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海英 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甲公司的申请,委托某造价咨询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作出后,甲公司提出“鉴定机构未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未将甲公司明确提出异议的竣工图先行提交法院认定即直接作为鉴定依据,程序违规;按照竣工图错误多计工程量;采用网上询价方式计算材料价款不符合合同约定;套用定额错误、重复计算材料费;鉴定结论不具备客观性、真实性,不应予以采纳”的异议。一审法院采信该造价鉴定并作出相应判决,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要求重新鉴定。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甲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作出如下评判:1、对鉴定机构未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2.2条“鉴定人宜采取先自行按照鉴定依据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等方式逐步完成鉴定”及第5.2.3条“鉴定机构应在核对工作前向当事人发出《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之规定,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的目的,是在出具最终鉴定结论前充分保障当事人对初步鉴定结果提出意见的权利。本案中,虽然在案证据中无《邀请当事人参加核对工作函》,但是自鉴定机构作出初步鉴定意见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参加法庭质证、参与司法鉴定现场勘验、提交书面意见等方式充分发表了意见,修正了初步鉴定意见中的问题,实质参与了鉴定核对过程;2.对竣工图是否经法院认定及应否作为鉴定依据的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在鉴定材料质证期间明确提出不认可竣工图,一审法院应当先对竣工图能否作为鉴定依据进行认证,但一审法院未作出明确认证即将竣工图移送鉴定机构,程序存在瑕疵。但是从实体上,竣工图能够作为鉴定根据。虽然双方对竣工图的形成过程各执一词,但是每张竣工图均有监理方签字,真实性应予确认;3.关于鉴定机构对材料价格采用网上询价方式的问题。一审期间,鉴定机构当庭回复“材料价格按照双方签字盖章的计算,没有核价的参照广材网和建材网按照询价计算,根据2018年的询价计算,查不到2016年的询价”,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也未提供双方认可的价格,故鉴定机构采用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上述材料价格,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委托某造价咨询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甲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的造价鉴定,一直以来都是审判及仲裁的难点,类似上述案例中因鉴定过程中的程序瑕疵导致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不胜枚举。如何才能将造价鉴定做到规范完备,尽量避免因程序瑕疵产生不必要的争议,笔者结合自身办理仲裁案件的一些心得,认为实践中可采取以下方式:
1、鉴定程序启动后,仲裁庭可会同鉴定单位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确定需要提交的鉴定资料,并形成鉴定资料清单,同时告知当事人提交鉴定资料的期限。
2、仲裁庭收到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后,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鉴定事项的关联性陈述意见。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鉴定人也可参加质证程序,各方可就鉴定的相关问题面对面交流。
3、质证后,仲裁庭应当结合当事人发表的质证意见,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能否作为鉴定资料作出认定,并将当事人无异议或者认为应当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资料移交给鉴定人。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能否被采信暂时难以认定,需要在庭审后结合其他证据一并作出认定的,可将存在争议的鉴定资料注明并提交给鉴定人,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中可就存在争议的鉴定资料所涉及的工程造价予以单列。
4、鉴定人在作出正式鉴定意见前所出具的初步鉴定意见,仲裁庭可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如有必要的,还可采取约见当事人及鉴定人等方式,充分听取当事人、鉴定人的意见。鉴定人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意见,对初步鉴定意见进行修正后所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更具说服力。如当事人对正式鉴定意见仍有异议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应通知鉴定人出庭说明。
通过以上方式进行的造价鉴定,可减少当事人对鉴定程序、鉴定资料等问题的质疑,提高仲裁效率,笔者认为对处理复杂疑难的建工案件不无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