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阳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胡建平同志在本会第三次“两严”教育培训会上的讲话整理)
各位仲裁员,大家好!
我委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全国仲裁人员中开展“严格仲裁操守,严肃仲裁纪律”教育活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委仲裁工作的实际,从去年年底组织仲裁人员开展了“两严”教育活动,绝大多数仲裁员对这次教育和培训活动是高度重视的,是认真对待的,学习过程中也十分仔细,教育培训活动收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一次是对尚未参加“两严”教育活动的仲裁员进行“补课”,也希望大家认真对待,自觉参与。为了搞好 “两严”教育活动,本委对近几年来本委仲裁员遵守仲裁操守、仲裁纪律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修订完善了仲裁员守则和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还制定了这次“两严”教育活动方案,希望参加这次教育活动的仲裁员按照方案的要求自觉地积极参加“两严”教育活动。下面,我受本委主任会议委托,结合这次开展“两严”教育活动,讲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本委仲裁工作发展状况的基本估价
去年是贵阳仲裁委员会成立十周年,仲裁法施行十一周年,也是全国仲裁界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要求进行第二次创业的开局之年。十一年来,与国际仲裁法律制度接轨、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事业,经历了由小逐步成长壮大的艰苦历程,解决市场主体经济纠纷的重要作用逐渐显现出来。仅2005年,全国185个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达48339件,案件标的额达654亿元。贵阳仲裁委从成立至2006年12月20日这十年间,共受理案件1524件,受案标的额达10多亿元。其间的1997年、2003年、2004年、2005年每年受案数在100件以上。其中,2004年受案数实现257件从而进入全国仲裁机构受案数排名的前50名。去年我委实现受理案件486件,标的额2.4亿元,占十年受案总数的32%,是往年受案总数的47%,创历史新高,在全国的排名提升到28位。但是,仲裁机构的收案量与人民法院相比仍是很少的。2006年全国仲裁机构的收案量大体上是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民商案件量的2%。估计我委去年受案总数只能是贵阳市各级法院受理一审民商案件量的2-3%。贵州省的三家仲裁机构收案量大体上是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民商案件量的0.2%左右。此外, 我委与周边省会城市的仲裁机构相比,也还有较大差距。可见,仲裁作为与诉讼并行的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机制,其作用还远未发挥出来,距成为市场主体解决经济合同争议的首选方式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要达到这一目标,关键是要打造好仲裁形象,努力提高仲裁的社会公信力。就我委而言,要打造好我委的仲裁形象,提升我委的社会公信力,仅管要做的工作很多,还有许多涉及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解决。但是,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尤其是提高仲裁员素质,强化仲裁员的自律能力和自律机制是极其重要的。
二、建设一支高素仲裁员队伍是仲裁事业的内在要求,不可等闲视之。
仲裁是当事人合意选择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法律虽然也赋予了仲裁庭对争议的裁决权,但还有一个前题,即当事人的选择。只有当事人选择了他们所信赖的仲裁委并遴选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的裁决权才能行使。而仲裁委要想获得一个案件的管辖权或者说仲裁权,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即便当事人申请,我们也无权管辖。选择仲裁委,选择仲裁员,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这是仲裁的一大特点,也是仲裁区别于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是法律强制赋予的,不存在选择问题。而当事人在协商争议解决方式的时候,要么选择仲裁,要么选择诉讼,“两轨平行”,只能择其一。为什么当事人选择仲裁而不是诉讼?为什么选择贵阳仲裁委而不是别的仲裁委?我想,除了他们考虑的其他因素外,恐怕主要是源于对所选仲裁机构的信任。信任你什么呢?信任你公平、公正,或者说“不失公平、公正”;信任你是专家,在仲裁案件时,听得懂,看得清,裁得公。至于说“快捷”,起码也是公平、公正基础上的“快捷”,否则,岂不是遭到不公一方就会感到“裁得越快,栽越快”吗?失去了市场主体对公平公正的信任,仲裁机构的生命也就完结了。因此,仲裁员的素质首先要体现在“公道正派”上。这是其一。其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机构不分级设置,仲裁不存在二审。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上,最后一句话都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多少天内上诉至某级人民法院。”而我们的裁决书,最后一句话都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如不服裁决,只能申请撤销而不存在上诉制度。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申请撤销一个裁决不是那么容易办到的,特别是中级人民法院对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一般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如果实体上有问题,当事人只能在执行阶段申请不予执行,而不能申请改判;换句话说,如果一个有瑕疵的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法院拒绝执行之后,其结果都是在实际上归于无效。在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被不予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要想继续解决纠纷,只能诉至法院,重新打官司,虽然法律上允许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继续仲裁,但这恐怕只是理论上的存在,实践中从未见到这样的实例。因此,“一裁终局”制度无论是对仲裁机构还是对当事人而言,都是一柄双刃剑,特别是对当事人,当他们选择了具有“一裁终局”特点的仲裁作为他们解决纠纷的方式后,还要承担“终局不终”的风险,难免使他们产生“欲速则不达”的感慨。其三,仲裁是所谓“专家办案”,这个特点被许多仲裁机构当作“亮点”向潜在的当事人展示。许多市场主体亦是冲着这个特点而选择仲裁的,但扪心自问,“专家办案”这个优势我们究竟发挥了几成?或者说,我们究竟有多少仲裁员够得上道德高尚、业务精湛,既熟悉法律又了解市场经济规律,既具有专业知识又善于调处纠纷的“仲裁专家”的称号呢?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期间感受到的所谓“专家办案”与他选择仲裁之初的想象差距甚大,他此后还会选仲裁吗?其四,仲裁还有一大特点叫做“快捷便利”,这条也常常挂在我们嘴边上,当事人也极希望仲裁庭快点帮他们了断纠纷。但是,大家可能已经注意到了,法院系统近几年来把实现“公正和效率”做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许多法院都在摸索简化手续、速审速判的路子,民事纠纷的久拖不结现象已得到了很大改观。这是法院,再看仲裁。按仲裁规则规定,在普通程序中,在不违反规则的前提下,当事人如把规定的期限用足,到首次开庭也要40多天,这还不包括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如果仲裁庭再迟迟不确定首次开庭时间,则首次开庭很可能已是受案两个月以后的事了。如果需要多次开庭,则庭审就用去三、四个月的时间。再加上闭庭后拖延合议或撰写裁决书、裁决书稿上报后委里作文字修改或与仲裁庭磋商等因素,超过审限,用半年时间结案是常有的事,甚至更长的情况亦不罕见。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方面我们通过修改仲裁规则,压缩一些期限,使之趋向合理,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主体期望快速解决纠纷的需要;另一方面要求仲裁员同志强化审限意识,仲裁活动能往前安排的尽可能别往后拖,早结案一天为当事人早挽回一天的损失。总之,我们仲裁的一些特点或者优势,其能否充分发挥的前提是要有一支过的硬的仲裁员队伍。只有满足了这个条件,仲裁制度所设置的特点或优势才能彰显出来,否则弄不好反而成了劣势,这就是为什么要加强仲裁员队伍管理的意义之所在。
三、要加快贵仲自身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能不正视,也不能不解决。
建委十年来,我委广大仲裁员为发展中国特色的仲裁事业,不辞辛苦,认真工作,客观公正的对待当事人,努力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在我委起步阶段的各项工作中洒下了汗水,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但是,不可否认,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下面,我将仲裁员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一下,以期引起大家的重视。
(一)个别仲裁员违背仲裁职业道德,违反仲裁操守。我们发现,我委个别仲裁员在办案中,明显站在了选定其为仲裁员的当事人一边,帮说话,拉偏手。更有甚者,有的仲裁员在仲裁期间向当事人通风报信,泄漏案情。出现这种情况,只能说明同庭仲裁员中有人泄密。这种现象绝不是个案。我们发现,仲裁期间向当事人通报案情出谋划策的,既有被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还有个别指定仲裁员。在这里,我提醒存在这些问题的仲裁员同志,违法的事情除非不做,否则终究是要漏出马脚的。而且,你认为你帮了当事人的忙,当事人会感激你吗?不!他的感激只是口头上的,内心里未必瞧得起你。上述行为,不仅损害了仲裁委形象,也降低了仲裁员的人格。在这里我郑重宣布,今后,凡是发现仲裁员有违法、违纪情形的,我们要组织专人进行调查,一经查实,不管这位仲裁员有多大的牌子,多老的资格,轻则解聘,重则除名。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还要将被除名仲裁员的姓名通报全国各仲裁委员会,凡被其他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的,也一并除名,并不得再被任一仲裁委员会聘任。本委成立以来还未出现过因仲裁员违反仲裁纪律给予除名的先例,希望今后也不要为此出现。希望大家共同维护贵阳仲裁委的形象,维护仲裁员的声誉,不要做不光彩的“第一人”。
(二)缺乏敬业精神,工作不认真。社会上有这样的说法,仲裁员是“民间法官”。仲裁员虽然不是职业,但应当是品德高尚的人。由于仲裁员是当事人所信赖的,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裁决的公断人,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讲,仲裁员的社会地位其实比法官还要高,而这种崇高的社会地位完全来源于当事人的信任。如果我们缺乏起码的操守,对待仲裁工作不认真、不耐烦、不仔细,不珍惜仲裁员的形象,怎么能博得当事人的信任呢?又怎么能取信于仲裁机构呢?比如,有的仲裁员在组庭后,不参加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不认真阅卷;有的开庭或合议时迟到或早退,经秘书提醒仍不以为然;有的开庭不带卷;有的开庭时着装随意,作风散漫;有的开庭时随意出入、接打手提电话;有的人虽在,思想上却开了小差;有的首席仲裁员没有起到表率作用,如随意变更开庭、合议时间;有的接到案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写出阅卷笔录和庭审提纲;有的久调不裁,拖延时间;有的闭庭后不及时组织合议,合议后迟迟不撰写裁决书。还有漏裁、计算错误等问题。
(三)裁决书制作质量不高。这方面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1、不规范。包括格式不规范、数字书写不规范、措辞生硬,用词不准确等等。2、不认真。有的裁决书把当事人的姓名搞错了,张冠李戴;有的甚至把申请人、被申请人都搞颠倒了;有的把数字算错了;有的错字、掉字等等。3、说理不充分,条理不清晰。这个问题有一定普遍性。我建议,裁决书中凡是驳回申请人的请求或不采纳被申请人主张之处,一定要把道理讲透,不能笼而统之、大而概之,更不能含糊其词,让人家去揣摸。凡是不采纳当事人(包括代理人)主张的观点,一定要有所交待,不能因为它的观点错了就不予理睬;4、逻辑不严谨。裁决书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说到底是一个逻辑问题。在对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归纳、认定并运用法律作出裁决的全过程,必须符合思维的规律性,即符合逻辑,不能自相矛盾,违反逻辑。我委的裁决书稿中,有的确实存在逻辑不严密的问题,不能自圆其说的毛病经常出现,有的甚至连基本概念都没搞清楚,推理的基础错了,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大家应当明白,当事人把纠纷提交仲裁是付出了经济代价的,有瑕疵的裁决书无异于残次品,这样的“产品”怎么对得起当事人的经济付出?因此,我们提出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打造精品裁决。
(四)还有一部分仲裁员业务水平不高。比如,庭审程序不严谨,事实调查不清楚;比如,抓不住案件的焦点,庭审缺乏针对性;比如,开庭时语言生、冷、硬、横,有以势压人之嫌;比如,不给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发言机会,使一方当事人有受压制的感觉;比如,不得不打断当事人或代理人发言时,不讲究时机和技巧,有时甚至为此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争吵,缺少绅士风度,等等。上述现象有的属于业务能力问题,有的属于对仲裁制度本质的理解不深、不到位。此外,少部部份仲裁员缺乏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仲裁业务知识,又不愿抽时间、花精力学习。这样的仲裁员既没有当事人选定,本会也难以指定,下一步可要劝其辞聘了。
四、对仲裁员的几点希望和要求
仲裁即居中裁决,也是一种特殊的基于仲裁协议建立起来的服务。提供仲裁服务的是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员,接受仲裁服务的是各自独立的当事人。这就要求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必须自觉保持独立和公正,与当事人保持相等的距离,就像几何图形中的等腰三角形一样。这自然就对仲裁员的道德提出很高的要求,按孔子的说法就是要达到“君子”的品行修养。因此,一是仲裁员要注重道德修养,要有“君子”的境界,“君子”的风范,勿因小利而失大雅,勿因私情而失大义;二是仲裁员要在仲裁工作中,保证并始终保持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包括情感上的亲近或嫌怨关系和利益关系,自觉遵守披露利害关系制度和不单独接触制度。在接受选定或指定时,应将与所要处理的争议有关的利害关系情况向当事人和仲裁机构披露,如存在利害关系,就应当回避;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过程中,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三是要及时履行职责。西方有一句法律名言——“迟到的公正等于不公正”,因此,仲裁员要及时履行职责,提高仲裁效率,尽可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另外我还要强调的是:是否允许我委的仲裁员帮助当事人申请撤销或申请不予执行我委裁决的问题。回答是否定的,道理也非常简单——因为这样做的负面影响实在太大。因此,这次立了一个规矩:只要是我委的仲裁员,无论是否是本案仲裁员,都不能帮助当事人申请撤销或申请不予执行我委的裁决,除非在此之前辞聘,否则一经发现,立即解聘。要么别当仲裁员,要么别代理这类的案件,两者只能择其一。既然今天规矩已立,以后就要照此办理,这可以说是对仲裁员提出的要求吧,希望大家理解。
各位同仁,仲裁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贵阳仲裁委乃至在坐的仲裁员责无旁待。在新的起点上,在推动中国特色仲裁事业发展的第二次征程中,贵阳仲裁委要实现跨越式发展,既有挑战,更有机遇。“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只要我们开明、开放、开拓,就一定能够在仲裁这片田野上实现耕耘者的希望。
谢谢!
2007年3月30日整理
[编辑:吴坤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