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31日的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1995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我国第一部单行仲裁法规,是与市场经济直接接轨的一部法律,标志着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与诉讼并列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正式建立,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民商事经济纠纷制度的一种改革。尽管仲裁不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但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活动所具有准司法性,决定了它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多样化的社会转型期,不是所有民商事纠纷都要诉诸法律,许多社会矛盾应该尽可能由社会内部消化和自我平衡。仲裁从根本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恰恰承担起了这样的社会责任。仲裁是社会矛盾冲突的减震器、消化剂,是疏导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利益的有效机制。
重新组建新的仲裁机构,不是因为法院办不了这么多案子,而是以仲裁方式解决民商事经济纠纷具有以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所不具备的许多优势:除了我们通常说的快捷、保密、灵活、省钱特点外,仲裁本质的特点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应运而生。
仲裁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是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仲裁就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运用市场经济的规律,组织市场经济的专家,采取市场经济的方法,解决市场经济的纠纷,以满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作为市场经济内部的一种自我完善、自我解决纠纷的机制,仲裁更能结合具体经营特点,比较准确地把握合作双方的根本利益所在,找准解决矛盾的正确切入点,并能参考商业惯例和游戏规则,从众多解决方案中优选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方案,温和友好地处理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依法竞争,最大限度地减轻和防止因经济纠纷给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作用。
世界经济发达地区90%的民事经济纠纷都是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美国95%以上的民商事经济纠纷都是以仲裁方式解决的。我国沿海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市场主体受世界经济以仲裁作为民事经济纠纷解决机制首选的影响,选择仲裁方式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一直以来,贵州经济的落后与仲裁的影响力低有很大关系,尽管贵阳仲裁委16年来做了大量的各种形式的宣传推广,但知晓率、选择率仍然很低。我们目前最为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扩大仲裁的影响,让更多的市场经济主体了解、认识进而认同仲裁这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方式。如果司法部门将《仲裁法》作为基本法律列入“六五”普法规划和日常教育中,效果就会好得多。要通过普及性的宣传,使更多的市场经济主体明白,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纠纷,对于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竞争力,树立诚信的市场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省经济正处在快速增长的上升期,贵阳的发展必须走在全省的前列,仲裁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服务服从于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建议我市司法部门及时把《仲裁法》的宣传列入“六五”普法范围并加大在各个领域的普及教育力度,贵阳仲裁委将全力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