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专业化问题初探

 内容提要:仲裁专业化问题是仲裁制度的一大特点,对仲裁事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我国仲裁专业化尚属起步阶段,目前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充分。本文从仲裁专业化语解、仲裁专业化优势以及仲裁专业化领域三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 

  关 键 词:仲裁 专业化 优势 领域 

  "仲裁"(Arbitra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是指争议双方协议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即仲裁员来裁决的做法。 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仲裁实质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准司法手段",属于民间司法的范畴。 因此,作为一种非司法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是最受到重视、最有效用、最制度化并被广泛使用的方式。仲裁制度之所以通过私力救济否定之否定,最终成为人类社会普遍予以法律承认并不断得到应用的法律制度,是因为它具备有其他程序制度所不可替代的合理性。 仲裁制度的这种其他程序制度不可替代的合理性体现在当事人意志的自主性、案件的高度保密性、结案的高效性、仲裁的专业性、裁决的终局性等方面。目前仲裁学界对上述问题都或多或少进行了研究,但是对"仲裁的专业性"问题的研究还是很不充分的,仅就仲裁专业化而言,也大都只是从聘任专业仲裁员的角度进行了研究, 而忽视了仲裁专业化对仲裁案源的开拓、仲裁机构的进一步发展所产生影响的研究。故本文拟结合广州仲裁委员会所确立的发展新思路--"融入市场经济,走仲裁专业化发展之路",对仲裁专业化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仲裁界同仁。 

  一、仲裁专业化语解 

  按照利伯曼(M.Lieberman)的定义,所谓"专业"应当满足如下基本条件:(1)范围明确,垄断地从事社会不可缺少的工作;(2)运用高度的理智性技术;(3)需要长期的专业教育;(4)从事者无论个人、集体均具有广泛的自律性;(5)在专业的自律性范围内,直接负有作出判断、采取行为的责任;(6)非营利性,以服务为动机;(7)形成了综合性的自治组织;(8)拥有具体化了伦理纲领。 可以说,利伯曼关于专业的定义是一种结构-功能主义的界定,这种界定明示了作为"专业"的理想模型。具体到对仲裁专业化的界定,我们发现仲裁完全满足"专业"所需的上述八个条件,即仲裁业务范围是明确的,几乎是垄断的从事社会不可缺少的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解决诉讼外纠纷的工作;受过长期教育的仲裁员能够运用高度的理智性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服务;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仲裁员均具有广泛的自律性;仲裁机构、仲裁员都在专业性的自律范围内,负有直接作出判断、采取行为的责任;仲裁机构完全是非营利性的以服务仲裁当事人为动机的自治性综合组织;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伦理纲领具体体现在公平而有效率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对仲裁专业化我们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作进一步的理解:一是仲裁机构的专业化,即仲裁机构自身的业务呈现出某种专业化,如闻名世界的伦敦海事仲裁,其业务范围集中在与船舶和船舶活动以及航海贸易有关的一系列海事争议。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伦敦海事仲裁的基本特点就是海事仲裁的专业特色。 这种专业性仲裁机构又有开放性与封闭性之分。所谓开放性是指对本专业(或行业)团体成员和非团体成员的案件都受理的仲裁机构;所谓封闭性,是指仅对本专业(或行业)的团体成员的案件才受理的仲裁机构。 与专业性仲裁机构相对应的是综合性常设仲裁机构,其可以受理各种不同种类的仲裁案件,比如美国仲裁协会、英国伦敦仲裁院、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等。综合性常设仲裁机构也可以通过内部精细的专业化分工达到仲裁机构业务的专业化目的;二是仲裁员知识结构的专业化。按照我国《仲裁法》对选任仲裁员条件的规定来看 ,只有具有专门知识和精通业务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才能担任仲裁员。《仲裁法》对仲裁员作出业务方面的严格规定,是从仲裁专业化角度考虑的,因为仲裁常常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不熟悉相关专门知识的人士是无法胜任仲裁工作的。 

  二、仲裁有别于司法和行政的独特专业化优势 

  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是社会分工日趋精密,技术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专业化市场的存在和发展,经济发展客观上也要求专业化市场存在。亚当·斯密认为"劳动分工依赖于市场的大小"。美国经济学家阿林·杨认为"劳动分工依赖于市场分工的水平"。上世纪80年代斯蒂格里茨、卢卡斯等西方经济学家研究了社会分工、专业化与市场的相关性,他们一致认为在知识经济、信息爆炸的时代,社会分工的专业化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之一。市场经济日益发达,交易规则日趋复杂,各种纷繁复杂的、技术性极强的专业化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市场经济使社会关系趋于复杂,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正是这种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导致了社会纠纷的专业化。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所有的领域都需要法律的介入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律界人士面对日益复杂和陌生的专业领域,仅靠原有的法律知识和生活经验已很难对纠纷作出正确的判断,这就需要本领域的专家对涉及该领域的专业问题作出权威解释,再辅之以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公平合理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面对这种纠纷解决专业化的趋势,司法、行政、仲裁三者作出了不同的回答。 

  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实行的是职业化法官任职制度,但是法院的法官却往往无法实现专业化。以香港为例,一般高等法院法官是什么案件都要审理的,比如各种刑事、民事案件等等。杨良宜先生形象地把这些什么案子都可以审的法官称为"万金油法官"。香港法院也希望可以专业化,有所谓海事名单(admiralty list)、商业名单(commercial list)、建筑与仲裁名单(construction&arbitration list),由在这方面有专长的法官审理这一类商业案件,尽管香港的商业案件不少,但仍不足以使他们达到专业化的水平。真正能有足够商业案件来培养专业化的法官也只有英国伦敦的商业法院(commercial list),其20多位法官每天都可专职去处理商业案件。 法院的法官无法实现专业化审案,一是因为没有足够多的同类型案件能使其得到锻炼,二是作为国家职业法官在无同类型案件的情况下仍然必须从事其他相关案件审理。这就说明同类型案件数量的多寡以及专职化都会影响专业化的实现。香港法官职业化程度尚且如此,我国法官的专业化程度也是不容乐观的。我国在过去很长时期内,法官任职的专业化问题并未解决好,其选拔法官的方式与一般行政公务员的选拔方式几乎一样,并未体现出法官任职职业化和办案专业化的特点。虽然这几年在统一司法考试的推动下,法官任职的职业化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在法官专业化方面,因同类型案件数量的有限以及职业化本身的限制,法官专业化程度比香港法官的专业化程度还要低一些。由于法官专业化程度不高,因此面对知识剧增和信息爆炸的知识经济时代和社会分工日益精细的客观情况,法官常常感到有些力不从心,他们对专业性纠纷往往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提供专家意见,以解决自身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但当专家意见相左的时候,法官又往往会陷入迷茫中,只能寻求更多、更为权威的专家的意见来解决专业性争议问题。专业性纠纷已经对法官独立判断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对于这些专业性的社会纠纷,法院被证明并非是一个适当的解决场所,相反,行政专业部门却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以及工作经验,有效、及时地解决此类纠纷。我国在纠纷解决机制的设计上也曾非常重视行政仲裁制度。上世纪80年代初,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统一设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明确了"地域管辖"、"裁审自择"、"一方申请"、"一裁两审"制度;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还实现了技术合同纠纷与著作权纠纷的行政仲裁制度。随着1994年《仲裁法》的颁布,一度盛行的行政仲裁制度被取消,仅剩劳动仲裁一枝独秀。尽管行政仲裁制度在解决专业化纠纷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巨大优势,但由于行政仲裁在仲裁程序、仲裁效力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身独立性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因而由其发挥解决专业化纠纷的制度设计并未能发挥出预先估计的效果。虽然有关法律法规仍然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解决专业化纠纷的职权,但由于其所作出的处理结果并不具备终局性的法律效果,因此行政机关虽具备专业化的优势却不能有效而及时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专业化纠纷。 

  仲裁却可弥补司法与行政机关的不足,发挥其独特的优势有效地解决专业化纠纷。仲裁之所以能取司法和行政机关之长而避其短从而发挥作用,就在于仲裁解决机制设计上的两个基本原则,即一裁终局原则和专业化原则。一裁终局原则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复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裁终局原则克服了行政机关处理结果没有最终法律效力的缺陷。专业化原则主要是指仲裁员知识结构的专业化。"由于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治的特点,针对一些专业性很强的争议,可以选择该专业领域的专家作为仲裁员,为正确合理地解决争议,加快解决争议的速度提供保障。" 仲裁的专业化发展就是仲裁机构运用当事人赋予的权利,作为组织者、管理者、服务者,将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和法律界专家组织起来,以仲裁的方式在诸如证券、电子商务、体育竞技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优质而高效的法律服务。仲裁可以充分发挥专家断案的独特优势,从而弥补法院法官专业领域知识不足的缺陷。 

  三、仲裁专业化的领域 

  世界著名的仲裁机构如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无一不是规模庞大、分工精细的仲裁机构。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仲裁规模化是必然导向,仲裁专业化是必然趋势,仲裁品牌化是必然选择,仲裁规范化是必由之路。而这一切的基础在于明确专业定位。依据市场经济规则,仲裁机构应当有自己的专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比如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房地产、医疗事故、体育竞技等等。就广州仲裁委员会而言,近几年受案数量逐年增长,2003年全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2682件,争议标的金额达到了35.0329亿元,已具备了相当发展规模。然而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专业化发展却远远与其规模化发展是不相称的。在2003年受理的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1669件,占总数的62.4%;租赁合同纠纷58件,占总数的2.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49件,占总数的1.86%;承揽合同纠纷48件,占总数的1.84%;借款合同纠纷55件,占总数的2.1%;委托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及其他纠纷794件,占总数的29.6%;港澳台及涉外案件28件。 总体上来看,案件类型与前几年相比已呈现出一定的多样化,但受理案件主要还是以普通的民商事纠纷为主,尤其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了绝大多数,而有关证券、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医疗事故等专业化纠纷所占数量微乎其微。因此作为一个颇具规模的仲裁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开始在金融、证券、电子商务、体育竞技、医疗事故等领域进行仲裁专业化的尝试。在此,笔者拟就证券期货、体育竞技以及电子商务三个领域的仲裁专业化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由于证券期货争议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要求对证券期货争议进行裁判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理论和经验,因此我国证券期货仲裁制度很强调仲裁的专业化问题。2004年3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证券期货仲裁的专业化问题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通知》认为证券期货仲裁工作专业性强,应当由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期货专业人员(包括证券法律专业人员和熟悉证券市场的其他专业人员)担任仲裁员。证券期货专业人士是指:(一)经过系统的证券、期货专业教育,从事证券、期货业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二)具备较丰富的证券、期货专业知识,从事证券、期货相关法律工作五年以上的;(三)熟悉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况,从事相关领域研究、教学科研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高级职称的。可见,我国证券期货仲裁的专业化主要体现在仲裁员的专业结构方面,突出强调了仲裁员的专业性。这与美国的做法是稍有不同的。在美国证券仲裁中,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仲裁庭的组成强调专业性但非从业性,仲裁庭的多数成员应当由非证券从业人员担任。美国全国证券仲裁员名册所列绝大多数是知名的法律界人士,他们针对各种证券争议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判断是非曲直,而不纠缠于证券业务的细节,这往往使他们比证券从业人士更加胜任高效的仲裁工作。 但要注意的是为了保障证券仲裁的专业性,很多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都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必须包含至少一名具有证券从业背景的仲裁员。从总体上看,行业仲裁员的加入仍然体现了专业化的理念。 美国证券仲裁的仲裁庭组成既体现了证券仲裁的专业性特点,也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一点很值得我国证券仲裁借鉴。广州仲裁委员会目前也正在启动证券期货仲裁,我们拟在证券仲裁的专业规则中规定,仲裁庭的三名仲裁员必须有一名是证券行业仲裁员,而其他两名则为非行业仲裁员。这一方面可以彰显证券仲裁的专业性特点,另一方面也可防止因行业仲裁员过多而对证券投资者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以保证证券仲裁的公正。 

  由于体育运动本身的性质及规则的专业性要求,对体育纠纷的裁决应当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由于法院的法官并非体育运动方面的专家,因此从国际上看体育纠纷作为一种专业化纠纷一般是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的。仲裁机构给当事人所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中既有体育专家又有法律专家,这就体现了仲裁专业化的特点。我国有关体育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体育仲裁可以作为体育纠纷的有效解决方式。 体育仲裁机构的创建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建立专业性体育仲裁机构,比如国际奥委会的体育仲裁院、韩国的体育仲裁委员会、日本体育仲裁机构等;二是由综合性的仲裁机构组织体育专家来解决体育纠纷。有学者指出在我国应当建立专业性体育仲裁机构。 但是笔者认为根据1996年国家法制局的立法规划,体育仲裁条例的性质是行政法规,那么按照行政法规设立的体育仲裁机构,肯定会隶属于体育行政机构,那么体育仲裁有可能成为具有行政属性的仲裁制度,而且目前我国也还未建立起专业化的体育仲裁机构。因此,在我国目前比较可行的一个方案是由综合性的仲裁机构以专业化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体育纠纷。广州仲裁委员会作为一个综合性仲裁机构已在这方面迈出了积极一步,目前正在着手聘任一批知名体育专家作为仲裁员来推动本会体育专业仲裁的发展。 

  信息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传统上的地域概念,它将世界连接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据有关人士估计,在网上所进行的交易额,包括商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和商事企业之间,每年超过五亿美元。 另据估计,1997年电子商务在网上的交易额为244亿美元,到2001年底这一金额数字超过了1000亿美元。 国内电子商务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象广州这样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在电子商务方面更是走到了全国前列。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纠纷也就接踵而来。由于电子商务涉及确认交易发起人身份、传送数据真实性的判断、未经授权的信息披露、网络保密制度等高度专业化问题,因此仅具备一般网络知识的法官和仲裁员是很难对纠纷作出准确而及时的处理。因此在电子商务如此高度专业化的领域应该由资深的电子专家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来处理电子商务这种专业化纠纷。目前以仲裁方式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方法也有了新的突破,这就是网上仲裁的开展。随着人们越来越多的利用因特网进行商事交易,他们也最终愿意通过因特网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因电子商务所产生的争议。电子商务纠纷高度专业化和便捷解决的要求都可通过仲裁而得以实现。 

  专业化在仲裁业具有普遍性。法律博大精深,"万金油"的仲裁员,"大而全"仲裁机构从长远发展来看是不现实的,专业化的仲裁机构和专家型的仲裁员才是有生命力的,才是可持续发展的。仲裁专业化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大势所趋,仲裁机构作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要利用自身优势,在证券、体育竞技、电子商务、医疗等专业领域扩大影响,发展仲裁事业,真正使仲裁这一在我国尚属起步的事业在专业化中融入市场经济,在为市场经济服务之中取得自身的又一次跨越式发展。 

  The Comment on Arbitration Specialization 

  by Chen Zhongqian 

  Abstract: The arbitration specialization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haracteristics in arbitration system and influences the development of arbitration. Since we put the arbitration specialization into practice not long ago, the research on it is not enough. So the author discusses it from three aspects: the explaining of arbitration specialization, the advantages of arbitration specialization, the fields of arbitration specialization in this article. 

  Key words: arbitration, specialization, advantages, fields 

时间:20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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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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