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确认仲裁作为一种解决合同潜在纠纷的服务方式,近年来得到了普遍认可和赞许,本文拟从民事诉讼制度和传统仲裁制度的局限性、确认仲裁模式的固有特征优势方面论证建立确认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从实践层面对确认仲裁的对象进行论证与阐述,为读者勾勒出确认仲裁制度的初步轮廓。
【关键词】 确认仲裁模式 和谐仲裁 传统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制度
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进入了历史上发展的最好时期。在国务院积极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文件)的情况下,贵州省迎来了经济腾飞的又一次新机遇。在此大背景下,争取中央企业在贵州投资、发挥中央企业的投资优势,以加快贵州的开发和建设,成为政治层面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另一方面,为争取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来黔投资,贵州政治高层已经出台了“3个15万”措施,即个人筹资10万元,省级财政补贴5万元;地方金融机构配套贷款15万元;企业营业后,利用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对企业进行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15万元。随着《意见》的进一步落实,进入贵州的企业必然急剧增加,与之相伴随的是民事合同纠纷必然增多。在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怎样才能快速、高效、便捷、公平地解决这些纠纷,应当成为贵州法律人士认真思考的问题。显然,民事诉讼制度与传统的仲裁制度已经不能满足这一需要。寻找一种新型的争议解决方式,既能解决民事合同纠纷,又能平息纷争、让争议双方搁置矛盾、继续合作,确认仲裁模式正好满足了上述要求。
一、民事诉讼制度与传统仲裁制度的局限性表明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下经济纠纷解决的需求
我们都知道,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伴随着晚清西方列强侵略中国的现实建立起来的。可以说,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大陆法系诉讼制度演变的产物。传统仲裁制度则早于诉讼制度,它不是法学家创造的,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总结产生的,其与其他法律制度一起,构成文明法律制度的基础。但在实践中,民事诉讼制度与传统仲裁制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1.民事诉讼制度与传统仲裁制度的高成本增加了当事人的社会负担。民事诉讼制度与传统仲裁制度的高成本主要体现为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就经济方面而言,因为合同或协议本身标的过大,解决纠纷需要高额诉讼费用或仲裁费用;就时间来讲,因为在民事诉讼和传统仲裁中,双方当事人进入程序是在矛盾恶化之后,调解起来非常困难,许多情况下都是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出具判决书或裁决书,现实中审限或仲裁期限又比较长,在客观上造成了当事人双方时间成本的增加。
2.民事诉讼制度或传统仲裁制度解决纠纷的暴露性或显性特征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矛盾的难以调和性,纠纷解决的同时造成社会群带文化同一性裂痕的扩大。一般来讲,当事人双方提起诉讼或仲裁之前,多半会进行协商,在双方对争议内容分歧较大的情况下,才会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达到权利义务的平衡。在此过程中,双方的矛盾已经爆发或升级,达成合意的机会成本较高,因而调解成功的几率较低。此类案件的增多且不断积累,将会对人们的社会价值观产生消极影响,分化社会群带文化同一体,造成社会群带文化同一性的裂痕进一步增大。
二、确认仲裁模式的固有特征与建立确认仲裁模式的必要性
确认仲裁模式来源于仲裁实践。2007年,武汉仲裁委员会根据12年的仲裁实践经验,归纳出“确认仲裁”的概念,并在内部进行了课题研讨,最终正式提出确认仲裁这一新型的仲裁模式。这种成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仲裁方式已经为全国许多仲裁机构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学习借鉴。
根据武汉仲裁委员会的定义,“确认仲裁”指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就解决争议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和认定,依法评判该合同或和解协议的效力并决定是否给予法律确认的仲裁行为。之后,许多学者又根据实践及自身理解,对“确认仲裁”进行了定义。综合这些定义,笔者认为,确认仲裁模式所具有的固有特征优势,能为顺利解决日益增多的民商事纠纷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1.确认仲裁模式解决矛盾的时间节点使得其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防范功能,能为市场经济协调、持续发展营造很好的预防环境。笔者认为,民商事合同纠纷不仅具有现实性,还具有潜在性和或然性。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现代仲裁制度解决的不仅仅是现实存在或既成的争议事实,还应对尚未发生、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进行必要的预防。确认仲裁模式的产生正是满足了这种需求。对许多可以预见或已经呈现的风险因素通过确认仲裁的方式将其法律风险固定化,以弥补原合同内容的缺陷或不足,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及时地处理和防止风险和损失的扩大,更好地维护各自的权益,从而营造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秩序。
2.确认仲裁模式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高度一致性决定了当事人双方的亲和性及风险的可控性,有利于双方和谐解决问题。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或达成和解协议时,双方处于合作、非对抗状态,此时对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认定并作出裁判,易被双方接受。进一步来讲,对于投资企业来讲,便捷、高效、公正、公平而又能和谐的处理纠纷,不但能节约成本,而且能提高工作效率,甚者,能让其感受到人文环境的和谐。
3.确认仲裁模式既有公证制度的证明力,也有诉讼制度和传统仲裁制度的强制性,但因其简化了合同纠纷解决程序而具有了独特的优势。因为就合同而言,公证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进行法律形式审查,并出具合同或协议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书,但合同或协议实质内容的效力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加以认定才具有法律强制力。诉讼制度和传统仲裁制度设立目的是为了解决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合同实质内容的有效性需要当事人加以证明。换句话讲,公证制度具有证明力但无强制性,诉讼制度与传统仲裁制度具有强制性但没有证明力。确认仲裁制度在合同或协议签订之初当即对其实质内容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裁决,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简化了合同纠纷解决程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引入确认仲裁制度,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或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不但可以防范纠纷的实际发生,而且可以节约审判或者仲裁成本,对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确认仲裁模式针对的对象
从确认仲裁的含义可以看出,确认仲裁模式针对的是合同或当事人双方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签定的和解协议。因此,只要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都可以提起确认仲裁。但在实践中,合同或协议发生纠纷的几率相对较低。因此,笔者认为,一般来讲,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或协议有必要提起确认仲裁申请:
第一、合同或协议标的较大的。对于当事人而言,为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标的较大的事项一般都签订了合同。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即进行确认仲裁,一方面可以经过法律的确认,最大程度的保护己方利益;另一方面在发生争议时,可以在最短的时间范围内得到救济,减少损失。
第二、合同或协议履行期间较长的。对于履行时间较长的合同来讲,其间履行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几率较高—如履行主体的变更、数量、价格等因素变化,甚或发生履行不能等违约情形—进行确认仲裁能使当事人在最短时间及时获得法律救济。
第三、合同关系复杂或涉及当事人较多的。此种方式进行确认仲裁的益处在于,通过法律专业人士对合同进行审查,达到防范法律风险的目的;另外,发生合同纠纷时,则可以避免进入漫长的诉讼或仲裁程序。
第四、合同约定内容为国家限制性(如国家特许经营)行业的。因为限制性行业(如烟草、矿产开采)国家制定的部门法规、政策性文件较多,导致合同无效可能性极大,这类行业当事人前期投入又较多,进行确认仲裁申请,可以防范合同无效性的产生,减小投资损失。
第五、发生纠纷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一般来讲,和解协议发生在当事人发生争议以后,因此即使签订和解协议,双方或一方违约的可能性极大。和解协议本身没有强制力,如果进行确认仲裁,则可以降低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四、结语
确认仲裁的产生和发展顺应了市场主体的需求,它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愿,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大限度地体现平等协商的精神,以充分沟通、平和磋商的庭审方式,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或争议,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充分体现了和谐仲裁理念,创新了仲裁服务方式,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仲裁理论与实践。
建立确认仲裁模式,可以为市场经济主体营造一个高效、便捷、温馨、和谐的投资人文环境,尤其能够为促进贵州经济的腾飞构建一个井然有序的法制环境。
近期,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会召开“关于确认仲裁如何更好地为金融机构服务”的专题座谈会,对是否将确认仲裁模式引入金融体系、怎样引入等问题进行研讨。笔者认为,这是建立确认仲裁模式绝好的契机:先开展以金融系统为对象的确认仲裁模式,然后以此为平台,向其他行业推进,最终达到确认仲裁模式的完全覆盖。
但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确认仲裁制度还处于发展初期,在确认仲裁程序中,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仲裁风险,如何提高仲裁质量,如何将确认仲裁模式与仲裁工作实际相结合,达成与诉讼制度及传统仲裁制度的优势互补,值得关注。
主要参考资料:
[1] 参见武汉仲裁委员会案件统计分析表,为内部资料。
[2] 参见杨良宜著:《国际商务仲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73-74页。
[3] 参见董纯钢、董莉:“论和解裁决”,载《仲裁与法律》(第100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第108页。
[4] 参见《关于拟在贵阳地区推行调解和确认仲裁工作的情况汇报》 贵阳市仲裁委员会
[5] 参见刘西林著:《经济纠纷的解决与仲裁制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第3页。
[6] 参见车丕照主编:《仲裁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2页
[7] 200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8] 参见熊世忠、唐云峰著:《论确认仲裁》
【贵州兴科律师事务所 杨仕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