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庭前调解力度,提升仲裁调解质量
案件梗概:2009年12月10日,申请人设立在贵州的分公司四川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变更登记前的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该工程安装完成总工程的75%后,即支付人民币10万元,剩余尾款,待项目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开据发票,除质保金1.5%后一次性结清。2009年12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规定四川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贵州某房地产公司2#、3#、7#、10#楼的客户的一表一户安装及开户接通使用所建的7个单元用电包括线路、表箱、土建、一户一表安装到位使用(供电局开户费由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付)合同包干价为707000元,且变压器要求使用800千伏安的变压器。2#、3#、7#、10#楼竣工验收使用后,付工程款56万元整。合同签订后,贵州某房地产公司称四川某公司贵州分公司仅完成了总工程的55%左右并且2#的一户一表并未安装,与此同时出现所安装的变压器、电缆不合格的现象。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仅支付17万元工程款,其余款项537000元至今未付。
2013年12月24日四川某公司贵州分公司将贵州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我委。鉴于本案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立案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启动庭前调解程序。
申请人贵州某房地产公司认为,四川某公司贵州分公司未按照合同完成75%并且工程出现了许多质量问题而且2#未见安装,所以不可能付款,最多只能付287000元。而被申请人四川某公司贵州分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大部分工程,出现的变压器未按合同约定规格安装即该房产公司说的主要“不合格”问题,是因地势原因必须改规格并且经该房产公司口头答应了的,如果强行按合同约定再改回来,一是不能安全使用,二是造价太高,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以此理由不付尾款实在牵强。
由此可见,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一是四川某公司贵州分公司是否没有按约定安装变压器;二是变压器从800KVA箱改为600KVA箱是否经过贵州某房地产公司同意。虽然双方各执一词,但是并没有很浓的“火药味”,对此,调解采取各个击破的方式进行。为了避免口角,立案处负责人安排双方当事人“背对背”的调解:在对贵州某房地产公司进行调解时,针对被申请人口头答应申请人改规格是客观事实,强调现在仅仅抓住口头承诺法律效力弱就拒付款并非明智之举,会丧失商业信誉;在对四川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调解中,强调当事人仅具有打官司的法律意识还不够,由于申请人自己疏忽没有签订补充协议,让对方钻了空子确实是自己的失误。这样一来,双方各自的问题都明朗了,终于几经磋商将双方分歧缩小到彼此都能接受的程度,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付四川某公司贵州分公司307000元欠款。此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得以顺利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处理表示满意。
贵阳仲裁委办公室作为第二批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单位,下一步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把切实为案件当事人排忧解难作为为群众办实事的落脚点,扎实开展教育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