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实施当事人意见反馈制度

  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仲裁工作会议及西南片区会议精神,倡导本会“公正、专业、服务、高效”的宗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仲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证仲裁案件的顺利审理,促进仲裁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我委决定自今年6月开始试行当事人意见反馈”制度,该项旨在以当事人对于本会工作的满意度作为仲裁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打造贵阳仲裁在社会各界的公信力。拟试行一段时间后,在进一步总结的基础上报请全委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仲裁法》规定由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解决争议的制度,对仲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和仲裁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仲裁员是仲裁案件的主体,仲裁员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知识水平、个人修养等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仲裁案件审理的质量、效率和仲裁机构的社会形象。因此,建立仲裁办案情况反馈制度,及时了解当事人对仲裁工作的评价意见,以此促进仲裁员队伍的建设管理,对保障仲裁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委“当事人意见反馈”制度是以《贵阳仲裁委员会意见反馈表》为载体,以调查问卷为主要表现形式。表中主要有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当事人对于本会的反馈意见,包括本会仲裁工作效率评价、仲裁工作满意度和对于本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第二部分是当事人对于仲裁员的反馈意见,包括对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和办案水平评价,在办案过程中对仲裁员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廉洁自律、审理期限长短、工作态度好坏、仪容仪表是否整洁等方面做出的评价及提出的建议。第三部分是当事人对于办案秘书的反馈意见,包括办案秘书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评价及提出的建议。仲裁案件审结后,除未组庭审理的案件外,由本会业务处在送达仲裁文书的同时,向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送《仲裁案件意见反馈表》,请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工作和仲裁员办案情况进行评价反馈,具体内容包括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和仲裁员在内的人员在办案是否依法、公正、及时,以及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及仲裁员的水平、文明礼仪、职业操守等方面。意见反馈情况由专人负责收集后第一时间报告本会分管领导,并根据情况由业务处负责人或本会分管领导及时与仲裁员联系沟通,重要情况及时向本会主要领导报告。鉴于案件利益争议的特殊性和处理结果难以完全符合双方当事人要求的情况,故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应客观分析、慎重处理,对有关信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在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反馈的意见将作为对仲裁员考评聘任和业务处工作人员考核的根据。

  仲裁当事人的意见既是我们仲裁工作的“晴雨表”,也是我们工作的一面镜子。“当事人意见反馈”制度的建立将会在当事人与本会之间形成交流和沟通的纽带,促进本会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在以后的仲裁工作中将不断发挥监督作用,鞭策仲裁工作人员高效率、高水准办案,并且通过当事人不断的参与到仲裁活动中来使仲裁法律制度在社会中得到更广范围的传播。同时,此项工作的开展,对于不断提高处理案件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严格仲裁操守、严肃仲裁纪律,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正确对待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勤勉、公正、高效办理仲裁案件,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好的贵阳仲裁员队伍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时间:201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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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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