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松 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第二十八条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会将其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关联条文
《仲裁法》
第四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八条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仲裁程序中证据保全的规定
仲裁活动中的证据保全与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保全一样,既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提出也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一种情形是证据可能灭失,例如证人患有严重疾病,存在死亡风险,需要及时固定证人证言;又如作为证据的物品有腐坏、变质、消灭的可能,应及时将物品的外形、特征等通过视频资料、文字描述加以保留。另一种情形是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例如承载证据的物品即将通过合法途径转至境外,虽然该物品仍然存在,但是将来再对该物品所包含的证据信息进行提取将出现极大困难。
仲裁启动前或仲裁程序中,当出现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按照本条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并没有对该保全申请进行审查的权利,只有将该申请转交法院的责任,这一点表面与案件审理的客观状态不符。之所以要作此规定,原因在于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一样,其审查、执行机关是法院,而非仲裁机构。证据保全是否能够得以执行,亦有赖于法院的审查。既然是审查,就存在法院认为证据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从而不予接受的可能性。如果法院不接受申请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应作出相应的民事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的相关裁判案例中,认可仲裁机构对证据保全申请具有审查职能,理由是仲裁庭最为了解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即便不移送,也不违反法定程序。
案 例
林邦松与庄京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7)粤03民特465号
案情介绍
与本条仲裁规则相关部分
林邦松与庄京波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深圳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林邦松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林邦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是认为在仲裁程序中已经向仲裁庭提交书面证据保全申请,然而仲裁机构未采取措施,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据保全的对象应与案件审理有关,且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负责案件审理,最为了解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因此对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可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证据保全条件、证据保全与否将会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应当将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证据保全不影响案件正确裁决,那么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未将当事人证据保全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据此,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其他认定事项,作出驳回林邦松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
案例解读
从《仲裁法》和案涉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来看,收到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需要开展的工作是将该申请提交给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此种理解一定程度上削弱,甚至是剥夺了仲裁庭对证据保全必要性的评价,显然是不恰当的。证据保全的前提是,案件事实的查明依赖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此种因果关系的判断者应当是仲裁庭。否则与案件事实毫不相关的证据保全申请将会层出不穷,徒增仲裁案件办理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