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话仲裁丨“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同与异

作者:贾梦嫣  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实践中,“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两个概念常让当事人产生疑惑。二者在制度设置、法律效果上有何异同?例如,在仲裁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是否应视为有效的时效抗辩?结合相关规定,简单地谈谈这个问题。

·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相同或相通之处。

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立法旨趣一致,皆是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促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尽早确定,消解权利义务不稳定带来的风险和成本。二者的法律后果也是相同的。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导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依仲裁或诉讼程序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但权利人的权利在实体上并不必然消灭,只是沦为自然权利罢了。在具体规则上,“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关于一般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间、中止中断等相关规定。对此较易理解,此不赘言。

·在仲裁语境下,还有一些特殊问题需加以关注。

一、应首先适用仲裁法的规定

仲裁程序毕竟与诉讼程序不同。简单地说,在仲裁案件中进行时效抗辩,应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四条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再依第七十四条参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不应直接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回到开头的问题:在仲裁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是否应视为有效的时效抗辩?依作者看,虽然当事人未准确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但其已充分表达出以时效抗辩之意,不必苛求其准确无误地适用法律。因此,在仲裁案件中,即便当事人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也可视为有效的时效抗辩。

二、仲裁时效是强制性规定

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仲裁程序有较大的灵活度,允许当事人对某些程序和法律适用问题自由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有很多条款是任意性条款而非强制性条款。但其中关于仲裁时效之规定,并非任意条款,当事人不得以合议排除之。

三、仲裁案件是否可适用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规定不仅见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且也见诸一系列司法解释。那么,在仲裁判断时效问题时,是否可适用这些司法解释?简单来说,司法解释并不当然为仲裁所适用,但实践中,很多仲裁案件会参照适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见,仲裁案件可以参照适用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四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时间: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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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阳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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