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仲裁委开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专题调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推进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仲裁工作基本方针,大力促进贵阳仲裁事业发展,3月初,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市工商局与贵阳仲裁委联合组成调研组到贵阳地区所属的十个区市县就2003年筑府发【2003】102号《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的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自1995年《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法制办就贯彻落实仲裁法先后发布了国办法【1996】22号、国法【1999】50号和【2000】91号等多个文件,贵阳市人民政府也于2003年12月12日印发了筑府发【2003】102号《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区、市、县政府及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充分认识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强化合同监督管理,抓紧做好合同争议条款的规范工作,保障《仲裁法》的贯彻实施,但是近几年来,由于贵阳仲裁的宣传力度不深、方式不当,仍然存在仲裁知晓率低、选择率更低的情况,仲裁化解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矛盾纠纷的优势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2010年5月,贵阳仲裁委请国家统计局贵阳调查队在贵阳地区范围内开展了一次“贵阳仲裁意识与需求潜力调查”,为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贵阳地区仲裁市场的情况,进一步挖掘仲裁潜力,有的放矢地拓展仲裁发展空间起到了重要作用;7月-8月,又由市工商局牵头对贵阳地区所属所辖的企业进行了一次关于企业仲裁意识的专项问卷调查,对服务类、商业流通、金融、科技、建筑、房地产等9个行业就对仲裁制度的了解程度、合同约定纠纷的选择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总体情况表明,仲裁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方式已被越来越多的机构或个人认可和采用,但仲裁在普通百姓中的认知度还比较低。这说明,进一步加大对《仲裁法》的宣传力度,尤其是对《仲裁法》的内容、仲裁方式、仲裁的程序、仲裁的各种优势的宣传,让更多公众进一步了解《仲裁法》,进一步提高公众对仲裁法律制度的认知度和全民的仲裁意识仍然是今后贵阳仲裁发展的重要工作。2010年9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项检查组对《仲裁法》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虽然2003年市政府下发了【2003】102号文件,该文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仲裁方式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应有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

  调研组采取座谈和走访企业相结合的形式,除书面听取法制办、工商局近几年的仲裁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外,还与司法局、发改局、交通局、气象局、建设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城投经营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各区市县有影响的企业代表等进行了座谈,并先后走访了黔峰电力集团下属的修文金久水泥厂、白云区贵州三占集团股份公司、银星化工企业、云岩区永吉印务公司、贵州中裕汽车公司等企业,就仲裁宣传的有关问题与开阳县建设银行、开阳信用合作联社、修文县金久水泥厂、花溪区农村合作银行、花溪区气象局、小河143厂、183厂及航天061厂、白云区三占集团、云岩区永吉印务公司、中裕汽车公司、贵州华能炭黑公司、贵州华能焦化制气公司等单位进行了面对面的深度沟通交流,较之以往泛泛而谈的抽象宣传方式,这种有针对性的工作方式效果是显著的。

  此次调研发现,仲裁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各区市县的工商监管合同中虽然在“争议解决方式”中都设定有选择诉讼或是仲裁的选择性条款,但由于合同主体对仲裁不了解而多数仍按传统的习惯选择诉讼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2、尽管仲裁法颁布实施15年,贵阳仲裁委也成立15年了,但是绝大多数市场经济主体对仲裁基本知识了解很少甚至完全不知道;有的行政部门领导甚至还在将民商事仲裁与劳动仲裁混为一谈,这与我委之前做的摸底调研结果是一致的。

  3、银行及农村合作联社有时虽有选择仲裁的意愿,但由于受上级部门垂直领导的管理局限及一些固定思维方式影响,往往不能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

  4、多数企业在合同中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决策受法律顾问或代理律师的影响较大,由于律师队伍素质良莠不齐,对仲裁一知半解,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凭自己的感觉选择诉讼;甚至直接就认为他们能“搞得定”法院但“搞不定”仲裁,这就使得企业误以为仲裁裁决不如法院判决。

  5、虽然《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已经颁布实施半年多了,但基层工商管理部门由于对该条例理解不到位,并受制于经费缺乏及《合同法》实施后对原来工商职能的影响等诸多因素,规范合同示范文本及备案合同必备条款工作做得不够好,个别区甚至根本就没有开展这项工作。

  6、尽管每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要对所辖企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工作,但由于其自身对仲裁了解不够,仲裁法就没被列入培训范围。这种情况在基层工商部门较为常见。

  调研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是,很多时候企业其实并不排斥或不接受仲裁解决纠纷,而是由于一直以来几乎没有接收到到关于仲裁的知识宣传而造成企业不了解仲裁而不敢选择仲裁。事实证明,对走访和参加座谈的企业,经过短时间的面对面答疑解惑、宣传仲裁知识,讲解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的技巧和成本核算及对比等问题,95%以上的交流对象不但通过了解了仲裁方式的特点,同时表示今后要认真学习仲裁知识,掌握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希望在企业有纠纷时进行仲裁实践,亲力亲为地了解仲裁的特点和优势;而且,大多数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企业代表表示,希望贵阳仲裁委能够经常到基层和单位来宣传仲裁,尤其影响领导层,使他们在决策时能够想到仲裁的好处。

  对此次调研发现的问题,贵阳仲裁委将着力整改并据此调整工作思路。主要是:原来合同示范文本中未列入仲裁条款的要及时列入;对原来合同示范文本中已列入仲裁条款的,要着手检查、规范,使其符合仲裁法规的要求。对今后新制发的合同示范文本,按照《贵州省合同监管条例》的要求,将仲裁条款作为合同必备条款,以供当事人自愿选择。

  调研结束后,由调研组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关于清理修订规范格式合同和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作为今后开展此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6]22号文件、筑府发[2003]102号文件的要求对现行使用的各种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进行清理、修订和规范。

  贵阳仲裁委副主任兼秘书长卜贵荣表示,今后,贵阳仲裁将逐步转变推行宣传仲裁工作的方式,尽可能地多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有针对性地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使其更好地融入到市场经济建设中,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作出积极的努力。

  二O一十八日一年三月


时间:201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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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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