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本、和为贵 构建和谐社会

  2010年5月,本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产权交易合同发生争议的案件。

  该案件的起因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国有企业改制政策,委托贵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对其下属的贵阳某某厂(以下简称某某厂)实施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征集受让方,实业公司与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于2009年5月8日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签订了《贵阳某某厂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约定:对某某厂100%的国有产权(含土地、房产等)有偿转让给房开公司,转让价格为1271万元,房开公司须一次性全额支付产权转让费;实业公司承诺其转让的产权是真实、可靠、完整的,其产权没有所有权争议,其产权的处置权无受限制或有争议;房开公司则承诺对在该合同签订之日的某某厂的在册职工,将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规定予以全部接收安置;某某厂本次改制职工安置中在职职工(含内退、非因公负伤或患病)与抚恤人员的管理和预留费用,及退休人员非统筹项目预留费用由房开公司管理,房开公司提供专款专用的保证函,并须就上述相关的预留费用向实业公司提供公正的保证函。合同签订后,因双方在办理实物资产移交手续时,尚有几户原某某厂退休职工还在厂区内居住,且拒不搬迁,延误了房开公司开发楼盘的进度,增大了开发费用,此举引起房开公司的不满,采取非理智手段拒不接收某某厂职工档案资料,致使该厂职工社保转移相关事宜一直难以落实,从而导致某某厂国有改制工作延误。其间虽经省国资委主持协调,亦未使双方达成一致,实业公司无奈向本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房开公司履行产权交易合同,严格按照安置方案的规定接收安置职工档案资料及安置费用,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看似一起普通的产权交易合同纠纷,实则是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案件,因为国有企业改制本身就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政治工作,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所涉及的退休职工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事宜,更是此项工作的难点,如果处置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如何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此项工作的平稳推进,已经现实地摆在了贵阳仲裁委员会领导的面前。

  立案伊始,本会领导就明确指出,本案应尽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本会立案接待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随即紧紧围绕这一思路制定出本案的调解方案并按照制定的方案开展调解工作:1、将调解工作前移至仲裁程序之前:首先,本会立案接待处于申请人办理立案申请手续时,征询其是否愿意在进入仲裁程序前先行调解,并发出了仲裁调解邀请函,在申请人愿意先行调解并签署仲裁调解邀请函后立即联系被申请人,征询其是否也愿意在进入仲裁程序前进行先行调解,当被申请人表示愿意先行调解并签署仲裁调解邀请函后,即开始了本案仲裁程序前的调解工作;2、减免部分仲裁费用:本会领导根据本案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和本案调解工作前移等实际情况,批准减免了部分仲裁费用;3、遵循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调解,耐心做好调解细节工作,切实保障和解协议履行:参照《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本案的调解员对本案进行调解。本会立案接待处负责人与本案调解员共同召集主持了双方的调解工作,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背对背的磋商,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了和解。但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却因不能就仲裁费用的承担比例达成一致而拒绝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导致调解工作几乎前功尽弃。此时,本会领导、立案处负责人、调解员不厌其烦地分析双方的过错责任,再次给双方晓以利害关系,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尽快调解结案才能切实维护双方的根本利益,同时,本会领导考虑到维护国企改制职工的切身利益关乎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再次做出了减免当事人仲裁费的决定,此举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了和解。达成和解后,双方当事人同意按照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简易程序的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裁决书,保证了和解协议的履行,切实保证了国企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为了充分发挥仲裁机构组织人才优势,创建多元化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服务平台,我委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的规定,着手制定专门的《调解规则》,以更便捷的方式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商事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案为此作了初步有益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