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永辉 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作为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首席仲裁员,在初阅卷后,我预感到这个案件不好办理。本案是总承包人(申请人,为本地国企)向分包方(被申请人,为外省私企)要求返还数百万元超付的工程款,并且要求承担资金占用费。案件的难点在于:一是索要超付工程款,必然需要对整个工程的造价、已付款、应付款进行全面审理,而双方合同价过亿,提供的证据资料十分庞杂,工作量巨大;二是双方达成了多份补充协议(均约定了仲裁条款),且牵涉主合同外的多个第三方,法律关系复杂;三是工程款已付,又被要求退回,若证据不是十分充分,被申请人往往会进行强力抗辩,并不配合对账等工作,增加案件办理难度。果然,案件一开始就较为坎坷,但最终却以戏剧性方式调解结案,其间情、理、法的交织值得回味。
一、火药味浓浓的初次庭审
第一次庭审时,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刚进仲裁厅,就大声嚷嚷仲裁庭有什么资格审理他的案件,他们另有仲裁协议。仲裁庭告知其开庭查明,他十分不满,表示不应开庭。仲裁庭告知“不开庭怎么能查清是否有管辖权后”,他才愤愤地坐下。随后庭审中,仲裁庭发现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协议约定签字盖章才能生效,但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公司签章,且签署时间在申请人提交的仲裁协议之前。仲裁庭经过短暂休庭合议后,初步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复庭后向被申请人释明,若本会最终认为没有管辖权,会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若本会认为有管辖权,会在裁决书中说明理由,建议被申请人继续参与开庭。被申请人对此坚决反对,并认定仲裁偏袒申请人。在仲裁庭明确告知应听从安排继续庭审后,他强烈抗议并要求发表意见,并要求仲裁秘书逐字记录。被申请人虽有点无理取闹的成分,但考虑到其情绪失控,若拒绝其发表意见,对案件后续审理不利。因此,仲裁庭准许其发表意见,他拿出《民法典》《仲裁法》,逐字逐句念了近三十个条文,并细致解释,要求仲裁秘书记录。仲裁庭多次提醒其作为外地当事人,拖延庭审会增加其成本,但其不予理会。待其发表完意见,已近中午,无奈只能结束首次庭审,约定下次继续开庭。庭后,申请人通过网络查询仲裁庭成员信息,并书面提出了回避申请,仲裁委按程序处理,驳回了申请。
二、逐渐回归理性的第二次庭审
第二次庭审前,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对仲裁庭还是有明显的抵触情绪。征得申请人同意后,仲裁庭与其进行了庭前沟通,就仲裁的中立性质、案件管辖、仲裁员的身份地位、回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拖延仲裁的成本、缺席审理或消极对待的不利后果等,与其进行了耐心坦诚的交流,基本打消了其抵触情绪。随后开庭中,该法定代表人配合了庭审工作,但其明显对证据的举证质证不够专业,发表意见较为迟疑。对其迟疑的问题,仲裁庭没有强制要求其当庭回答,建议其庭后提供书面意见或者咨询专业律师后回复。鉴于案件复杂,证据较多,仲裁庭决定再开一次庭。
三、构建调解基础的第三次庭审
第三次庭审时,被申请人委托了律师代理本案,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庭前真诚地向仲裁庭道歉,表示之前误解了仲裁庭。仲裁庭表示理解,并向其表明一定会依法公正处理本案。在随后的庭审中,双方均十分配合仲裁庭的工作。经过对证据和事实的抽丝剥茧,双方分歧逐渐缩小,有了调解意向。
四、克服障碍,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虽然有了调解意向,但申请人作为国有企业,对调解有一些顾虑。仲裁庭了解到双方在案涉项目还有其他劳务分包合作,且案涉项目施工结算资料也有赖于被申请人配合提供,仲裁庭就事实和证据问题对双方进行了客观分析。通过两次线上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同意返还部分超付工程款,申请人放弃资金占用费,双方各承担一半的仲裁费。调解后,双方握手言欢,表示继续合作推进项目收尾和资料提交工作。
回顾办案过程,其间情理法的适度综合运用对促成案件调解起到了关键作用。
首先是共情,外地当事人基于对仲裁和法律存在一定误解,收到工程款后又被要求退回,认为本地仲裁庭会偏帮本地企业,开庭时带着一定情绪甚至无理取闹,一定程度也可以理解。这时候,仲裁庭不去“硬刚”,而是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舒缓情绪,虽然一定程度导致了庭审拖沓甚至迟延,但不激化矛盾,不将当事人的“怒火”引到仲裁庭,对于此类复杂案件的处理在时间成本上是值得的。仲裁庭其后通过专业细致的工作,最终取得了被申请人的信任,对促成调解起到了关键作用。
其次是说理,在当事人不愿参加庭审时,告知“不开庭怎么查明事实”的道理;在申请人对调解迟疑时,基于调解有利于完成工程收尾工作和提交工程资料的道理,劝和促调;基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向双方适当分析利弊,讲清调解有利双方的道理。
再次是释法,一方面是严格基于仲裁规则,释明仲裁中的管辖、回避、缺席审理规则,要求当事人参与开庭,维护了仲裁庭的基本权威;另一方面,在审理过程中专业细致地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最终使被申请人放弃情绪对抗,回归理性,信赖法律,并聘请专业律师处理本案,对本案的最终调解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减少对抗是仲裁的核心价值之一。本案双方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欢并继续合作,应该说实现了双赢,也践行了仲裁的价值。或许,每个案件的调解都有一定的“运气”成分,但仲裁员始终摆正“中立”位置,在案件处理中能够共情、做好释法、讲明道理,不在言语上与当事人“较劲”,不将“怒火”引致仲裁庭,不靠裁判者身份而是靠专业公正获得权威,或许每个案件都将多获一分调解机会。
注:本文对案件做适当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