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云华同志在2008年全国仲裁工作座谈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2008年2月27日 北京)

  同志们:

  首先,向各位同志及全国仲裁界的同志拜个晚年。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新局面的关键时刻召开这次会议,集中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研究我国仲裁事业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上午同志们的发言一致认为,我国仲裁事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服务的方向。同志们从党和国家的大局出发,充分论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关系,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在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伟大历史进程中所担负的历史重任和使命,使我们对仲裁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充满了信心。同志们学习十七大精神是能够联系仲裁工作实际、联系所在机构的实际、联系仲裁事业发展需要实际的,这对我国仲裁工作解决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是有益的。我国仲裁界是比较早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道路的。这既是对我国仲裁工作本质的揭示,也是对我国仲裁事业发展规律的认识,指导着我国仲裁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党的十七大精神完全符合全国仲裁工作的实际,得到了全国仲裁界的普遍拥护。我国仲裁界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将继续证明,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是我国仲裁事业不断取得胜利、不断前进的根本保障。同志们学习的态度认真、体会深刻、思想明确、旗帜鲜明,体现出同党的路线、方针保持高度一致,体现出我国仲裁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永不变色、永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我理解至少有三条:第一条,它是国际通行做法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不是自发产生的,是植入性的。这个国际通行的做法,我们借鉴过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客观上要有个过程。移植来了以后是要能够更好地、不断地适应我国的具体情况,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方针。适合的、有利的、有益的就借鉴。中国革命的基本成功经验就是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而不是简单照搬。我国仲裁工作12年的历史说明,全体仲裁工作者为把国际通行做法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移植成功了并且还茁壮成长了。我们今后的任务是要继续做好这个结合工作,使其更好地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二条,我国仲裁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离开了这条,就没有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前途。因此,在任何时候考虑我国仲裁工作,都必须把这条放在头等位置。我国仲裁工作发展到今天,成功经验是什么,宝贵的启示是什么?就是因为起了这个作用。第三条,党的领导、政府的支持、社会各界的襄助。在我国,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所以各项事业都能有比较好的发展,最坚强的政治保障就在于党的领导。这不是理论,而是历史的选择。国家的繁荣、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这条。这是我们这个民族的主心骨、向心力。仲裁工作如果不能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不能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来开展,就很难发展,很难得到理解和支持。一个社会组织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是信不过的。社会对仲裁事业的真正信赖首先是因为仲裁事业是党的事业的组成部分。政府的支持也是我们的一个特色。事实上,仲裁事业的发展离开政府的支持是不行的。政府的支持从客观上是必要的,从效果上看是有成效的。当然,政府的支持是多方面的,根据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支持方式。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是代表人民的,无论是哪种方式的支持,都是代表人民的支持。对此,大家不要有其他想法。不能认为政府支持就是要干预。当然政府的支持也要随着仲裁事业的发展不断完善。仲裁工作是否需要社会各界的帮助?仲裁不能高高在上,仲裁事业的发展需要社会各界的帮助。社会主义就是公平主义、普惠主义。对仲裁工作来说,体现在为全体人民服务,不能只为少数人服务。我们的工作对象是全体人民。而且,仲裁事业发展要能体现出全国仲裁机构共同发展。不能说只有发达地区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欠发达地区没有。全国都在搞市场经济,都在构建和谐社会,都有发挥仲裁作用的需要。

  这次集中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研究解决我国仲裁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是在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到关键时刻进行的。如何理解我国仲裁事业发展到了关键时刻,第一,仲裁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仲裁工作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显著成绩。我们建立了一个比较科学、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求、能够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仲裁工作体制;我们建立了一支比较好的、专业水平较高、政治素质较好、职业操守较严的仲裁员队伍和仲裁工作人员队伍;我们审理了大批民商事纠纷,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国仲裁事业不断壮大、不断改善,特别是物质条件有了很大改观,一部分仲裁机构有了相当积累。是在更好的基础上、更好的条件下继续前进还是改弦易辙?客观上面临着选择。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事业初创阶段,我们关心的更多的是案子,没案可办是个大问题。在那种情况下,催生出我们的工作指导思想,催生出我们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催生出长沙会议精神。现在案子多了,着重点放在哪儿?工作的着重点和服务的宗旨是否要改?第二,2007年全国仲裁委员会受案统计表明,受案增长率仅为0.3%,标的额增长率为3.9%。看起来是双增长,但这是按照200家仲裁机构进行统计的。如果按185个仲裁机构来统计,实际上是负增长。这是我国仲裁事业创业以来前所未有的。长沙会议、济南会议以后,我国仲裁事业连年保持了较高的发展速度,最高年份的增长速度曾经达到68%,平均增长30%多。去年却出现负增长,形势相当严峻。下降幅度之大,下降速度之快不能说没有原因。重组初期那么困难,都没有出现过这种状况。仲裁发展只能从主观上、从仲裁界内部找原因。是什么原因导致仲裁发展出现了这么大的滑坡?是案件质量出问题了吗?是仲裁裁决不公正了吗?是仲裁活动不高效了吗?是仲裁员操守不严格了吗?是全国范围仲裁潜力枯竭了吗?是仲裁需求饱和了吗?究竟什么原因?原因肯定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是什么?有没有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有没有精神状态的问题?有没有发展目标的问题?这么快的下降速度恐怕不是一般原因能够解释了的。武汉是全国仲裁发展的一面旗帜,前几年发展很快,怎么去年只增加了100件?现在成徘徊了。改革是要促进发展的。如果作用越来越小了,这怎么行呢?每个机构发展的快慢固然有其特殊原因,但全国范围出现这个问题,就要从深层次找原因。是不是一心一意谋发展出了问题,第一要务出了问题,聚精会神出了问题,我看至少是精力不够集中。同志们有精力不集中的问题,我们也有。解决中国仲裁事业解决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必须联系仲裁发展的实际。这么严峻的形势,如果再不警醒,再不采取有力措施,遏制住下降的趋势,再不把精力集中到发展上来,后果将不堪设想。

  解决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核心还是仲裁是什么,仲裁为什么,仲裁为了谁?不解决好这个问题,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就是空谈。仲裁的权力是国家赋予的,仲裁的效力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因此,仲裁行为、仲裁工作、仲裁机构都不可能完全是民间性的。要明确仲裁活动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社会责任,不能把仲裁等同于一般的民事活动,对仲裁要有更高更严的要求。只有明白这一点儿,才能明确仲裁肩负的历史责任和使命是什么。关于仲裁为什么。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是“保障”不是“维护”,要比维护的分量更重。同志们不是讲仲裁的地位和作用吗?“保障”两个字就是最好的体现,就说明仲裁不是一般的服务。在我们国家,什么样的事业是起保障作用的?仲裁行为也不是一般的民事行为,仲裁活动的法律责任与一般民事责任是有区别的。关于仲裁为了谁。仲裁的宗旨是为了国家、为了人民,不是为了仲裁人自己。全体仲裁人的福祉只有在充分发挥仲裁作用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考虑旗的问题、路的问题、目标的问题,离开了仲裁是什么、仲裁为什么、仲裁为了谁这几个基本问题,是说不清楚的。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到任何时候都要服从仲裁工作为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

  (二)近年来,随着我国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围绕仲裁机构建设的问题,存在一些争论。由于区域差异较大,仲裁发展情况不同,产生分歧是必然的。过去、现在、将来都会有。我们研究解决这个问题有个前提,那就是要有利于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维护仲裁界的整体形象,有利于维护仲裁界的团结。目前,对全国仲裁工作来说,没有什么比发展更重要的。

  第一,要客观认识我国现行仲裁工作体制的基本状况和特征。所谓仲裁工作体制是所有仲裁机构共同组成的仲裁工作体系。我国现行的仲裁工作体制是所有仲裁机构共同组成的社会组织体系。过去研究仲裁工作,往往是把单个仲裁机构作为研究客体,很少把所有仲裁机构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因此,个性的东西较多,共性的东西较少、全局性的东西较少,缺少普适性。全国200家仲裁机构,既有共性的东西,也有个性的东西。要正确认识我国仲裁工作的体制,就要把全国仲裁机构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抽象和概括。围绕仲裁机构建设的问题,不同的角度、不同机构的认识是不同的。我国仲裁工作体制建设当然包括各个仲裁机构的建设。这里有个辩证关系,每个仲裁机构特殊的个性诉求要在全国仲裁工作体制建设中得到概括和反映,而全国仲裁工作体制建设的要求对每个仲裁机构建设都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第二,当前我国仲裁工作体制的基本状况到底是什么样呢?哪个仲裁机构是真正的民间组织,哪个仲裁机构还是行政机关,哪个仲裁机构还隶属于行政机关,哪个仲裁机构彻底脱离了与行政机关的联系?我国仲裁工作体制目前的基本状况是,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真正的民间组织,不隶属行政机关但仍与行政机关保持联系。也就是说性质已变,但关系尚存。那么,这个仲裁工作体制具有哪些特征呢?一是,所有重组的仲裁机构都是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领导成员都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决定的;二是,所有仲裁机构的财产都是国家所有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所所属行政主管机关管理,只是具体收支办法不同;三是,所有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领导成员都有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的情况,只是数量不同;四是,大部分仲裁机构主持日常工作的秘书长由行政机关派员担任或兼任,多数享有行政级别,组织人事关系放在市一级行政机关;五是,所有仲裁机构与政府机关保持着程度不同的联系。国外仲裁机构不具备这些特征,国内的一般民间组织也不具备这些特征。这些特征是我国仲裁工作体制客观存在的特征,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贯彻实施仲裁法的产物,也是仲裁体制建设改革的产物。尽管这些特征在不同的仲裁机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本质是相同的。

  第三,在我国并不实际存在民间性和行政化两种不同性质的仲裁机构,仲裁界也不存在民间性和行政化的根本分歧。全国仲裁机构都具有共同的基本状况和特征,性质上是相同的。社会组织的性质是由法律规定的。对仲裁机构的性质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界定。无论怎么看,目前我国的仲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也不会是纯粹民间性的社会组织。有几个问题要注意:一是不能把发展状况作为区别仲裁机构性质的依据。全国仲裁机构发展不平衡是必然的,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性等客观原因有关,也与各机构的工作有关。但是,无论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无论是办案水平还是受案数量,都不是划分仲裁机构性质的依据。不能说案子多就是民间性,案子少就是行政化。二是仲裁机构的财务状况也不是区别仲裁机构性质的标准。现在仲裁机构的财务状况上有了很大改善,但也确实存在很大差异,有的仲裁机构有了一定积累,有的还靠财政支持,有的既有财政支持也有自身的灵活性,差别很大。大家都想自收自支,但这有个过程,没有必要将这个问题与仲裁机构的性质联系起来考虑。三是仲裁机构内设机构事业单位改革的分类也不是划分仲裁机构性质的标准。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具有法律地位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重组时,为了解决仲裁机构的人、财、物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参照事业单位给予支持。但实际上,各仲裁机构的内设机构都是履行事业单位登记的手续,把仲裁委员会的内设机构搞成了一个事业单位法人。也就是说实行了两个登记,一个是仲裁法上的法人,一个是事业单位管理上的法人。一个社会组织进行了两个登记。不同地区对仲裁机构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改革问题,主观上的认识是不同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这个问题原则上是个工作问题,各地可以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有组织有系统地解决,不要将仲裁机构内设机构分类不同搞成仲裁机构性质不同。

  关于什么是民间性、什么是行政化,提出这个问题的同志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但有一条是明确的,他们也不是要把仲裁机构建成彻底的民间组织。民间组织本质是“民”。他们并不主张改变仲裁机构由人民政府组建,也不主张行政机关领导不兼任仲裁机构的领导职务,也不主张行政机关不能派员担任仲裁机构领导职务,也不主张取消自己所具有的行政级别并把自己的组织人事关系从市级行政机关拿出来放在社会、放在街道,主要针对的还是仲裁机构的所有制、收支办法、分配办法等。这些问题不是不能研究的,但未必要与仲裁机构的性质联系起来。此外,不赞成的同志也并不是要把仲裁机构搞成行政机关或隶属于行政机关。因此,大家不存在根本分歧。

  现在仲裁发展面临的问题很多,争论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发展。从发展的需要看,从维护全国仲裁界的整体形象和团结看,我们是强调仲裁界的共性有利于发展还是强调差异性有利于发展呢?如果大家都在找差异,还怎么发展呢?我希望大家停止争论,共谋发展。无论看法如何,不要再去增加分歧。可能这里有个真理是非问题,这都留给时间和历史来证明。我们现在当务之急是集中精力把事业发展起来,把作用更好地发挥出来,把仲裁壮大起来,坚决遏制住滑坡的势头。总之一句话,坚持不争论,求同谋发展。

  谢谢大家。

时间:20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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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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