仲裁委主任施文认为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问题,关键在于“深化改革”——改革的重点难点是要解决“四个滞后”的问题。一是法律滞后;二是观念滞后;三是体制滞后;四是管理滞后。
贾东明主任作为仲裁法立法的主要参与人,回顾了仲裁立法的背景与思路。仲裁法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通过后,时任副委员长王汉斌同志建议起草的。当时的社会背景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仲裁法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回顾当时立法,第一是对原来的国内仲裁进行了本质性的变化,建立了新的仲裁制度,形成了当事人自愿、仲裁独立、一裁终局、或裁或审这些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趋于统一,是中国仲裁制度发展的里程碑。第二是就仲裁独立性在仲裁法中做了专门的规定,体现在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的关系、仲裁与司法的关系三个方面。
袁诗鸣副司长总结了仲裁法颁布以来中国仲裁的发展情况。他认为,首先应当充分肯定仲裁法是一部好法,对市场经济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二,国务院贯彻仲裁法的工作积极有效。国务院为贯彻仲裁法下发了四个文件,对于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开展仲裁工作、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明确牵头联系单位等仲裁法实施的重要事项做出了规定。保证了仲裁法顺利有效实施,至今仍然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三,各地党委政府为贯彻实施仲裁法的实施作出了大量努力。中国仲裁20年来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发展道路,累计受理民商事案件80多万件,司法审查否定率不足1%。仲裁工作的成就收到了方方面面的肯定,收到了来自李克强总理的批示和地方政府的肯定。我国已经有一批仲裁机构不论是办案水平,还是软硬件建设已经赶上或者超过国际知名仲裁机构。我国正在由仲裁大国向仲裁强国努力。
罗东川庭长就“仲裁与司法的互动发展”发言。他表示,法院系统对仲裁的司法审查现有机制还很分散,最高法院正在做进一步推动整合仲裁司法审查资源的工作。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仲裁提出了具体要求,是个重要的历史机遇,仲裁要借机有新发展。中国仲裁在仲裁法颁布这20年,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大有发展前途,但自身要转型,还要对外发展。现在国际商事仲裁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今年开始的中美投资协定谈判,都要有投资仲裁,面对新的形势,仲裁该怎么发展,都应该进行思考。因此,法大成立研究院是具有历史意义。
从司法与仲裁的关系看,最高法院对涉外商事仲裁一直都是支持态度,审查中以“尽量使其有效而不轻易撤销”为原则;对仲裁条款的审查,也是尽可能做有效的解释、尽量体现当事人的意愿。仲裁保全方面,民诉法规定了仲裁前的保全是支持仲裁的具体措施。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方面,现在也改为进行程序审查不涉及实体。最高法院近年还组织全国负责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官进行统一培训,让法官理解仲裁,改变对仲裁审查的不当行为。司法对仲裁的支持还体现在尊重国际条约、积极承担条约义务上。对依据《纽约公约》提请的执行申请,最高法院在对公共政策保留方面的适用审查方面相当慎重,极少适用。
北京仲裁委林志炜秘书长从仲裁机构角度对仲裁与司法的关系做了回应。他认为,首先仲裁与司法不是对立关系,是支持与监督的关系。仲裁公信力首先来自仲裁自身的努力,但良好的司法审查与监督对当事人是非常大的心理支持。因此司法审查确实为仲裁注入了公信力,是仲裁公信力的重要来源。其次,实践中司法机关与仲裁机构之间相互磨合,随着仲裁与司法之间的交流和理解,仲裁水平会不断提高和完善,司法机关更加理解仲裁工作,最终实现平衡。
陈波副院长就中国商事仲裁的国际化问题发言。首先,她提出国际化的内容和指标应主要包括:机构性质以及从业人员的国际化程度,案件数量以及国际案件占比,仲裁员,仲裁规则和收费模式的国际化。她以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中心和美国仲裁协会四家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为例,对比贸仲委进行了分析。其次她提出要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问题,她认为中国仲裁机构在国际化进程中,应当考虑是否保留自己的特色,保留哪些特色。例如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做法,从原先不被外国人理解到被称为“东方经验”,运作得非常好,自动履行率也比较高,就是一个值得思考的例子。
唐功远先生从企业角度回应了中国仲裁的国际化问题。他认为,在思考中国仲裁国际化问题时,应当研究仲裁法的国际化问题——它和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差异性在哪?中国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差别在哪?中国仲裁法经过20年的实践是不是可以进行修改了?在修改时是否可以采纳示范法?仲裁研究院应该研究修法的必要性和方向。从仲裁规则看,中国机构的仲裁规则是否在各个方面都达到国际水平了?比如,中国的紧急救济措施是怎样规定的?除了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这些传统方法,怎么能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规范的国际公司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每隔两年会针对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和仲裁机构进行评估,会具体到选择哪个仲裁机构。只有仲裁制度、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所有研究仲裁的人、律师一起提高自己的水平,中国仲裁才能走向国际化。
高端论坛结束后,黄进校长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十三家参与共建仲裁机构共同签署了“共建协议书”。我委卜贵荣主任代表贵阳仲裁委签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