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解纷—— 贵阳仲裁为保民生、保稳定做好服务工作

  2011年7月,我委受理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要求三家药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药材公司)支付钢结构厂房工程尾款的仲裁申请。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某建设公司分别与三家药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建三家药材公司发包的钢结构厂房工程。工程完工后,三家药材公司以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为由未支付工程尾款,建设公司收不到约定的工程尾款,故提出仲裁申请。三家药材公司对建设公司承建项目的质量有很大意见,认为材料、施工均不符合要求,建成的厂房尚未投入使用就出现大面积漏雨,不同意为不合格工程支付费用。案件标的虽然不大,但双方当事人都表现出突出的矛盾,其中一家药材公司还提出反请求,要求某建设公司赔偿损失。

  通过与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沟通,仲裁庭了解到本案所涉及的工程属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基地设施建设扶持项目,建设资金由国家财政补贴。工程完工后,该补贴款已发放给了三家药材公司, 三家药材公司也按照合同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给某建设公司,后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就未继续支付工程尾款给某建设公司。审理中发现,某建设公司既不能提供工程的有关签证文件,也不能提供《竣工验收报告》,致使其虽完成了工程却因不能充分举证,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简单依照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作出裁决,某建设公司的仲裁请求有可能完全得不到支持,由于其不服,就会导致其必然通过其他方式寻求解决,难免不会引发新的矛盾,案结却不能事了,这不是仲裁要达到的目的。而从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双方利益请求分析,是有和解可能的,于是,仲裁庭有意放慢仲裁节奏,多次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等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并耐心细致的给双方做工作,一方面适当提示双方仲裁风险,打消不切实际的期望,指出各自不利的地方,经过两轮调解,虽未达成完全一致,但差距在逐渐减小。2012年春节前夕,在双方冷静妥协的情况下对支付工程尾款数额达成初步意见,春节后,在仲裁庭的组织下签订了和解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到位。

  本案所涉标的虽小但意义重大,“十二五”期间,随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深入实施,国发2号文件的出台,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基本生产、基础生活设施的投入,怎样用好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直接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推进与发展,甚至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仲裁理念指导下,仲裁庭主动做好调解工作,确保案结事了。相互指责、满怀怒气冲冲来到仲裁委“讨说法”的双方当事人最终友好握手告别,矛盾化解了,利益平衡了,仲裁调解方式再次展示了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独特魅力。

  仲裁业务处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时间:201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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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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