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仲委〔2006〕14号
为进一步加强仲裁员办案能力建设、提高仲裁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本会就加强仲裁员培训、考核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仲裁员仲裁业务方面的培训、考核工作,本会委托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组织进行。
二、仲裁业务培训分“仲裁业务基础培训”和“仲裁业务专题培训”。“仲裁业务基础培训”系指仲裁法基础知识、仲裁规则、仲裁员办案规范、仲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以及裁决书制作等基础内容的培训;“仲裁业务专题培训”系指仲裁业务中涉及到的专门(专业)知识的培训。
三、今后本会将优先聘用符合仲裁员聘任条件且通过培训机构组织的仲裁业务基础培训、考核的人士担任本会仲裁员。
四、本会已经聘用、但自聘任之日起至今尚未参加仲裁业务基础培训的仲裁员,应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本会主任将优先指定通过培训机构培训、考核的仲裁员审理案件。本会主任在指定首席(或独任)仲裁员时,将优先选择曾经通过“仲裁业务基础培训”合格并参加相应的“仲裁业务专题培训”的人士担任。
五、仲裁员的培训情况,将作为仲裁员专业背景的一项内容,列入本会仲裁员电脑查询系统,供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时参考。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