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松 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第四十二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
仲裁庭经当事人申请,可以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当事人申请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仲裁庭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仲裁庭同意,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仲裁活动。
仲裁庭同意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关联条文
《仲裁法》没有就“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仲裁活动作出规定,该规则参考《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条文理解
该规则是对“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的制度设计
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于鉴定意见中涉及的专业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通知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士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专业性,使当事人有机会就专业问题获得专家的意见和评估,有助于仲裁庭更好地理解和判断专业问题。
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推举“专家辅助人”出庭。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辅助人”出庭,以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这些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通常被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而非独立的证据。然而,这些意见对于仲裁庭理解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并作出裁决可能具有重要影响。仲裁庭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以进一步了解他们的意见和依据。同时,经仲裁庭同意,当事人也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以帮助仲裁庭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
本条第三款规定“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在仲裁案件中具有特定职责,即协助仲裁庭、当事人处理专业问题,除此之外的活动受到限制。
本条第四款规定在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情况下,因此产生的费用如差旅费、专家报酬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由此延伸出一个问题,从制度设计来看,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向“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支付报酬,一定程度上解决由于取酬而导致专家陈述的证明力降低的争议。换言之,在制度允许情况下的费用支付,并不导致专家陈述或者专家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被当然弱化。
另外,该条规则没有涉及如果“专家辅助人”是仲裁庭邀请时所产生费用的程度问题。对此,可以结合仲裁规则中关于仲裁费用负担的条款,要求当事人予以承担。
案 例
阿克陶晋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1)新01民特143号
案情介绍
与本条仲裁规则相关部分
阿克陶晋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克陶晋鑫公司)与新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经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阿克陶晋鑫公司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阿克陶晋鑫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是“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严重违反程序。闫某兴本应当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因仲裁庭不允许其作为专家证人,故闫某兴作为阿克陶晋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
法院对于阿克陶晋鑫公司提出前述理由,经审理后认为“是否准予专家证人出庭,仲裁庭有权依据案件审理情况予以决定。”
据此,法院结合案件其他认定事项,作出驳回阿克陶晋鑫公司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
案例解读
“仲裁不公开审理原则”作为民商事仲裁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契合民商事活动的特点,对保护当事人商业信息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价值。但与此同时,由于该原则导致的思维束缚又使得“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制度一直在仲裁领域没有得到发展,一定程度上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保护的弱化,也使得仲裁庭在认定具有较专业案件事实时,缺乏辅助机制,从而有可能降低案件评价的客观性。
随着民事诉讼中“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各种民事法律关系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而越来越强调专业化的背景下,仲裁法律体系也必须符合这一客观规律,从而越来越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将此项制度加以明确。当然是否同意“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参与案件的审理,其决定权还是在于仲裁庭。作为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专家出庭之前,提出充分的依据,以争取得到仲裁庭的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