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我委义务调解一批集团案件,不仅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彰显“和谐解纷”的仲裁理念,也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案件梗概:某房开商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其业主办理房产证,业主在其后一年里多次与房开商协商办证及逾期办证违约金问题,最后因协商不成向我委提起仲裁。本案涉及的申请人有51户,还余下近800多户暂时没提起仲裁申请,此批集团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系今年矛盾比较突出的房地产类案件,我委立案处收到案件材料后迅速按照贵阳市群工中心的要求向其做了汇报备案说明。收案后,我委并没有按照立案程序收取当事人的仲裁费进入仲裁程序,而是考虑此批案件的特殊性,为双方当事人做义务调解。
房产合同纠纷在我委受理案件类型中非常突出,不仅成为主要纠纷类型,并且因为是我委信访案件的高发类型。如何处理好此类案件,控稳当事人,成为仲裁调解工作重中之重。
立案处配合三位仲裁员积极做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的工作,与律师一起给当事人分析案情,权衡利益得失,历时一周的调解终于成功。
本案中,仲裁员先要打消当事人“只求胜诉以打击报复对方,不计成本和后果”的想法。要对当事人指出,签订合同是获得利共赢,履行合同时出现的问题可以商量解决方法和对策,没有必要为争官司输赢而“大打出手”。而仲裁作为事后的补救机制,也本着能“补好”、“补牢”的原则进行。仲裁员明确指出双方当事人在认识上的盲区,指出经济利益的可弥补性和可继续性;要分别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和退让底线,抓住重点难点,找出契合点,放大共同点。在一次又一次,一轮又一轮的调解工作中,当事人慢慢达成一致,最终在仲裁庭的组织调解下握手言和。
“凡是能解开的绳子,就不要割断它” 通过调解最大限度调整恢复社会关系正是贵阳仲裁委员会从事调解工作的最主要的目的。
诚然,仲裁调解维稳工作不可能完全消除利益矛盾和冲突,但是它能为冲突的融解设立规则、提供制度化渠道与方式并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利益均衡机制。仲裁调解工作做好了,不仅能够大幅度节省司法成本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本,也可以大大减少群体性案件的上访率。
立案接待处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