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得到广州仲裁委员会的邀请,在05年4月7日及4月28日到广州,和李为松首席仲裁员及蔡镇顺仲裁员处理一宗产品经销合同的仲裁官司,这宗官司当然还涉及诉讼双方及他们的代理律师,有幸通过这宗官司,和广州仲裁委员会的沈桂桥副部长、李为松先生、蔡镇顺教授、关学东秘书、共同工作,获益良多。
自从90年代,已经和广州仲裁委员会结缘及工作,看见广州仲裁委员会从90年代时候的数百宗的仲裁案件,到了今天要每年处理3千多宗案件,真的为广州仲裁委员会的快速成长感到骄傲与兴奋,回头一看,香港的仲裁中心,自成立至今,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可是仍然停留在每年二,三百宗仲裁案件,我觉得香港的仲裁专业朋友应该寻找不足,急起直追。
这次通过案件的工作,有感于香港仲裁和国内仲裁在多方面都存差异,故此乐意把这些感受写下来,作为一个比较的对证。
1. 广州仲裁委员会的科技化管理及服务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委」) 发展迅速,更不断扩充办公地方,而且设备达到国际水平,例如仲裁委在接待处,设有电脑萤光屏介绍仲裁委员会的各种资料,这是香港仲裁中心没有的,另外,每名仲裁员在审案的时候,前面设有一台电脑,秘书先生把当事人的说话以第一时间记录,然后在电脑萤幕打现,而且,当审案时,涉及任何法规等或法律观点问题,秘书先生以第一时间通过萤幕把法规或观点介绍,这亦是香港仲裁所没有的,从这点,看到国内的人才愈来愈了不起,一位秘书先生,可以同时处理联络、协调、秘书、调查、速记及提示工作,简直匪夷所思,在香港,这些综合人才很难找到,我们一般的工作都会微细分工,速记员是一位小姐,翻译员是另一位小姐,而协助仲裁员的书记可能又是另外一位先生。
2. 保安
在香港审理仲裁案件的时候,很少会有保安员看守,但是广州仲裁委员却会聘用护卫员,照顾仲裁时的秩序,这是很好的服务安排。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我们其中一位当事人曾有痛哭大叫的冲动行为,于是保安员通过外面的电视萤光幕见到我们庭内的情况,他第一时间冲入去了解情况,预备随时执行职责,这方面是令我非常难忘的。
3. 3位仲裁员
在广州,我们处理案件的是3位仲裁员,而在香港,一般仲裁案件,只有一位仲裁员处理,但是,香港一位仲裁员的费用要比国内3位仲裁员加起来的费用多出数倍,故此,虽然国内聘用3位仲裁员,但是费用却比香港便宜。此外,从审判效果的角度来看,我认为3位仲裁员比一位仲裁员的效果好,因为一个人单独分析和决定事情,许多时候有机会偏差,但是,3位仲裁员在一起,可以就证供及法律观点探索不同角度,然后集思广益,把意见融和,达到最理想及最公平的裁决。
4. 优秀的人才
正如刚才所述,在香港,工作是比较细分,不同工作由不同人仕担任,故此我们没有太多像广州仲裁委员会关学东秘书这样的人才:他懂得行政的工作、懂得秘书的工作、懂得速记的工作、最后更懂得法律,这些人才,真的难能可贵,而且,有了像关秘书这样综合能力的人才,可以大大节省仲裁的费用。
5. 收费方面
在香港,仲裁是非常昂贵的程序,举例来说,仲裁员以每小时收费,速记员以每小时收费,如要证人翻译员(例如由英文转为广东话) ,亦以每小时收费,仲裁地点的租金亦以每小时收费。种种费用加起来,使仲裁变得非常昂贵,但是在国内,我见到仲裁都是集中收费、单一收费及统一收费,这方面对于当事人来说,简单易明,亦减轻负担,避免了有钱人才可诉讼,穷人不得仲裁的坏现象,在这方面,我们香港要向国内多多学习,否则,仲裁在香港很难普及化。
6. 仲裁气氛及环境
在香港,我们比较受英国法庭的影响,仲裁庭内的气氛比较严肃,程序的规管比较多,在广州,从观察所得,仲裁在宽松开明的气氛下进行,例如有时候是当事人的代表律师发言,有时候却是当事人直接发表意见(包括法律意见) ,大家可以随便表达,亦可以随便回应,无论仲裁员或当事人在说话的时候,不需要像香港一般严格(在香港,要证人先宣誓,才可以根据规条说话作供),于是大家在互尊互谅的气氛下,畅所欲言,当事人、当事人的律师、仲裁员都可以畅所欲言,不用受太多程序及规范所困墙手缚,最初担心这样的程序会有点乱,到头来却发觉在宽松中亦有它的秩序,有它的默契,这是我感到非常特别的地方,在这方面,觉得香港也要多多学习,既然仲裁是应该应用比较宽松简单的程序,香港的仲裁程序便不应该像法院开庭审案一般严格,凡事太拘泥于程序和规则,于是证人说话也诚惶诚恐,大家敢于寻证定理的气氛也可能受到影响。
7. 仲裁制度
在香港,仲裁中心扮演的是辅助角色,而不是扮演统一集中管理所有仲裁案件的部门角色,英文叫做Ad Hoc仲裁制度,在国内,所有仲裁案件的行政,会集中在一个仲裁委员会中央化处理,然后仲裁委员会负责管理所有仲裁事务及仲裁员,例如案件收费及分配等等,在香港,仲裁中心不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亦不会向仲裁员收费,在国内,这些管理、费用及投诉事宜都由仲裁委员会安排及控制,在西方这叫做Institutional 仲裁制度,故此,我的印象是国内的制度比较好,有统一机构来分配和管理,可以达到公平,公开及公正的领导方向,它增加了透明度和效率等原则,更避免了案件私相授受的情况,而且仲裁委员会有了基本收入来源,可以拥有更多资源来改善仲裁的设施,并向大众推广仲裁。
8. 先例
香港受英国普通法影响,在仲裁案件中,双方律师往往引用法院的判案先例,其中很多争论的法律要点,往往是这些判例的法律原则到底是什么、如何在目前案件中应用、如何解释等等,这样的争论,把仲裁变得非常技术性、学术化、法律化,在国内,由于不受普通法的先例精神的影响,故此,每件案件都是单独处理,仲裁员考虑的主要因素,主要是集中在案件本身,而不是看重这方面的案件,到底有什么以往法院的先例可援,这样「无须遵循先例」的处理有两个好处,第一,省却很多未必真正有用的法律争辩,第二,可以让仲裁员比较实际,着重公义的实情,集中判断在事情中,到底谁对谁错,这特点使我今次体验良深。
9. 正义思维
正如刚上所说,香港的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会考虑很多法律的技术问题,包括法院过去判词的指引,但是,我们国内仲裁员在讨论如何判决案件的时候,大家都不受一些较为法律技术性的事情所干扰,我们集中在以平常心考虑案件,到底事情的本质是什么,双方到底做了些什么行为,那些对,那些不对,然后为了妥当地处理当事人,到底应该如何作出一个公平公正而对双方都有好处的实际判决呢?在这方面,我们在英文上叫做Substantive Justice (实质公正),而不光只是Procedural Justice (程序公正)。
10. 举证责任
在香港,仲裁员比较注重举证责任的法律技术问题,包括谁有举证的责任,他的举证的责任又到什么法律标准等等。而在国内的仲裁,从我经验所得,没有把这些举证技术问题分得太仔细或复杂,大家看重的是双方所共同提供的证据事实,至于事实由那一位当事人提供,或事实未能由那一位当事人满意提供等等的法律技术问题,仲裁员都不会太拘泥,换言之,双方要实事求是,把事情和盘砌出,不打技术球,也不能靠技术论点讨官司的便宜,对于这点,我的经验获益也是很丰富的。
11. 仲裁庭
在香港,租金比较昂贵,故此,仲裁庭比较狭小,在广州,审理案件的仲裁庭地方宽大,布置及装修非常舒服,完全达到国际水准。
12. 调解
在香港,仲裁员没有责任去为当事人进行调解,故此仲裁纯粹是裁决的行为,但是,在广州,仲裁员在听取双方证供后,会为双方进行调解,鼓励他们和解,这样的做法非常好,因为有时候,谁对谁错,未必能够合乎双方的利益,反而鼓励他们听取对方的口供后,明白自己和对方的情况,然后尽量以和为贵,和对方妥协,所谓强揉的瓜不甜,如只是被动地等候裁决,不如当事人自己好好控制命运,达到一个「双赢」的和解协议,这样对双方都有好处,故此我非常欣赏国内在仲裁程序中,加进调解的工作,这真的是一个法中有情的处理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