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仲裁调解方式的又一升华

  2011年4月,我委受理了13起申请人为购房住户,被申请人为某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资公司),因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引发的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经仲裁庭查明:该批申请人于2008年分不同时间分别购买了投资公司出资与他人开发的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某小区的商业用房,其中双方约定部分房款以租金抵扣的方式支付,申请人购买的房屋在2009年5月份分期交房。投资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18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购房人为此到本委申请仲裁,要求投资公司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由于本案涉及的商业用房产权登记人不是作为被申请人的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仅是该房建设的投资人之一,这就导致申请人要求投资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有一定的法律障碍;到2011年4月,申请人购买的商业用房的价格已大大超过购买时的价格,因此,申请人虽不能办理产权证但是又不愿意退房。

  经过仲裁庭多次以裁前告之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讲解本案的法律关系、合同效力、过错责任等,投资公司也深刻认识到尽快完善商业用房相关产权手续重要性,只有承担申请人因逾期办证造成的损失,才是解决本案纠纷的最佳方式。经过仲裁庭多次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了结本案。

  通过对本案的处理,我们感到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一些群体性涉及到社会敏感问题或合同是否有效的案件,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客观原因导致的不能或不好裁决的案子,仲裁庭只能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充分说理、耐心疏导、促使纠纷双方对争议问题进行协商,互相谅解,并帮助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定纷止争。

  这种调解方式近几年来在贵阳仲裁委多次运用,可以说是斡旋解决纠纷的又一体现。

时间:201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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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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