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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专论
对贵阳仲裁工作跨越式发展的思考
时间:2015-05-26 [ ] 浏览次数:6947 来源: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视力保护色:

  ——贵阳仲裁委副主任兼秘书长 卜贵荣

  一、中国仲裁事业“二次创业”愿景的提出

  1、中国仲裁事业前十年发展取得的成就

  1994年8月31日公布,1995年9月1日实施的《仲裁法》,标志着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与诉讼并列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正式建立,意味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一种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新的法律制度的确立,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民商事经济纠纷制度的一种改革。2005年,我国《仲裁法》实施十周年的时候,我国仲裁事业从小到大、从“无”到有,一步一个脚印、一段脚印一段历程、一段骄人的成绩逐步发展壮大起来。2004年,全国已成立了185家仲裁委员会,十年共受案12.7万件,总标的额达2315亿多元。[1]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起到了有益的保驾护航的作用。这十年时间,是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生成的阶段,主要完成了以下任务:一是建立起了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仲裁机构体制和一支基本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市场经济专家参与的素质较好的仲裁工作队伍;二是仲裁为市场经济服务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开始显现,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中国仲裁特色基本确定;三是仲裁机构依法运行机制初步成型,仲裁事业再发展能力基本具备;四是仲裁事业发展的外部条件大致具备,仲裁体制在公正和效率方面树立起较好的影响力和公信力。总之,从仲裁法实施到2005年的十年时间取得成绩,为我国仲裁事业进入快速发展在思想、组织、发展能力及客观条件等方面奠定了基础。

  2、“二次创业”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基本任务

  2005年是《仲裁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二次创业”是根据我国仲裁工作从开始存在并且将长期存在的先进的仲裁制度和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与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基本矛盾提出的;这个基本矛盾是现阶段我国仲裁工作内外部环境的一个概括,也是当前我国仲裁事业发展面临的所有问题的一个概括。[2]“二次创业”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仲裁工作中存在的仲裁工作的作用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这个主要矛盾。因此,“二次创业”是在我国仲裁事业经过了十年艰苦创业之后,在既取得了辉煌成就也存在显著问题的特定历史情况下提出来的。虽然,十年创业成果累累,但实事求是地讲,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只是完成了阶段性任务。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情况下,还没有哪一家仲裁机构已经能够满足经济社会进步的需要了,还没有哪一家仲裁机构达到了科学化、现代化、正规化的标准了,更不要说整个仲裁工作体制了。面对这些体制性、全局性、根本性、实质性的问题,只能通过再创业的方式解决,没有其他选择。尽管,“二次创业”还会遇到更深层次的更多问题和更多困难,但只要继续发扬艰苦创业的精神是能够得到克服和解决的,长期以来我国仲裁工作“养在深闺无人识”的状况将会得到改变。因为,仲裁是一大批致力于法律工作、真诚希望为市场经济作出贡献的仲裁人亲手创下的事业,既然没有退路,停不下来,就只能采取一切措施不断向前。

  2005年12月2日,在南京召开的全国仲裁工作年会上,提出了“二次创业”的目标是:努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生活和谐发挥的积极作用提升为重要作用。三项基本任务是:努力实现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工作体制社会化、机构建设规范化。[3]一个目标和三项基本任务之间是有机结合的关系。三项基本任务是在概括仲裁事业发展十年来最突出的问题基础上,针对今后我国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最迫切的需要提出来的,是确保“二次创业”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和途径;是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坚持科学发展观统领的必然结果。

  3、“二次创业”以来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二次创业”以来,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思路,2005年以前发展速度比较快的且在各方面比较成熟的仲裁机构,如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武汉、上海、广州、深圳、厦门、西安以及长沙仲裁委员会等一大批仲裁机构成为发展较快的示范,按照“三项基本任务”的要求解决了许多问题,前进了一大步,经过努力,上述仲裁机构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在当地实际发生的民商事纠纷中所占的比例逐步上升,其中广州、深圳、武汉仲裁委员会早在2003年时就成为我国首次受案愈千件的仲裁机构,2005年以后更是取得了长足发展;仲裁在一定社会经济层面开始产生规模效应,越来越多的市场经济主体逐渐接受仲裁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所具有的地位和服务及促进作用;仲裁机构内部结构优化的机制基本形成,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有了比较大的进步,具备了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成为示范单位,极大地带动了全国仲裁事业的发展。自2005年以后,全国又陆续成立了几十家仲裁机构,到2009年202家,到2010年时已有209家,共受案78923件,比2009年的74811件增加了4112件,增长率为5.5%;标的额为932亿元,比2009

  年的961亿元减少了29亿元,下降了3%[4]。

  然而,由于各自所处地区的经济社会环境不同、仲裁机构面临不少客观困难,全国有近一半以上的仲裁机构都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或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经济活跃程度较低,社会仲裁意识严重落滞后,仲裁需求生成较慢,财政支持有限,仲裁发展的客观环境较差,对仲裁事业的发展构成严重制约,形成巨大困难。因为要付出比其他经济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仲裁机构要多得多的努力和辛苦,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或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仲裁机构普遍有了畏难情绪,加上相当一些机构的负责人对如何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没有清晰的认识判断,不能抓住发展机遇也有主观问题,靠天吃饭、广种薄收的状况比较普遍。主要有:一是工作方向方面的问题。有些仲裁机构的负责人对仲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缺乏正确理解,对仲裁工作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感缺乏充分认识,导致仲裁工作不能紧紧围绕所在地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作用,难以赢得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理解、重视和支持。由于不恰当地过分强调仲裁的“民间性”,逐渐偏离了正确的方向,自然就不可能取得快速发展的成功了。二是工作指导思想方面的问题。2000年“长沙会议”提出的我国仲裁工作要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必须牢固树立并使之坚持的工作指导思想,但许多经济欠发达地区或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仲裁机构基本没有贯彻落实,甚至在具体工作中存在较严重的偏差。如,许多地方没有认真着手提高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率和仲裁机构选择率的工作,有的机构甚至对本地区有多少种合同示范文本都不清楚;不少仲裁机构对本地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不清楚,与市场经济长期隔离,对融入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理解,不去分析市场经济主体的需求,关门办仲裁,俨然就是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庭;有为数相当的仲裁机构对体现仲裁特色的“三率”要求,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说说而已,没有认真去完成。三是精神状态方面的问题。主要是领导班子的精神状态,好与不好对能否改变仲裁工作的面貌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精神不够振奋,事业心不强,面对困难意志不够坚定,就会缺乏开拓创新的责任感。如果不解决好精神状态的问题,就不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四是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发展缓慢的仲裁机构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衙门作风严重,不愿低头求人,不甘于为人服务,不了解经济领域规律、特点,更不愿到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中介组织中积极开展工作,连起码的调研工作都不会去做。五是工作方法方面的问题。简单机械套用文件,不结合实际领会文件精神,坐井观天,长期自我封闭,既不善于摸索本地的仲裁工作规律,也不善于学习借鉴先进仲裁机构的好做法;有的机构工作方法陈旧,习惯于运动式、机关式的工作方法,靠撒传单、作广告、开大会、发文件来解决问题,缺乏有针对性的工作手段,想要产生显著的工作效果是不可能的[5]。

  可以说,2005年以来的“二次创业”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实现当初的愿景。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讲话中指出,发展仍然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时至今日,我们不得不继续思考促进仲裁发展的问题。

  二、贵阳仲裁的历史回顾及发展现状的分析

  1、贵阳仲裁委成立以来的工作状况分析

  2006年2月以分期付款方式在云岩区延安中路世贸广场22层购买了一层楼共计800平方米作为仲裁办公区域,结束了先后六次搬家的不稳定局面。委员会办公室目前为参公事业单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22人。2009年12月21日成立第四届委员会,已聘仲裁员278人,在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上较之上届委员会都有了新突破。2009年下半年以来,明确了“人为本,和为贵”为理念,以“公正、专业、服务、高效”为宗旨,以“仲裁民商纠纷,服务市场经济,消释减少对抗,实现合作共赢”为目标的仲裁文化定位,大力营造机构内部亲和友好和谐的氛围,让走进仲裁机构的人明显地感受到仲裁与诉讼的区别,进一步抓好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文化建设,为规范化建设提供了组织保证,贵阳仲裁良好的社会形象公信力有较大提高。

  15年来,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逐年上升,1996年受案7件,标的额0.0891亿元;1997-2002年的第二届委员会受案483件,标的额3.93亿元;2003-2009年的第三届委员会受案1807件,标的额17.06亿元(其中2009年受案287件,标的额4.9亿元)。自第三届委员会成立以来,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实现了组建以来的快速发展。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着力提高案件的调解和解率、快速结案率和自动履行率,2009年工作创了“四个新高”:受案363件、涉案标的近6亿元、调解和解率超过50%、案件新种类持续增加,均超过往年。从2009年开始,贵阳仲裁委各项工作逐步规范化,在全国仲裁机构的排名中逐年上升:2008年至2009年在全国209家机构中分别位居第78名和第65名;2010年,受案349件,涉案标的额6.25亿余元,排名第29位;在27家省会城市机构中按涉案标的额排名第16位,总体排名第57位。

  2009年以来,建立了仲裁工作报告制度,主动接受党和政府对仲裁工作的领导,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2010年共编撰《工作简报》二十四期呈送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和市政协等领导机关,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先后与法制、工商局、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的协调联系,进一步规范各类合同示范文本;多次与省市工商联合会共同召开了全市非公企业仲裁法律制度推行座谈会、联合市非公企业协会举办仲裁知识讲座;将《仲裁法》基本知识介绍列入市“六五”普法教育内容。

  2009年底,被纳入为“全国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按照《关于全国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紧紧围绕仲裁案件数量和仲裁服务质量的提高,在办案质量、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制度建设、宣传推广等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2011年全国仲裁年会在贵阳召开,对促进贵阳仲裁更好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但是,贵阳仲裁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宣传推行仲裁制度的方式不够灵活多样,与相关部门和行业的协调交流不够积极主动,不少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在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仲裁或约定的比例不高;社会民众的仲裁观念和当事人的仲裁意识还比较浅薄,大多数人遇有民商事纠纷仍习惯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二是仲裁观念和工作方式与市场经济主体对仲裁的要求不适应,仲裁调解功能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有的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程序上还是习惯盲目照搬法院诉讼程序,不愿意在审理方式上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取舍;有的仲裁员审理案件过程中态度生硬,不能适时、恰当地体现仲裁区别于诉讼的特点和优势,不善于针对案件的具体特点有效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有的仲裁员在作出实体裁决时不能全面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可能由此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三是对实施仲裁法的行政指导性文件贯彻落实不力,自我提高,主动完善的意识和能力不强。虽然在2003年市政府以文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对各区县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但由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该文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加上自我提高、主动完善的意识不强,一直以来市政府对仲裁制度的宣传推进力度明显不够,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各界对仲裁的支持配合也仅仅停留在表面或某个领导的要求上,没有建立起制度性的沟通机制,处理外部关系、自我协调能力十分薄弱。四是盲目设立的分支机构没有发挥实际作用,反而阻碍了在全省范围的宣传推进工作。从2004年开始到2008年期间,分别在遵义、凯里、都匀、毕节设立过办事处;成立了本会的民商事仲裁调解中心、开阳仲裁调解中心、工程机械行业调解中心;设立了黔南州、黔东南州分会,虽然在地域上形成了由省会城市向各地州、行业部门的辐射和业务拓展,但因为指导思想上的错误,没有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没有得到当地社会人力资源的帮助,没有及时建立相关制度规范管理,没有使用专业人员开展工作,尽管投入了大量资金,最终却导致这些分支机构还没发挥作用就先后“倒闭”。

  2、贵阳仲裁当前跨越式发展的现状分析[6]

  客观地说,没有仲裁需求的地方是不存在的,问题是我们对这种状况采取什么方式解决。2009年下半年以来,我委把改变不良现状,寻找发展出路作为最重要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经过两年的共同努力,基本做好了跨越式发展的准备工作。

  (1)庭前调解及仲裁与诉讼相衔接彰显了特色优势

  2009年7月,高法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出台后,为更好地彰显仲裁调解便捷、快速、公正的优势,我委在学习武汉、湘潭、成都、天津等仲裁委员会多年来开展仲裁调解及斡旋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贵阳仲裁实际,从2010年4月开始,我委发挥立案接待处的“窗口”作用,尝试庭前调解,首先主要针对的是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程序简化,尽可能当天受理、当天调解、当天结案。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庭前调解已经成为我们对外扩大影响、宣传仲裁的有效途径,案件调解率也从以往多年来维持在30%左右提升到2010年底的近60%,创历年来新高,2011年调解率已达76%;2010年4-12月,庭前调解结案20件,涉案标的1.48亿元,占调解结案总数11%。截止到2011年9月20日,庭前调解结案87件,标的1564万元;其中群体性案件63件,占庭前调解结案数的72%,涉案标的162余万元;事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经做工作同意简化程序调解的有3件(含诉讼与仲裁衔接的2件),涉案标的额66万余元。现在,许多群体性案件当事人主动要求简化程序庭前调解,因为他们认为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践证明,通过简化仲裁程序、耐心细致的沟通交流,用最短的时间抚平当事人的不良情绪,为彻底化解社会矛盾奠定了基础。今后,我委将在此基础上,大力推行友好(斡旋)仲裁方式,使走进贵阳仲裁委的当事人能够得到意想不到的收获。

  同时,根据《若干意见》关于“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机方式”,“完善诉讼与仲裁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的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诉讼与仲裁均能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判文书,是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两种最有效途径。诉讼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仲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程序灵活,两者能够互补,满足不同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需求。最早开展这项工作的是厦门仲裁委与思明区法院,2010年8月,我委专程到厦门学习这一做法,对衔接工作涉及的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问题认真请教,为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2011年6月,我委与贵阳市白云区法院试行“诉讼与仲裁相衔接”工作,目前,2件民事纠纷案已成功调解。

  (2)打造调解中心品牌,使之成为发展的“桥梁”

  一是继续做好对产权纠纷的仲裁调解服务。我委民商事仲裁调解中心成立于2006年8月,在全国属于成立较早的仲裁调解机构。成立之初的几年,通过采取友好仲裁方式,解决了一些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打下了开展工作的基础;但近几年来的工作却呈下滑趋势。第四届委员会成立后,对怎样发挥中心优势,打开仲裁调解突破口,专门到市区两级法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调研,明确了在进一步做好产权纠纷调解的基础上拓展新的仲裁调解业务的指导思想。2010年至2011年9月,中心已审结产权纠纷确认仲裁案88件,涉案标的近亿元。

  二是把仲裁调解融入交通事故“快处中心”。 2010年8月31日,市交警支队联合13家保险公司、公估中心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快处中心”),专门处理市区发生的不涉及人员伤亡、不需查勘事故现场,双方拍照取证后快速撤出现场并在24小时内到“快处中心”一站式办理保险理赔的交通事故。但是,对彻底解决强制执行的后顾之忧、避免当事人事后反悔、有效防止责任方恶意启动司法程序逃避债务情况等的发生,“快处中心”仍然有局限性。2011年5月6日,我委“道路交通事故仲裁调解中心”在“快处中心”正式挂牌成立。目前,已结案14件。

  (3)找准发展切入点,大力推进仲裁制度

  一是规范合同文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贯彻执行2009年9月经贵州省人大通过的《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为契机,逐步规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010年5月,我委请国家统计局贵阳调查队在贵阳地区范围内开展了一次“贵阳仲裁意识与需求潜力调查”,为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贵阳地区仲裁市场的情况,进一步挖掘仲裁潜力,有的放矢地拓展仲裁发展空间起到了重要作用;7月-8月,又由市工商局牵头对贵阳地区所属所辖企业进行了一次关于企业仲裁意识的专项问卷调查,对服务类、商业流通、金融、科技、建筑、房地产等9个行业就对仲裁制度的了解程度、合同约定纠纷的选择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2010年9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项检查组对《仲裁法》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总体情况表明,仲裁在社会上的认知度还比较低。今年3月初,已与市政府法制局、市工商局联合组成调研组到贵阳地区十个区市县就《贵州省合同监督条例》及2003年筑府发【2003】102号《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二是以人大代表建议案使更多的人认识仲裁。为进一步宣传推进仲裁尽快融入市场经济,2010年年初,我委商请两位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上为仲裁鼓与呼,就仲裁工作纳入市委政法委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及在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市政工程中适时引入仲裁制度提出了第三个建议案。2010年,市委政法委已落实建议案,将仲裁工作纳入每年的的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这项工作对于使党委重视仲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在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市政工程中适时引入仲裁制度的工作,已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取得联系。明年,我委将与市固定资产审计中心配合,不仅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市政工程的合同文本还会在条件成熟时设立建设工程评审中心。

  (4)开展目标考核及专题调研,为发展提供支撑

  一是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规范机构管理工作。《贵阳仲裁2010-2014五年发展规划蓝本》,明确未来五年三大总体工作,即,一是大力推行仲裁制度,主动服务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二是以质量为生命线,坚持不断提升仲裁服务水平;三是打造一支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仲裁队伍。每年年初拟定全年工作进度,根据各处室的工作职责,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制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年度工作目标顺利完成。事实证明,2010年实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后极大地调动了全委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创造性,全年各项工作均再创历史新高;2011年上半年的工作比去年又有了新的进步。

  二是开展课题研究,大力推进贵阳仲裁发展。2010年12月,我委完成了市委重点课题《贵阳仲裁工作跨越式发展研究》,这是我委成立近15年来第一次将仲裁专题调研列入全市重点课题,课题验收环节,专家们对课题的理论性、现实性尤其课题是以独特的视角展示了仲裁在多元化矛盾纠纷机制中的重要作用予以了很高的评价,为党委政府更加重视仲裁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宣传方式。在此基础上,2010年10月完成了《贵阳仲裁事业发展十年规划》,为未来十年贵阳仲裁准确把握形势抓住机遇,努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找到自身准确定位奠定了基础。

  2011年列为省法学会重点课题《仲裁调解在“三调联动”中的作用研究》,定位于仲裁价值应取向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贵阳市是中央明确、全省唯一的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扎实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切实加强社会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全局,事关省会城市和谐稳定大局。为此,我委积极按照市委市政府及中央16部委的有关要求,主动将仲裁调解纳入“三调联动”,整合调解资源,提高调解效力。该课题的完成,对于更好地发挥仲裁调解在我市“三调联动”中作用,全面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3、贵阳仲裁跨越式发展要解决好的问题

  (1)要始终坚持我国仲裁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方向。这是仲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检验仲裁工作的唯一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使仲裁工作沿着正确的道路发展下去。如果仲裁机构变成了营利机构,仲裁工作变成了为个人谋名利的手段,就违背了我国实施仲裁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目的。

  (2)必须始终不移地坚持长沙会议精神。这是我国仲裁工作根本指导思想,是结合我国仲裁工作特点和根本要求提出的正确指导方针,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规律性的认识结果,也是被我国仲裁工作的发展实践一再证明了的。现在不是要不要继续坚持贯彻长沙会议精神的问题,而是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根据新时期的形势和新任务来创新长沙会议精神的问题。当前的重点是要深入市场经济找发展办法,要在重点、特点、热点上下功夫,选准突破口,找准发展抓手,与市场经济的组织广泛合作,与市场主体广交朋友,不断拓宽仲裁服务领域,创新仲裁服务方式。虽然我国不实行行业仲裁制度,但要积极开展有特色的行业仲裁工作。总之,做好“长沙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关键在于解决发展的观念问题。

  (3)坚持解放思想自主创新。这是开创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的重要精神动能。在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允许有不同意见,允许争论,但要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目前,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争先创优的理论研讨和工作实践正在我市各行各业大力开展,贵阳仲裁也不能自甘落后,要遵循仲裁工作的规律,把“知行合一,协力争先”的贵阳城市精神与仲裁跨越式发展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抢抓机遇,敢于挑战,努力做好贵阳仲裁各项工作,实现既定目标。

  (4)积极尝试依法公开仲裁。一直以来,我们总是顾虑仲裁保密的规定而不敢将仲裁各个环节特别是审理程序公开。一些仲裁机构的成功实践表明,只要精心组织好实施好,每年都可以选择两三个适当的案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社会性的依法公开仲裁活动,组织相关的市场经济主体和行业组织、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旁听,把树立仲裁良好形象和社会公信力的活动有声有色地搞起来。必须明确的是,这项工作社会性、开放性的工作,不是封闭的、专业性的工作,这项工作是新时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加强机构专业化建设、改变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和面貌的一项重要措施。

  (5)继续拓展仲裁调解空间。始终大力倡导仲裁调解的特色和优势,始终坚持个别化原则,用具体案例使选择仲裁的市场经济主体在亲和有好的氛围里化解纠纷,消融对抗;促使仲裁庭在裁决时不仅要依据准据法,还要依据相关规范、规则、商业惯例乃至衡平原则,体现仲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特点及仲裁与诉讼的明显区别。在仲裁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完善纠纷处理方式,努力形成裁决、调解、斡旋“三位一体”的系统性优势[7],尤其要主动积极地通过斡旋仲裁(友好仲裁)和仲裁邀请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促成争议双方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合意,促成当事人今后继续交往合作,逐步使其成为贵阳仲裁的主要特色和工作方式。

  三、贵阳仲裁工作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1、统一思想,明确跨越式发展的目标

  和许多仲裁机构一样,经过十几年的努力,贵阳仲裁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也遇到了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特别是机构从普通事业单位转为参公事业单位后,客观上造成的制约仲裁发展的因素显而易见。

  尽管贵阳是省会城市,占据客观地位先机和经济总量占全省三分之一优势,但经济总量和发展现状决定了贵阳只是三线城市;虽然相对于遵义和六盘水两家仲裁委员会,我委的各项工作一直领先,但在全国仲裁机构的位置仍然是属于发展比较缓慢的中小机构。要想突破“瓶颈”制约,取得新发展,就必须对自身所处的现状有清醒认识。当前,“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以及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仲裁工作的基本矛盾;“仲裁事业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不相适应”仍然是我国仲裁事业发展的主要矛盾,尽管早在1996年6月8日国务院就发布了国办(1996)22号文件,专门就推广仲裁法律制度问题作出规定,2003年贵阳市人民政府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筑府发【2003】102号),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提出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对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予以修订;依照国办(1996)22号文件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的各个领域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但是,实际效果不理想。

  2009年12月,第四届委员会成立之时,正值全国大力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三阶段即整改落实阶段。贵阳市针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总载体是“走科学发展路、建生态文明市”,并提出了把“三思考、三创新、三为民”作为衡量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否取得成效的标准。三思考:一是思考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忠诚不忠诚;二是思考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透彻不透彻;三是思考抓工作扎实不扎实。三创新:一是要创新发展思路;二是要创新办法措施;三是要创新体制机制。三为民:一是便民;二是安民;三是富民。

  第三届委员会在分析检查环节提出了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载体是“落实科学发展新要求,谱写和谐仲裁新篇章”;明确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大讨论的题目是:“贵阳仲裁要不要科学发展?能不能科学发展?”及“建生态文明市,贵阳仲裁如何做?”,通过全委上下半年多的学习思考,对以前存有疑虑的许多制约贵阳仲裁发展的问题找到了答案,坚定了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契机,科学规范宣传推介仲裁,抢抓机遇迎头赶上的决心。

  第四届委员会驻会领导班子认真学习了卢云华司长所著的《中国仲裁十年》一书,并将其中的核心要义整理出来,要求中层干部深刻领会并在工作实践中贯彻落实。尽管此书是中国仲裁机构成立十年来每年在不同城市开会形成的领导讲话稿,但每次的会议主题都十分明确且有很强针对性,其中提出的许多观点至今仍然不过时,特别是关于中国仲裁事业顺利发展应该遵循的客观规律要牢记“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不仅可以用于指导前十年的中国仲裁,而且将来很长时期都应该是中国仲裁工作不断前进的行动指南。

  据此,当前和今后贵阳仲裁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对仲裁工作的领导,使仲裁事业的发展不偏离正确的轨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坚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基本方针,把仲裁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抓实抓好,努力把仲裁工作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提升为重要作用;坚持仲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正确方向,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不断创新思路提高科学推介宣传仲裁及案件质量效率的能力;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打造高素质队伍;不断彰显仲裁特色文化,突出优势地位,使贵阳仲裁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稳定社会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法律、经济和人际、社会关系,实现法、理、情的和谐统一作出积极贡献。

  2、围绕“三项基本任务”制定发展规划

  形势决定任务,任务决定方针政策。2011年9月21日至9月23日,贵阳仲裁委参加了由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以“高举发展旗帜,勇攀发展高峰”的大连、郑州、武汉、贵阳、成都五城市仲裁委主任发展工作座谈会。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从明年开始,用5年的时间,在全国仲裁界中培植一批具备跨越式发展潜力的“红旗示范单位”,以“努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生活和谐发挥的积极作用提升为重要作用”为目标;努力完成“仲裁发展机制市场化、工作体制社会化、机构建设规范化”的三项基本任务,始终坚持我国仲裁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方向,始终坚持长沙会议精神,始终坚持自主创新,努力使“红旗示范单位”成为所在地区乃至全国具有影响力的仲裁机构,以更好地带动全国仲裁事业更好地向前发展。我委能成为“红旗示范单位”,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法制办对贵阳仲裁工作成绩的肯定。

  时不我待。仲裁本身就是创新事业,创业本身就有风险,不创新就不会有发展,不发展就是最大的错。以树形象铸品牌为目的,从现在开始,通过十年的努力,2014年时把贵阳仲裁机构打造成在省内外和西南地区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仲裁机构,2020年进入全国先进仲裁机构行列,实现贵阳仲裁跨越式发展的奋斗目标。

  积极运用卓有成效的工作方式使仲裁法律制度在全省得以广泛深入的宣传和推行,较好地解决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和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与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使广大市场经济主体普遍相信仲裁公信力并主动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仲裁能力不断增强,办案质量不断提高,“快速结案率、调解和解率、自动履行率和当事人满意率”这“四率”达到新的较高的水平;采取有力措施促使人才队伍专业水平不断提高,仲裁队伍不断壮大且更具凝聚力;仲裁机构硬软件设施从根本上得到较大的改善,从2011年起,3年内实现“无纸化”办公,到2020年时,贵阳仲裁进入全国先进仲裁机构行列的目标就有望实现。

  3、未来五年贵阳仲裁能够实现的目标

  作为发展中的中小仲裁机构,虽然贵阳仲裁目前工作状况还不尽如意,但是,明确了“一心一意谋发展,一切围绕发展,一切服从发展,一切为了发展,始终坚持靠发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的发展思路后,贵阳仲裁是可以后来居上的。

  一是以特色为生命线,坚持不断提升仲裁服务水平和案件质量。不断更新仲裁观念,大胆改革仲裁方式。用具体案例使选择仲裁的市场经济主体在亲和有好的氛围里化解纠纷,消融对抗;促使仲裁庭在裁决时不仅要依据准据法,还要依据相关规范、规则、商业惯例乃至衡平原则,体现仲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特点及与诉讼的明显区别。通过斡旋仲裁(友好仲裁)和仲裁邀请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促成争议双方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合意,促成当事人今后继续交往合作,逐步使其成为贵阳仲裁的主要特色和工作方式。从2011年起,案件数均比上一年度增加25%以上,到2020年力争达到收案数超2000件;从2010年起用3年时间使“三率”每年递增10个百分点,到2014年时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90%、80%、90%,以后当年快速结案率和自动履行率均保持在90%以上,调解和解率确保80%以上。

  二是大力推行仲裁制度,主动服务生态文明城市建设。采取多种形式,从2011年开始至2014年,贯彻落实《贵州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从2011年起,规范合同文本工作覆盖面,每年要递增3个系统或行业,仲裁条款选择率达80%;至2020年时,仲裁知晓率达到90%以上,仲裁范围所涉民商事合同规范工作在全省基本结束。案件争议标的额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25%,至2020年年收案争议标的额达到50亿元。

  三是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打造规范管理平台。从2011年开始到2013年,启用内部办案、办公流程自动化并逐渐过渡到“无纸化”。从2011年开始,逐步建立起科学有效的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杜绝违反程序办案,严防出现不公正、不适当的裁决;完善裁前告知、庭前调解、审中调解、仲裁员办案公示、限时办结、疑难案件专家咨询、文书草案核阅制度,通过制度创新促进案件质量不断提高,到2014年,形成科学规范的内部制度管理模式。从2011年起,超期结案案件数每年下降10%;至2014年,确保不出现程序错误和瑕疵案件;至2015年,实现无超期结案案件,没有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案件。

  四是逐步建立规范的仲裁工作体系,使仲裁工作融入全市工作大局。从2010年开始,采取有效措施使机构人员及仲裁员牢固树立起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稳定意识,在办案中坚持做到“预先调解,温和裁决,关注履行,跟踪服务”,积极协助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严防因裁案出现不稳定因素,努力实现裁决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到2014年,形成秩序井然、运行良好的仲裁工作完整体系。

  五是兼顾办案、发展的需要,打造一支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仲裁队伍。到2013年,使市场经济实务专家的比例达到60%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家所占比例达到40%,建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品质高尚、作风严谨、勤勉敬业、善于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调分止争的办案仲裁员队伍,培养一批善于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发展型仲裁员,体现精炼、实用、全面的原则。从2011年起,全面完善仲裁员档案资料的管理,仲裁员的个人详细信息要在本会网站上公开,配合《仲裁员名册》使用,便于当事人充分行使选择权。逐步完善仲裁员参与庭审活动情况记录、当事人投诉情况记录、工作技能测试记录、社会评价记录,到2011年,形成管理综合评价体系,强化执行力。2011年,建立健全发展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审查委员会、监察考核委员会的相关制度规定,确保仲裁日常各项工作沿着正确方向运行。

  六是按照“立足贵阳,服务全省”的工作方针,以新的思路规范建设管理仲裁分支机构。从2012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在开展以仲裁调解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推进“仲裁与诉讼相衔接”进程中,选择3-4个工作基础好、仲裁外部关系较顺畅的贵阳所属县(市、区)进行试点,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依靠当地社会各界的人脉资源,从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调解、对接法院做好诉讼和仲裁的衔接开始,稳步有效地建立起分支机构,形成较好工作氛围后再向全省推广,再争取当地主管职能部门对分支机构的设立给予政策支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有贵阳仲裁特色的分支机构设立和管理制度。至2020年,在全市10个县(市、区)和全省6个地州市均设立贵阳仲裁的分支机构,形成建得起、管得住、发展好的模式。

  2011年10月7日

  [1] 《关于全国仲裁机构二次创业的目的和任务》,卢云华著,百家出版社,2006年版

  [2] 《加快发展,解决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卢云华著,百家出版社,2006年版

  [3] 《关于全国仲裁机构二次创业的目的和任务》,卢云华著,百家出版社,2006年版

  [4] 参见《全国仲裁工作年会资料》2010年、2011年版,上海、贵阳仲裁委会务组编辑

  [5] 《2004年全国仲裁工作总结》,卢云华著,百家出版社,2006年版

  [6] 节选自《贵阳仲裁委经验交流材料》,见《2011年全国仲裁工作年会资料》

  [7] 见卢云华司长在2011年全国仲裁年会上的讲话,贵阳仲裁委网站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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