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显仲裁调解优势 塑造仲裁品牌形象

  自2009年底第四届委员会成立以来,为更好地彰显仲裁特色,进一步增强贵阳仲裁的社会公信力,我委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在“落实科学发展新要求,谱写和谐仲裁新篇章”思想的指导下,确立了“文化铸就品质、以特点体现价值、以服务确立定位、以市场谋求发展”的思路,“人为本、和为贵”的理念和“公正、专业、服务、高效”的目标,努力营造机构内部友好和谐的氛围,让走进仲裁机构的人能明显地感受到仲裁与诉讼的区别,经过近一年来大家的共同努力,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增强,为贵阳仲裁实现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基础。

  2009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文件发布后,标志着仲裁工作面临了新的发展形势。一方面,最高院首次提出要“尊重和体现仲裁制度的特有规律,最大程度地发挥仲裁制度在解决纠纷方面的作用”,允许“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由该仲裁委员会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按照公平中立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从而给仲裁调解工作以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最高院大力推进司法保障下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并以“司法确认”等程序赋予各种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尽可能地把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同时法院自身也建立健全了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共同调解等机制,力争把纠纷化解在判决之前,从而形成“诉讼少、判决少、上诉少、申诉少、上访少和调解率高、服判率高”的新局面。这些举措表明,仲裁只有抓住机遇,彰显自身特色,进一步加大调解工作力度,才能提升仲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通过改革创新赢得仲裁事业更大的发展。

  今年1月至5月,我委共结案138件,其中调解结案93件,调解率为67%,2009年调解率为37%,同期比较上升了39%。为切实提高仲裁调解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我委多次举办调解经验交流会,并邀请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省高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及优秀仲裁员在仲裁员培训班上讲授调解的方式及技巧,通过细致讲解、交流沟通,极大地增强了仲裁调解的理念和实感。

  建立和完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机制是仲裁调解的核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对本委外和解(调解)协议的确认。即,当事人自行协商或在第三方主持下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后,请求本会依据该和解(调解)协议制作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1月至5月,经本会以外的行业商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或人士进行调解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后由本会制作裁决书结案的有29件,占调解案件的32%。二、对立案前无仲裁协议纠纷的调解。对于没有仲裁协议或则仲裁协议无效的纠纷,本委调解中心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为调解案件受理。当事人到本会咨询时,经本会邀请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组织双方在立案前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即引导当事人进入简易仲裁程序并制作裁决书或调解书。随着《调解规则》的出台,此类案件将是我委拓展仲裁案件的重点。三、仲裁过程中的调解。一是立案后组庭前的调解。对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可以不开庭审理,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在组成仲裁庭之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4月以来,立案后组庭前调解结案达10件,占调解案件的11%;其二是仲裁庭组成后的调解。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审理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可分为:1、开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要求调解或仲裁庭认为案件主要事实清楚、双方分歧不大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在开庭前主持调解;2、庭审中调解:仲裁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案件情况适时组织调解;3、开庭审理终结后裁决书作出前进行调解:裁决书作出前,当事人自愿要求调解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主持调解,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主动邀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今年以来,仲裁过程中调解结案的有54件,占调解结案的58%,创历年来的新高。

  调解机制的构建对于在实践中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彰显了本会“人为本、和为贵”的仲裁理念,塑造了仲裁“和”文化品牌形象,对于贵阳仲裁扩大影响力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