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中小城市仲裁工作是一个很容易被人们忽略的角落。笔者以自己的经验和思考,总结出了在中小城市发展仲裁事业的全局思路和具体应该采取的措施,为我国中小城市的仲裁事业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仲裁 中小城市 发展
研究和探讨中小城市的仲裁发展工作,首先应了解全国中小城市仲裁机构的基本情况。我国仲裁法及相关文件规定,有资格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城市是设区的地级以上城市。截止2003年底,我国已先后组建仲裁机构172家,其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1家;中国海事仲裁机构1家;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直辖市仲裁机构4家;石家庄等省会城市和呼和浩特等首府城市仲裁机构27家;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沿海特区开放城市仲裁机构4家;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青岛、无锡、淮南、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等国务院批准的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仲裁机构16家;邢台、天水等其他设区的市的仲裁机构119家。笔者认为,在目前还没有权威机关公布中小城市仲裁机构名单的情况下,也只能把上述设区的119家城市仲裁机构定位在中小城市仲裁机构框架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九年来,仲裁事业在整体上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这种发展是极不平衡的。据统计分析,邢台等119家中小城市仲裁委员会2003年累计受理仲裁案件9574件,占全国172家仲裁委2003年受案28835件的33.20%;2003年119家中小城市仲裁委员会累计涉案标的约90亿元,占全国172家仲裁委员会2003年累计涉案标的421亿元的21.52%。也就是说,全国119家中小城市仲裁委(约占全国172家仲裁委的69.19%)年受案仅是53家大城市(含贸仲和海仲,直辖市,省会和首府城市,国务院批准的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沿海特区开放城市)仲裁委的三分之一;涉案标的还不到四分之一。事实证明,各地仲裁委发展上的不平衡,直接影响着仲裁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普遍推行。本文仅就中小城市仲裁工作的发展思路和措施提出以下粗浅的看法。
一、中小城市仲裁发展工作的基本思路
目前,中小城市仲裁机构普遍面临严峻的发展困境。应该把精力集中到自身工作的发展方面,静下心来去想仲裁工作的发展思路,力求发展思路更加科学和准确。围绕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战略构想,探索中小城市仲裁发展工作的基本思路。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战略构想,简而言之是通过四个阶段,实现三个目标。具体讲就是:通过"制度生成阶段、快速发展阶段、效益发展阶段、基本成熟阶段"四个步骤,实现"仲裁法律制度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制度;使仲裁成为解决我国市场经济民商事纠纷的主要手段;使我国成为世界仲裁大国,并成为具有国际公信力的仲裁大国"的奋斗目标。
从统计分析看,119家中小城市仲裁委员会,2003年受案在50件以上(含50件)的有49家,约占41.18%,20件至49件的41家,约占34.45%,不足20件的29家,约占24.37%。面对这种状况,中小城市仲裁发展工作的基本思路首先应统一在尽快提高仲裁受案数量上来,坚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仲裁工作倡导的"不争论,大胆试,发展是硬道理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原则。在这一发展思路的指引下,中小城市仲裁机构还应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发展要素:一是仲裁不分大小,但一定要有远大的发展志向;二是坚持以仲裁创新为核心,找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突破口;三是以适应市场要求为导向,树立仲裁营销理念;四是战略上建立向全国发展的开阔视野,战术上瞄准当地周边仲裁区域;五是把仲裁的基本功能定位在服务经济上,力争实现仲裁与企业优势互补的双赢;六是专职仲裁工作者要身体力行,用个人魅力感动仲裁员、联络员及其他兼职仲裁人,让他们产生认同感与积极性。
中小城市仲裁发展工作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始终不渝地坚持党领导仲裁的政治方向,围绕全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战略构想,以不争论,大胆试,发展是硬道理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为指导,树立切合当地城市实际的仲裁营销理念,集中精力提升仲裁受案数量和标的,依靠政府的力量营造坚实的仲裁基础。"
二、中小城市仲裁发展工作的基本措施
(一)在对当地经济环境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仲裁工作方案。
2000年长沙仲裁会议之后,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指导下,一些中小城市的仲裁机构从当地实际出发,一方面组织人员开展仲裁相关的经济状况调研,另一方面讨论制定《仲裁发展工作方案》。他们通过《经济结构和经济成份的调查》,掌握了当地利税大户的基本情况,明析了当地经济结构中的主要经济成份,使仲裁工作开展有了重点;通过《经济总量和市场情况的调查》,了解到了当地有形市场的基本情况,为把仲裁融入市场找到了突破口;通过《格式合同种类情况的调查》,发现了目前的格式合同规范程度不高,特别是对仲裁条款解决争议不是很清楚;通过《市场管理机构的调查》,掌握了企业主管部门的基本情况,为组建仲裁协调议事机构奠定了基础;通过《经济纠纷类型调查》,得出了在当前的经济纠纷中,合同纠纷仍占主要地位,其中购销合同、借款合同仍占较大比重的结论,并依据这个结论将开拓案源的重点转移到了金融、商贸、建筑领域,取得了显著的受案效果。与此同时,这些中小城市仲裁机构,还根据调研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拟定了有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具体工作指标、思路、措施,工作实施步骤,工作方式方法等内容的《仲裁发展工作方案》,并报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指导批复。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凡是认真贯彻长沙仲裁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和实施了与当地经济发展环境相适应的《仲裁发展工作方案》的中小城市仲裁机构,都不同程度地有了较快的发展。
(二)依靠当地政府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仍是中小城市仲裁工作的重要措施。
仲裁法施行已经十年,但这个新的法律制度推行工作仍处在初级阶段,要使社会各界知晓仲裁,让更多的市场主体选择仲裁解决纠纷,还必须经历漫长的过程。为此,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既是我们第一代仲裁人的重任,也是后来者们应该始终坚持不懈的目标。我们必须明白,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过去的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并且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阶段。我国新的仲裁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也正是在这个转型期而形成的。因此,行政手段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还非常大,我们就是要利用政府这只巨手推行新兴的仲裁法律制度。具体推行上应把握以下几个重点:一是明确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贯彻执行仲裁法的基本要求;二是要不断加大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加强各新闻媒体的宣传,另一方面加强仲裁自身的理论研究;三是全面规范格式合同,夯实仲裁案源基础;四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现状,选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突破口,把工作做深做透。
(三)把仲裁真正融入当地市场经济,是中小城市仲裁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是中小城市的仲裁人一定要主动出击,把仲裁真正融入市场经济之中。中小城市经济发展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如果我们被动地等待中小城市发展为较大城市后再去融入仲裁,我们这些第一代仲裁人早已"夕阳西下"了。因此,主动融入是前提,真正融入是关键。这就要求中小城市的仲裁人要有改头换面的决心和勇气,克服过去被动等待的弱点,主动、主动、再主动,务实、务实、再务实。
二是中小城市仲裁的发展理念更应是服务当地经济。多数中小城市经济欠发达,除地理区域等客观差别外,重要的主观原因就是缺少规范的市场发展环境,包括仲裁在市场经济中特别是规范合同、快速解决经济纠纷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使有限的发展资金和人才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高效利用。因此,我们一定要摆正仲裁的位置,明确仲裁服务经济的过程就是仲裁人经营仲裁的过程。如果要作比喻的话,我觉得"经济就是市场主体中的上帝,而仲裁只是为上帝服务的一种工具"。
三是充分发挥经济与仲裁的互相促进作用。努力实现中小城市经济与仲裁发展的双赢。把仲裁和当地经济紧密地联系起来,是中小城市仲裁快速发展的正确选择。只有使当地经济与仲裁共同经历绝处逢生,置之死地而后生的过程,才能使企业更加相信仲裁。但是,在处理这种关系时,一定要把握仲裁人为企业正常发展谋事,只服务不收费;企业经济纠纷需要仲裁时,多出力少收费这个适合中小城市仲裁发展的基本原则。
(四)不断加强仲裁机构和人员的网络化建设,是中小城市仲裁立足社会的重要工作。
中国特色式的仲裁事业要保持强劲的发展态势,就必须有一个坚实的机构和人员基础。然而仲裁法规定的设区的市才有资格组建仲裁机构的限制,总觉得在开展仲裁工作时缺少腿脚,作为中小城市的仲裁机构这种感受可能更加明显。俗话说,"根深才能叶茂"。天水等仲裁委员会近年来在高度重视仲裁机构网络建设,抓紧筹建周边地市、当地(县区)及重点行业仲裁中心的同时,大胆借鉴大城市发展仲裁的经验,积极探索仲裁人才网络建设渠道,率先在中小城市仲裁机构中成立了"仲裁发展指导委员会",把当地四大组织的分管领导和县区政府、市政府经济主管部门的领导以及企业的经理、董事长吸引到了仲裁队伍之中;通过发展仲裁员、仲裁联络员把社会方方面面的专业人才吸引到了仲裁队伍之中,基本实现了仲裁机构、人才的网络化。
以上四个方面的工作措施,仅是整体仲裁工作的一部分,更多更好的工作措施和发展办法有待我们进一步去探讨和总结。只要中小城市仲裁机构能够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我们的仲裁工作一定会走出困境,取得更大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