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X月X日,我委受理了贵阳某知名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要求贵阳某大型餐饮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支付装修工程尾款的仲裁申请。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是市场口碑较好的企业,我委副主任件秘书长卜贵荣在指定仲裁员时,专门挑选了擅长做调解工作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并且明确要求尽最大努力促成调解结案,通过“一调终局”营造和谐仲裁氛围。
经查明,2009年9月,餐饮公司与装修公司签订餐饮店面工程装修合同,合同价达700万。双方前期配合默契,对装修公司的装修,餐饮公司也颇为满意,但随着餐饮公司原定的开业日期在即,又恰逢2009年春节将至,装修用工日趋紧张,双方在工期、装修质量、用材、装修款结付中的点滴矛盾显现出来,最后导致工期延误,双方协商不成,装饰公司退场,餐饮公司临时找别的公司继续工程施工,对装修公司的结算要求不予理睬。装修款催讨未果,装饰公司一纸申请将矛盾交到了仲裁委,索要餐饮公司欠下的70余万工程尾款。
然而,直到即将开庭审理,餐饮公司都没有答辩,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完全可以视为餐饮公司放弃权利,认可装修公司的仲裁请求并很快做出裁决。但是,卜贵荣秘书长认为这种情况不正常,于是通过另外途径了解到,原来是餐饮公司不懂仲裁程序加上其聘请的代理人不负责任造成的失误,虽然知道装修公司申请仲裁,但是以为赌气就可以不理睬对方。当明白这样做会引发可怕的后果时,立即提出仲裁反申请,向装修公司索赔损失150余万,但是,餐饮公司由于证据不足处于被动局面。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装饰公司指责餐饮公司拖延结算和工程款支付,餐饮公司指责装饰公司工期延误、装修质量有问题、材料浪费大量存在,但是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却都不足以印证事实真相。
其实,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无非是装饰公司已完工程的中间结算,以及工期延误的归责问题。中间结算,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认定,扣除已支付工程款便是应付未付款;工期延误可查延期签证,结合合同认定。正是因为考虑到这些因素,如果就这样简单地居中公断,显然无法化解双方积怨,无论是鉴定评估还是依法裁决,结果就是一方甚至双方都不满意,不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更何况装饰公司在装修行业享有较高声誉,餐饮公司在饮食界也有较好口碑,处理不妥,社会效果就会很差。因此,仲裁庭、仲裁委面对各执一词的双方当事人,决定尽最大努力促使双方调解结案。
针对装修行业客户参与工程全过程,亲身经历装修细节,满意度不高的行业特征,仲裁庭着手对装修效果的认同度、酒店经营效果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详细了解,发现餐饮公司最终的装修效果其实是得到了广大客户的较高认同,开业至今的经营效果和在贵阳饮食界口碑都不错。而装饰公司从外地2006年进驻贵阳后,装修设计理念超前,装修质量好,客户满意度高。此次的餐饮公司装修工程延期和装修质量出现瑕疵,主要是因为临近春节,装修公司用工紧张造成的。而冷静下来想想,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也就是说,双方只是互相有股怨气找不到“出口”而已,如果采取恰当的方式疏导,是能够顺利化解的。
之后,在卜贵荣秘书长及业务处陈明祥处长的具体协调下,餐饮公司和装修公司的董事长见面了,虽然对是非认识有不同看法,金额上仍有差距,但是他们都希望采取比较友好的方式彻底化解纠纷;第二天上午,仲裁庭再次组织调解,通过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分别指出双方各自存在的问题,并且反复强调调解的好处,促使他们各自做出适当让步。最后,双方达成共识:由餐饮公司一次性支付25万尾款给装修公司,装饰公司放弃其余请求,餐饮公司放弃反请求申请,仲裁申请费由装饰公司承担,反请求申请费由餐饮公司自行承担,达成调停后三日内付款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握手言欢,仲裁员鼓掌祝贺。该案的成功调解,最终实现双方当事人、仲裁委三方都满意的良好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首席仲裁员叶卫、仲裁员邱刚及张怡的协调配合,整个调解过程只用了一个多小时就圆满结束。透过该案,仲裁委及仲裁庭都深刻认识到,无论是作为居中裁判的仲裁委员会,还是肩负社会责任的仲裁员,居中公断,促进和谐是与身俱来的天然职责,深刻理解和领会仲裁的特色和优势,合理掌握和运用灵活的手段调停民商事纠纷,就能够为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