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包括:
(一) 国内争议案件;
(二) 国际(含涉外)争议案件;
(三) 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本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受地域的限制。
本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一)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 劳动争议;
(四)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0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