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本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发生争议的群体性案件。
该案起因是:2002年初,为治理南明河污染源,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南明河、市西河沿岸修建治污绿化工程,涉及到居住于两河沿岸的1700余户居民的异地搬迁,该工程由市河道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河道公司)负责具体实施。为解决工程建设的拆迁安置问题,河道公司向×房开公司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对被拆迁居民进行安置,并和被拆迁的居民分别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对补偿和由河道公司负责办理调换房屋产权证等事项作了约定。2004年初,河道公司如期将调换房屋交付给被拆迁居民使用,但是,其中居住于某小区的96户一直没有办到房产证,导致调换房屋的居民多次聚众到处上访。而不能为他们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原因是: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市经适房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该小区所在地的用地后引进×房开公司共同修建经济适用房,随后,市经适房公司将×房开公司修建的后来用于安置96安置户的5、6、7、8栋房屋抵押给省外某资产管理公司下属办事处贷款引发纠纷,2004年被贵州省高院查封。2009年10月,其中的28户按照与河道公司的拆迁协议的约定到贵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河道公司办理产权证并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居民们是否应当得到违约赔偿?按什么标准计算违约金?成为本案的焦点。
本案虽然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办理房屋产权证纠纷,但是,长时间的要求没有得到解决已经导致矛盾趋于激化,如何依法解决这些敏感问题,化解不稳定因素是我委必须认真对待的当务之急。立案后组庭前,立案接待处在就多次分别给28户居民、河道公司分别做工作,从维稳角度提出双方协商和解解决本案纠纷的思路。
组成仲裁庭后,我委领导及业务处将本案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与仲裁员共同分析,制定了积极稳妥的处理方案。鉴于有一部分调换房屋的居民是在法院起诉,委领导带领业务处、仲裁庭走访了受理同样案件的某基层法院,交流了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了解到对此类涉及公益拆迁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案件,上级法院有统一的指导意见,一般不支持涉及违约金的请求。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委领导决定召开专题研讨会,请两级法院的分管领导、审判庭法官、部分资深仲裁员及本案仲裁员一起对本案进行研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河道公司构成了实际上的违约,结合本案的实际,违约金的支付更多的要考虑公平合理原则,因此,力争调解和解结案是本案的最佳方案。经与河道公司认真分析研究,他们对本案逾期办理产权证属于违约行为以及由此给居民们造成的损失有了全面的认识并同意调解结案;随后,委领导、业务处、仲裁庭多次接待来访居民,耐心细致地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考虑到本案涉及面广,处理不好就会引发更大的群体性事件,所以,我委向市政府写了专题紧急报告,依法剖析,明晰本案的调解解决思路并对估算了补偿金额。
调解必需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历经了庭内庭外多次的面对面、背对背的一轮又一轮的磋商,其间反复经历一次又一次的调解失败,都没让我们气馁,反而更加坚定了本案不能一裁了之,唯有继续进行调解的思路。在整个调解的过程中,仲裁员不仅是调解的主持者,而且是法律的宣讲者,不厌其烦地讲解本案的法律关系、过错责任、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意义、本案办理产权证必须的法律程序以及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等等,让当事人消除了误解,认识到调解结案是能够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好方式。最后,通过数十次的调解促使双方在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合情合理的基础上达成了办理产权证和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调解协议,仲裁庭据此制作了调解书,本案最终圆满解决。紧接着,在某基层法院等待诉讼结果的4户居民也在法官的调解下顺利结案。目前,32户居民已经拿到了河道公司支付的数额不等的赔偿金。2010年3月,同样属于河道公司拆迁安置的16户居民也按照协议申请了仲裁,其中13户已以同样方式调解结案。随后,还会有相同案件申请仲裁。
本案得以最终妥善解决的意义在于:如果只是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裁决本案,虽然没问题,但是却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只要有风吹草动,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在仲裁的全过程不遗余力地努力促使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是化解纠纷、案结事了、维护稳定的需要;仲裁只要彰显自身特色,体现便捷灵活及公平合理的优势,就能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后,贵阳仲裁将会更加顾全党委政府工作大局,更加注重发挥调解优势,为和谐贵阳作出积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