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话仲裁 | 读贵仲规则了解“重新仲裁”机制

读贵仲规则了解“重新仲裁”机制

作者:周松  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案件,是否重新仲裁,由本会根据仲裁庭的意见函告人民法院。

仲裁庭决定重新仲裁的案件,仲裁员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更换情形的,可以更换。

重新仲裁案件的审理程序,由仲裁庭决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同一起案件

重新开展仲裁活动的规定

重新仲裁是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下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一种替代方式,它指的是当仲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满足一定条件时,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进行仲裁的一种制度,是出于维护仲裁独立性与仲裁庭的权威的目的而设置的一种制度。[1]

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仲裁的启动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第一是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存在瑕疵,但尚能够通过仲裁活动加以弥补;第二是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庭通过仲裁机构收到人民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后是否同意。这里可以看出,虽然人民法院具有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权,但是与仲裁庭并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对于重新仲裁的意见,仲裁庭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无论仲裁庭是否接受法院重新仲裁的意见,仲裁机构都需要根据仲裁庭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函复法院。

人民法院在向仲裁机构发出重新仲裁的通知后,对于正在办理的申请撤销仲裁案件,人民法院采取裁定中止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在出现不同情形后,再对该案做进一步处理:情形一,仲裁机构回函表示仲裁庭不同意重新仲裁;情形二,仲裁庭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情形三,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当情形一或情形二发生时,人民法院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当发生情形三时,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

本条第二款规定在仲裁庭决定重新仲裁情况下的更换机制。同样,如果涉及仲裁员存在需要回避或者不能履职需要更换情形的,按照该会仲裁规则中有关仲裁员更换的规定处理。

本条第三款赋予仲裁庭对重新仲裁案件的审理程序的决定权。


案    例

张某与南昌环星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2]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2)闽02民特273号


案情介绍

与本条仲裁规则相关部分

某仲裁委员会受理环星公司与张某因《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引起的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作出仲裁裁决。张某主张其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才得知该仲裁裁决,但其与环星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并非张某所签,且案涉协议中银行收款账户户名虽与张某的名字一致,但该银行账户户主身份证号码与张某的身份证号码不符,环星公司向仲裁庭所提供的联系电话也并非张某的手机号码,致使张某没有收到开庭通知及仲裁文书,未能参加仲裁庭庭审,丧失了辩论的机会,张某以案涉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张某提供证据证明,其本人身份信息可能被人冒用并用于和环星公司签订案涉合同,而确认案涉合同上签名及手印是否为张某本人所为,需通过鉴定才能确定。从纠正仲裁程序瑕疵、尽快解决双方争议角度考虑,法院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同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后该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法院遂裁定终结撤销程序。仲裁庭在重新仲裁过程中,申请人环星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


案例解读

重新仲裁制度是仲裁司法审查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通过纠正仲裁活动中在程序方面的不足,有效维护仲裁公正性、独立性、终局性。该案之所以人民法院选择采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方式弥补仲裁裁决的,而不是撤销仲裁裁决,也是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兼顾提升争议解决效率的角度考虑。

与撤销仲裁裁决相比,重新仲裁制度显然更有利于维护仲裁的终局性、独立性,更有利于增强人民对仲裁的信任感,更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1]王飞涵,《仲裁法》修改背景下重新仲裁制度研究,牡丹江大学学报第32卷 第5期,66

[2]2023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之九



时间:2024-07-03
浏览次数: 次
来源:贵阳仲裁委员会
字体大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