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切入点,顺利化解大额标的合同纠纷

  近年来,贵阳仲裁委积极倡导并努力践行“和谐仲裁”的理念,在处理纠纷过程中贯穿调解的思想和方法,调解处理了大量的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近日,通过仲裁庭的努力,首次开庭就又成功调解了一起大标的的合同纠纷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申请人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监理位于贵阳的某工程,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684万元,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九条第3款约定:“工程竣工之日起10日内,业主应支付进度款至监理酬金的98%,余下部分2%在保修期满1年10日内结清。”现保修期早已届满,但监理酬金剩余的2%即人民币13.68万元被申请人之间未付。

  2006年5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签订《工程项目管理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工程项目管理费人民币244万元、工程监理费人民币70万元,合计人民币314万元。现在付款期限早已届满,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共支付186.32万元,但是还有127.68万元未付。

  以上两项合计,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监理酬金共计人民币141.36万元。同时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九条第4款约定:“业主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监理酬金。逾期支付的,每拖延一天即需支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二点五的滞纳金。”

  申请人于是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想申请人支付监理酬金人民币1413600元;2,被申请人想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360468元;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庭审中,被申请人对欠申请人监理酬金14136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提出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十五条,申请人应每月支付被申请人临时设施使用费15000元,共计795000元,此款应该扣除。另外,由于申请人不尽职守导致工程质量低劣,给被申请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余元。申请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仲裁庭经研究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予以认可,只是在具体金额上存在分歧,有调解的基础和可能,于是决定启动调解程序。经仲裁庭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00万元,申请人放弃其余仲裁请求。调解书下达后,双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并愉快的握手言和。

  本案从开庭审理到双方达成调解再到双方履行完毕,只用了短短四个小时的时间,真正体现了仲裁“高效、快捷、公正、和谐”的特点,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