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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专论
仲裁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如何争先创优
时间:2015-05-26 [ ] 浏览次数:6947 来源:贵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视力保护色:

  ——贵阳仲裁委副主任兼秘书长 卜贵荣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应有之意

  自从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社会管理。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维系社会关系需要社会管理。社会管理,也叫社会公共管理,通常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系统的、规范的社会政策和法规,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培育合理的现代社会结构,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孕育理性、宽容、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建设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发展的社会环境的方式和途径。

  自从人类出现利益和阶级分化以来,就有了国家如何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已经发明了两种社会管理模式,即统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和管理型社会管理模式。在统治型模式中,社会管理附属于阶级统治,是强制性的,主要运用行政和宣传教化的手段对社会实施管理,强迫整个社会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点上。从这种意义上说,这实质上就是一种社会管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从社会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建设,从改革开放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们对社会管理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息,不断深化着创新社会管理的生动实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中国社会既有的社会管理理念越来越不适应变化的社会,既有的社会管理体制越来越制约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管理模式逐步从社会管制向社会管理转变,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传统管理模式开始转化为深入到、渗透到社会生活一切领域的无所不在的相容性管理模式。

  纵观我国社会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以后,政治上采取党的一元化领导为核心的高度中央集权体制,经济上实行以公有制为特征的计划(命令)经济,国家几乎控制了所有社会资源,覆盖了整个社会,社会没有自己组织的空间,这是一种超稳定的社会结构,但它是以行政性、封闭性、单一性为主要特征的。改革开放后,中国总体性社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发生解体,整个社会被切割为无数的片段甚至原子,也可称之为社会碎片化,“超稳定社会结构”被彻底打破,此过程一直持续到现在。温家宝同志指出:“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管理就是服务,我们要把政府办成一个服务型的政府,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最终是为人民服务。” 既表明了政府应致力于公共服务的真谛,又道出了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是一个渐进过程。如果说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是自由竞争,那么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就是“协同”:协商意见、协调利益、协同动作。竞争可以产生活力,和谐也能产生活力,中国古语“和气生财”、“家和万事兴”,纠正了“竞争主义”的偏狭。所以,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并不仅仅是经济领域市场化改革的延伸和推广,而是要与已经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相适应,这势必是一项综合的庞大的创新工程。

  创新的社会管理体制至少应该包括:一个完善的能够凝聚各方社会力量的管理主体结构;一套完整的能够规制所有社会生活领域的制度体系;一批能够有效地协调各方利益、整合社会关系、协同社会行动的运作机制;一系列从信息收集传递、社会反应调控、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理到系统的修复和演进的社会设置。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因此,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是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意。社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正确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必须坚持服务优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强化社会服务提高社会管理的实效,努力实现管理与服务的实际统一。只有秉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的理念,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才会达到目的。“十二五”期间,加快转型,不仅包括经济方式的转变,更应该包括促进社会管理向服务型管理的转变。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适应“十二五”发展主基调、主战略和目标任务的客观需要,是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全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对仲裁的特色和优势的认识

  作为带有民间性质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仲裁是随着商品经济交换活动的产生而产生,在现代社会中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并被赋予法律上的意义。作为一种与诉讼并行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其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世纪的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仲裁的权力来自于当事人授权,与诉讼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仲裁行使的是私权处分权。社会上产生的纠纷是多种多样的,诉讼不是对所有类型的纠纷都非常适用有效的,特别是一些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民商事纠纷就不一定适用于诉讼的方式。仲裁本质特点决定了它能够结合市场经济主体民事经济纠纷的特点比较准确地把握合作双方的根本利益所在,找准最符合双方利益要求的方案作为解决矛盾的切入点,高效率、低成本地解决矛盾,具有广泛的市场适应性、契合性,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最大程度地减轻经济纠纷带来的负面作用。而且,它自身具有的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的特点和公平、高效、简便、低成本的处理方式及裁决结果与法院判决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优势往往得到大多数市场主体的欢迎,其作用和地位是其他方法不能替代的。现在,国外90%以上的市场经济主体都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然会产生不同的利益主体,表现在社会结构中就是不同的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不同的社会阶层与利益群体自然会有其不同的阶层群体意识、不同的利益获取与维护模式。所有这些群体阶层合法的利益我们都要、也都必须要一视同仁地去尊重、去保护,不能为了某一群体、某一范围的利益,就动辄以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名义去取代、压制别的社会群体应有的合法和基本利益,特别要反对一些既得利益群体过分的要求以及对普通人民群众利益的伤害。从技术层面来说,我们要重视沟通与协调,而不是片面的强力控制;要重视柔性“减压阀”功能,而不是都以“高压线”威慑;要不断增添社会系统的“稳压器”和“平衡器”。只有最大程度地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充分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培育发展各类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着力减少社会发展的成本,才能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公正,在更高层次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令人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它的发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私权纠纷的解决方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若干意见》根据“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不仅对人民法院立案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以及立案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两个方面的衔接进行了规范,同时,扩大了赋予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的范围,鼓励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业调解的发展,“推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并以“司法确认程序”来保障社会力量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从而实现把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而且,最高法院首次提出要“最大程度地发挥仲裁制度在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这说明仲裁在我们开始构建的科学、系统、逐步臻于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将会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在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今天,仲裁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开放有序、追求高效益与低成本的市场经济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而仲裁特有的市场经济属性与这种需求不谋而合。仲裁机构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性,积极运用仲裁方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和经济纠纷,服务市场经济,建设和谐社会。

  完善的纠纷解决制度已经越来越成为衡量投资环境的重要参数。我国正在成为世界性市场,每家仲裁机构所在地区都是这个巨大市场的组成部分,都肩负着改善投资环境的任务。贵阳市是中央明确、全省唯一的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城市。扎实开展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切实加强社会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全局,事关省会城市和谐稳定大局。2010年11月22日,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充分尊重当事人通过诉讼、仲裁等其他解决纠纷的机制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1年6月1日,中央16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按照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及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贵阳仲裁委充分认识到这是仲裁服务于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积极着手就推行仲裁调解制度、建立完善仲裁调解制度、发展仲裁调解队伍以及仲裁调解程序、人员责任落实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认真落实梳理,为今后开展工作做好准备。

  开展“三调联动”,是整合调解资源,提高调解效力,争取解决好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客观要求和有效办法;仲裁调解作为“三调联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全面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效能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贵阳仲裁着手的《仲裁调解在“三调联动”中的作用研究》的课题调研,对于更好地发挥仲裁调解在我市“三调联动”中作用,促进仲裁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仲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1994年8月31日公布,1995年9月1日实施的《仲裁法》,标志着一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与诉讼并列的民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正式建立,意味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一种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新的法律制度的确立,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民商事经济纠纷制度的一种改革。虽然出现较晚,但的确是一部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先进仲裁法律制度,它所体现的许多仲裁理念和基本原则,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原则、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与行政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管辖不受地域级别限制等等规定,无不与国际商事仲裁理念和级别原则相吻合。正是有了这样一部先进的仲裁法律制度,才保障了国内仲裁事业的发展在短短十五年内就取得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几十年甚至几百年才取得的成果。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正、监督作用。当前要着重发展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这是第一次在党的重要文件中写入仲裁,表明了仲裁机构作为新型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开始为国家重视。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只有十余年时间,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制度相比还很不完善,这无疑是影响我国仲裁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经过15年的实践,用仲裁手段解决民商事纠纷,已开始被社会和越来越多的市场经济主体认识和接受。通常情况下,仲裁制度对规范社会组织中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将会起到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各地仲裁机构根据所在地和各自工作实际在许多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中推行完善仲裁,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充分证明仲裁在表达诉求、调处矛盾和保障权益方面能够很好地满足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

  作为市场经济内部的一种自我完善、自我解决纠纷的机制,仲裁的本质是解决资本关系的,与解决财产关系有着很大区别,这就决定了仲裁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仲裁,应当有利于实现资本目的,通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灵活便捷地处理纠纷,促进资本效益最大化的实现。[1]仲裁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除了依据准据法,还可以广泛运用每个行业、各个领域特殊的商业惯例和游戏规则,比较准确地把握双方的矛盾与症结,让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不至于官司打完了,经济联系也打断了,互相之间不做生意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促进市场经济依法竞争,最大限度地减轻和防止因经济纠纷给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作用。通常,我们会提及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其实两者最重要的区别不是程序上的灵活,而在于仲裁实体处理上得灵活,即,仲裁的核心在于不是简单地适用法律,而是要正确适用更多的市场经济游戏规则和商业惯例。以往,我们宣传仲裁优势的时候,都没有掌握仲裁本质,一味地将便宜、快捷、保密和一裁终局,都难免引起歧义。所以,只有坚持仲裁实体处理的灵活性,按照个别化原则处理纠纷,才是仲裁的核心本质,才能有持久的吸引力。

  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贵阳仲裁委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坚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基本方针,把仲裁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抓实抓好;坚持仲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正确方向,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不断创新思路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打造高素质队伍;不断彰显仲裁特色文化突出优势地位,努力使贵阳仲裁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10年10月完成的《贵阳仲裁事业发展十年规划》,为未来十年贵阳仲裁准确把握形势抓住机遇,努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找到自身准确定位奠定了基础;着力强调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契机,强调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紧紧依靠政府办仲裁;强调要在融入市场经济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谋发展;强调“发展才是硬道理”,坚决克服无所作为、小富即满、固步自封的思想;强调打造仲裁特色,不能把仲裁办成“二法院”;强调仲裁文化内涵,彰显“人为本,和为贵”及“公正、专业、服务、高效”的价值取向。

  从2009年开始,贵阳仲裁委各项工作逐步规范化,在全国仲裁机构的排名中逐年上升:2008年至2009年在全国209家机构中分别位居第78名和第65名;2010年,受案349件,涉案标的额6.25亿余元,排名第29位;在27家省会城市机构中按涉案标的额排名第16位,总体排名第57位[2]。

  经过两年的共同努力,不仅案件数和涉案标的额逐步增长,而且在不断更新仲裁观念,大胆改革仲裁方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尝试以合意裁决、确认仲裁、邀请仲裁等方式涉足更广阔的市场经济领域,进一步加强仲裁过程中的调解,特别是立案后组庭前的调解力度,截止到2011年9月,创新仲裁实践的庭前调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结案87件,涉案标的额1564万元;仲裁案件调解率达到76%、快速结案率和自动履行率分别达到57%和95%,再创历年新高。工作中,用每一个具体的案例使选择仲裁的市场经济主体在亲和有好的氛围里化解纠纷,消融对抗,更好地体现贵阳仲裁“人为本,和为贵”的仲裁文化理念和“公正、专业、服务、高效”的工作目标。今后,贵阳仲裁还将适当扩大适用仲裁纠纷类型的范围,比如交通事故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等领域推行仲裁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优势,使仲裁成为多元化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首选途径,使仲裁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委将深刻领会李军书记在7月27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遵循“走科学发展路,建生态文明市”的总路径,努力使贵阳仲裁工作在“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进程中,为贵阳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要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勇争上游,树立敢争第一、永不服输的志气,始终坚持高标准,把各项工作做到上乘、做到极致,决不能满足于“凑合”、“差不多”,努力使各项仲裁工作在“十二五”期间再次迈上新的台阶,实现贵阳仲裁工作跨越式发展的目标。

  [1] 引自《目前我国仲裁工作的形势和任务》,见《中国仲裁十年》,卢云华著,2006年百家出版社

  [2] 参见《全国仲裁工作年会资料》2010年、2011年版,上海、贵阳仲裁委会务组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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