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复[1996]8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98号〈关于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仲裁裁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决有错误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9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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