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话仲裁丨论仲裁“一裁终局”的比较优势

作者:覃孝辉  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目前社会上一直存在着一种观点,认为解决民商事纠纷时,与诉讼相比,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由于其在裁决后不能上诉,缺乏救济途径,导致很多商事主体(企业或个人)未将仲裁作为解决民商事纠纷首选的重要原因。

在经济学理论中,经济学存在着三大基本假设理论,其中之一为“资源都是稀缺的”,即任何企业或个人都不会拥有无限的资源,不可能生产出自己想要的全部商品,这种稀缺性迫使企业和人们做出选择,关注如何最有效地分配和利用这些资源,去生产自己最擅长的和收益最大化的商品。资源包括时间和金钱。

民商事纠纷的解决也应当遵循“资源都是稀缺的”的基本假设,关注“如何最有效地分配和利用资源”以高效地解决纠纷,注重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从而让企业或个人迅速从纠纷当中解脱出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纠纷防范措施,从体制机制的源头上制止纠纷的发生,形成企业宝贵的过程资产,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和运营效率,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若不关注纠纷的解决效率,即使不是“一裁终局”仲裁,而是可以“上诉”“再审”的诉讼或可以反悔的和解,终会将企业拖入无穷尽的纠纷解决程序当中,到最后无论哪方当事人谁都不是赢家。仲裁的“一裁终局”的制度设计,正是注重纠纷案件解决的及时性和效率性,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次性、高效地解决纠纷的渠道,使企业从纷繁复杂的纠纷案件中及时解脱出来,以便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企业的运营发展当中。

同时,仲裁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也给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的落实提供了重要保证。首先是仲裁员的职业素养。仲裁事业一直致力于“专业人办专业事”“专业人断案”的初心,仲裁员从各行各业中的优秀专业人才中选聘,如各行业专家、协会会员、高校老师、企业高级技术人员等都是仲裁员的重点选聘对象,多数人还兼职社会职务,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其职业道德无疑是可以保证的。

其次是关于仲裁员的专业性。仲裁员选聘标准之一为至少从事本领域专业工作八年的各类从业人员(如工程建设、房地产、贸易领域),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仲裁员在各自领域从基层(基础)工作做起,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审理各类具体民商事纠纷案件时,专业对口的仲裁员大都曾经历过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和纠纷事件,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和主张比较容易理解,可迅速判断出问题的症结所在,能给出较为客观、平衡的观点。如工程建设方面的仲裁员,基本经历过(或具有)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工程前期等一方或多方的工作经验,曾担任过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工程师、设计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具有工程现场、合同管理、招标投标、工程造价等经验,具有相当水平的工程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日常的工作也大多在处理与纠纷案件相类似的纠纷。因此,对于仲裁员的专业性也是完全可以信任和放心的。

最后,关于仲裁的灵活性。引用资深工程造价专家李铃当老师的话说,在解决工程造价纠纷关于合同优先还是法律优先的问题时,DeepSeek的回答是:当条款发生冲突时,造价师应暂时搁置“以谁为准”的预设答案,而应回归项目本源,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差异,是否实质性改变了交易的目的(比如是否影响公平竞争、是否影响成本核心),努力为当事人找到灵活的、合理的、符合双方最大利益的共赢解决方案,而并不局限于“谁优先”的问题(但司法则必须弄清楚“谁优先”的问题)。可见,仲裁制度与DeepSeek的回答很相似,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原客观事实,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合理地裁决。

所以,仲裁以仲裁员所具有的职业性、专业性,以及制度的灵活性和当事人的高度意思自治的特点,为仲裁实现“一裁终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仲裁裁决的高度自愿执行率即可以看出来),“一裁终局”是一项由职业、专业、自治和灵活性统筹结合在一起的优越制度成果,是仲裁致力于高效、专业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大特色,是仲裁相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所具有的独特优势。


时间: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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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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