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话仲裁 | 读贵仲规则了解何为“仲裁协议”

读贵仲规则了解何为“仲裁协议”

作者:周松  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十一条规定: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的协议。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何为仲裁协议的介绍

通过该条可以知道仲裁协议是指各方当事人在其民商事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约定将此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或者当下已经发生的纠纷交由特定仲裁机构仲裁处理的合约。仲裁协议既可以体现为独立存在的合同文本形式,也可以在当事人合同文本中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存在。

仲裁协议包含三个基本要素:第一,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希望将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纠纷通过民商事仲裁方式处理;第二,有可以辨识的仲裁事项,即可以通过归纳、推理等方式,将双方存在的纠纷进行提炼,从而判断出双方所约定的交由仲裁的争议所在;第三,对于仲裁机构需要明确,即便存在不准确情形,也能推定出机构的唯一指向。


案    例
张某立与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湘13民特1号


案情介绍

与本条仲裁规则相关部分

2014年6月25日,张某立与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二十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峰县仲裁委员会仲裁”。2019年9月28日,双峰县华剑置业有限公司就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向娄底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计付利息等,娄底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案件。(注:双峰县属湖南省娄底市下辖)。其后,张某立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无效,理由是根本不存在名称为“双峰县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机构,应认定双方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称为“双峰县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机构并不存在,虽然娄底仲裁委员会在双峰设立了分会,但该分会仅为娄底仲裁委员会的内设机构,没有在湖南省司法厅备案登记,不具有独立对外作出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确且没有达成补充协议。

据此,法院作出确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仲裁协议无效的民事裁定。


案例解读

通常情况下仲裁机构在立案环节会严格审查仲裁协议,毕竟案件能否通过仲裁处理,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前提。仲裁协议所包含的三要素缺一不可,虽然有些信息在仲裁协议中可能会存在需要进一步理解之处,但是在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能够得以确定的,仲裁机构会根据明确规定对是否具有仲裁管辖权作出判断。

本案中虽然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仲裁协议的否定性评价,但是在理解上仍然可以探讨,例如“西安大宗农产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与重庆易极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博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882号民事裁定书中,对当事人约定“四川省贸促会仲裁委员会仲裁”能否视为约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时,认为“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2版)》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应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因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附设的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四川省贸促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的简称,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分支机构,故当事人约定由“四川省贸促会仲裁委员会仲裁”,即应视为当事人协议选择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如何准确界定仲裁协议中各要素的意思表示,仍然是需要认真加以研究,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


仲裁协议示范条款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对将来发生时交由仲裁机构进行约定,在合同中列入如下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时间: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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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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