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仲裁,文明解纷--《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改草案说明

  2009年8月,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本会的《章程》和《仲裁规则》进行修改。由于2006年9月通过的《章程》和《仲裁规则》,其中一些表述不符合贵阳仲裁实际,特别是《章程》对仲裁机构定位不准确,指导思想不明确,对具体工作没有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因此必须进行修改。2009年12月14日,新《章程》经第四届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已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修改后的《章程》和即将出台的《仲裁规则》(第四次修改),以指导贵阳仲裁科学发展为宗旨,更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更注重程序的对称性和选择性,更强调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更符合贵阳仲裁的工作实际,对于更好地解决仲裁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发挥贵阳仲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突出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在经过先后三次业务骨干人员座谈会和两次仲裁员座谈会并广泛征求仲裁员、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后,2010年5月,在比较国内相关《仲裁规则》的基础上,在进行了认真而严谨的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新修订的《仲裁规则》五易其稿后正式定稿,待全委会讨论通过后,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规则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仲裁理念:即,“本会审理民商事纠纷,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根据事实和法律,参考国际惯例和交易习惯,坚持公正、中立、专业、服务、高效的原则。本会倡导和谐仲裁,文明解决纠纷;鼓励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与仲裁相结合,促使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实现合作与共赢。”

  《仲裁规则》本质上是仲裁机构用以解决民商事纠纷而提供给民商事主体的制度产品。这个制度产品含义包括了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和仲裁的独立、公正、专业、服务、高效,但最根本的标准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赋予纠纷双方在程序上更多的选择权,使仲裁程序更加灵活,如此才能符合市场主体日益增强的自治、自主的法律意识和需求。而制度产品的另一层含义就是成本观念,我们的服务对象一部分是商事主体,提供的是商事争议的解决办法,商事主体在选择争议解决办法时,首先考虑的是将争议提交仲裁会付出多大的成本,仲裁程序是否繁琐、复杂。因此高效、便捷、成本低廉应当是仲裁机构服务的宗旨之一,应当是《仲裁规则》追求的目标。确认仲裁方式是近几年来国内一些仲裁机构在实践中深刻领会仲裁本质并借鉴国外先进仲裁经验基础上,将仲裁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创造出的一种新型工作方式,它以解决潜在和隐性纠纷为主,是指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仲裁规则,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就解决争议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和认定,依法评判该合同或和解协议并决定十分给予法律确认的仲裁行为。本次规则修改,我们将“确认裁决”作为专门条款进行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仲裁理念和既有的特色优势,为今后贵阳仲裁逐步实现跨越式发展确定了指导思想,奠定了工作基础。

  仲裁调解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最佳方式,深入贯彻落实《仲裁法》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文件)精神,把调解贯穿于仲裁工作的全过程,对于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缩短办案时间,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于此,我们在规则中强化了仲裁的调解功能,“在仲裁案件组成仲裁庭前和仲裁审理程序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对争议的事项进行调解”,“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协议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我委此次《仲裁规则》的修改过程,既是我们不断完善自身、开拓进取、向前发展的过程,更体现了我们努力抓住“二次创业”快速发展时期,积极寻求发展机遇的决心和信心,相信随着新《仲裁规则》的施行,贵阳仲裁各项工作一定能够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