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西安某公司与贵州某企业签订了四份变压器采购合同,贵州某企业收到变压器后未按约支付货款,不久后又更换法定代表人,货款一事被搁置至今。西安某公司数次催要无果便依约申请仲裁,请求贵州某企业支付货款及货款利息27万余元。
西安某公司电话咨询我委立案处工作人员时表示本案可以调解,同时提出能否通过邮寄方式立案,并在以后的调解中电话调解。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贵州某企业负责人,其也当即表示,该案债务明晰,只是资金运作上稍有困难,同意调解。
2009年8月,辽宁省作家崔亚斌诉遵义市汇川区高坪中学著作权侵权一案成了全国第一例跨省远程审理的案件。之后,外省为数不多的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开始推行远程审理案件,大大的方便了诉讼当事人。尽管如此,两年过去,远程审理案件的方式并没有在我省法院范围内全面铺开,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此类案件必须是民商事类,且当事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二是此种方式对司法部门的电子数码设备要求较高;三是另一方当事人的工作不容易做通。
要顺利解决一个纠纷固然需要外在客观因素的辅助,但是是否认真分析案件具体情况、有序操作才更应该是远程审理的关键所在。立案接待处的工作人员把申请人西安某公司的基本案情和请求及时向委领导做了汇报,认为本案具备庭前调解的基础:一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货款无异议,债权债务清楚;二是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可以调解;三是远程审理可以节约申请人一方的食宿车旅费,调解时对申请人有利,申请人可能在货款利息上稍作让步。于是,很快就针对本案制作出了远程审理的方案。
在核实西安一方当事人身份后,凡涉及签字、盖章、通知的,均通过电子邮箱寄去范本,对方收到后按要求备好资料,签收盖章后通过民航快递寄回,凡涉及调解内容的,仲裁员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传达、沟通。在数轮电话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一方在利息上作了最大让步,并由当初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付清改成分4个月付清,以便对方运作资金。在最后的调解书签收环节也如法炮制,西安某公司从立案到结案没有到过贵阳仲裁委。事后,该公司副总在电话里满意的说:“今后如果到贵州旅游,无论如何要去一趟贵阳仲裁委员会表达深深的谢意,你们周到细致的服务方式大大节省了我们的金钱和时间,三次邮寄费总共没超过100元,如果过去一趟,至少也得花费3000元,结果还不一定理想,贵阳仲裁委的这种办案方式是真正替我们当事人着想的!”
尽管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庭前调解案件,但是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我们积极主动为当事人服务的做法再一次诠释了贵阳仲裁“人为本,和为贵”的核心理念。当事人满意就是对我们的最高奖赏,本次远程调解案件成功结案使仲裁员和工作人员倍感欣慰,这同时也标志着贵阳仲裁委庭前调解工作方式的又一次突破。今后我委将把这一调解方法逐步以制度方式确定下来,更加规范运作,广泛推行,在“和为贵”的价值理念基础上更多的体现“人为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