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贵仲规则了解涉外案件法律适用
作者:周松 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五条规定:
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作出裁决。当事人未选择的,仲裁庭应当适用与争议事项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前款当事人选择的或者仲裁庭决定适用的法律系指实体法,而非冲突法。
仲裁庭可以适用有关国际商事惯例作出裁决。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国际仲裁案件
法律适用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国际仲裁案件当事人有权选择,在其特定案件中适用何国、何地区法律。这是源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所确立的,国际仲裁案件当事人法律适用选择权。此种选择必须是当事人达成的一致意见,可以在订立仲裁协议时达成,也可以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仲裁庭应当适用与争议事项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作为兜底性原则,没有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情形,致使司法实践中裁判者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在仲裁案件中涉及该项问题,仲裁庭应当充分研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专门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制定、实施的司法解释,避免过度主观。
本条第二款文字简练但晦涩有加。首先,当事人可以通过达成一致的方式选择特定案件适用的实体法,甚至可以选择法律冲突法[1]。其次,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冲突法,也没有选择法律适用的实体法时,仲裁庭决定适用的法律仅局限在实体法而不能指定适用冲突法。最后,由于法律冲突法在适用时很有可能指向另一国的实体法,使法律适用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而应当尽量避免。故,按照本条规定,当事人选择或仲裁庭决定适用法律时,如采取“适用中国法”等表述,那么在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适用中国冲突法”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第二款,应当认定适用中国实体法而非冲突法,避免因适用冲突法而指向另一国的实体法,造成法律适用不确定的情形。若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中国冲突法”,则从当事人约定。
本条第三款对国际商事惯例在国际仲裁中的地位予以明确。国际商事惯例的可适用性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普遍遵循的原则,但是与境外法律适用的标准一样,在适用时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冲突法”是指在各国民事法律就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不同而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况下,指定以何种法律调整该特定法律关系的标准的法律适用法。
案 例
艾地盟公司与泉州市三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京04民特58号
与本条仲裁规则相关部分
ADMAsia-PacificTradingPte.Ltd.(艾地盟亚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地盟公司)与泉州市三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艾地盟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艾地盟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是“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以及《仲裁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法律适用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由仲裁庭决定案件实体的法律适用。仲裁庭认为,英格兰法仅适用于《买卖合同》‘Others’条款已经作出规定的部分,‘Others’条款已经作出规定以外的部分,应适用中国法律。申请人认为,英格兰法是当事人对于合同全部条款和案件实体适用法所作出的约定,英格兰法应适用于《买卖合同》的全部条款及案件实体争议。而仲裁庭违反《仲裁规则》,未适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法律作出裁决。另外,当事人约定的英格兰法律与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未发生抵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是中国进出口商品的主管机关对涉案货物作出销毁或退运行政行为的依据之一。但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应由何方承担,应适用英格兰法。”
对于艾地盟公司提出的前述申请理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审查,仲裁裁决首先就《买卖合同》中的‘Others’条款适用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选择的英格兰法,合同其他部分,由于双方当事人就法律适用未达成一致,因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为中国和新加坡,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没有约定的事项,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国法律。本院认为,上述涉及确定仲裁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理由,对此本院不予审查。”
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其他认定事项,作出驳回艾地盟公司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
案例解读
法律适用在国际仲裁领域是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虽然绝大多数国际商事合同会对准据法予以明确,但是个案的差异又使得国际私法领域存在的复杂课题应用到具体案件中,对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是极大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