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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话仲裁 | 读贵仲规则了解适用普通程序时仲裁庭成员如何确定
时间:2024-08-02 [ ] 浏览次数:6947 来源:贵阳仲裁委员会 视力保护色:

读贵仲规则了解适用普通程序时

仲裁庭成员如何确定

作者:周松  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第三十条 【仲裁员的确定】

本会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从《仲裁员名册》中产生。

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或者被申请人方应当在各自一方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以书面形式各自选定仲裁员或者未以书面形式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组庭前,本会同意追加当事人的,被追加的当事人可根据其仲裁案件中的身份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作为一方选定仲裁员;未能共同选定该方仲裁员的,则该方仲裁员由主任指定。

当事人选择居住在贵阳以外地区的仲裁员的,应当及时承担仲裁员因审理案件必需的差旅费等费用。未以本会规定的方式和期限承担的,视为未选定该仲裁员。主任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另行指定仲裁员。

仲裁员拒绝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者因疾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原因不能参加案件审理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重新选定仲裁员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或共同选定仲裁员。未能在该规定期限内重新选定或共同选定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仲裁庭组成方式的介绍

本条第一款是对仲裁员范围的介绍,基于《仲裁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国内其他仲裁机构一样,贵阳仲裁委以聘任方式确定在该机构中可以承担仲裁工作的仲裁员范围,并以此制备名册。与强制名册制不同的是,国外很多仲裁机构,如德国、日本等国的仲裁机构通常不设置仲裁员名册,而是设置担任仲裁员的条件,只要符合条件,当事人即可选择。

目前,贵阳仲裁委员会有在聘仲裁员600余名,由法律、房地产、建设工程、经济贸易、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博士、硕士学历的人员已超过在聘仲裁员总数的一半。

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负责人指定仲裁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仲裁机构提出。

本条第三款到第五款是对通常情况下“三人庭”组成方式的规定。即首先,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其次,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第三,如果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对选定仲裁员作出意思表示,以及各方当事人没有对选定首席仲裁员作出统一意思表示的,则由仲裁机构负责人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和(或)首席仲裁员。另外,当一方当事人为多名时,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的期限起算点是该一方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

仲裁员的选择对于当事人而言应当高度重视,有如下几方面需要注意:

第一,选仲裁员是选他的专业能力,而不是选亲近、熟识。能够被列入仲裁员名册的人士,无论在专业水平还是个人品行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与此同时,水平高低也要看专业,因此所选仲裁员的专业方向是否与所涉案件相契合,也是必须考察的。如果仲裁员曾任法官或者现任律师,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其在该领域的裁判文书,了解其办案经历以及专业观点;如果仲裁员是高校老师可以了解一下他的教学经历以及学术著作,总之尽量了解所选仲裁员的专业方向以及学术观点。另外,如果案件有涉外因素,也需要考虑仲裁员的外语能力能否胜任。

第二,仲裁员的个人口碑也需要关注。“公道正派”是仲裁机构聘任仲裁员的必要条件,但是并不能排除个别仲裁员存在违背道德标准、职业操守的可能性。因此,仲裁员良好的声誉,勤勉的工作态度对于案件处理质量、定分止争功效也具有重要影响。

第三,珍惜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三人庭”在裁判者的构成方面与民事诉讼最大的区别便是其中一名仲裁员可以由己方选择,此种机制的根源在于通过选择自己信得过的裁判者,有利于裁判结果被各方接受。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很好地行使此项权利,无疑是放弃了将涉争事项交付给所信任仲裁员参与处理的权利,“信任”并不是不当交易,而是在学识和品德方面的认知;与之相对应,被选定的仲裁员也会相应地重视这份“信任”,在法律范围内客观公正地参与案件的裁判工作。

本条第六款是对应《贵仲规则》第二十一条,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出现经仲裁机构同意追加当事人的情况下,如何明确仲裁员的问题。此种情况则根据该被追加的当事人身份属于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由其与其他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一道作为一方共同选定仲裁员;如果没有共同选定的,则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本条第七款是对选定异地仲裁员时,所产生费用承担问题的规定。出于案件办理效率、工作成本的考虑,仲裁机构通常是以机构所在地各领域的专业人士作为聘任仲裁员的对象。随着交通便捷、互联网发展以及跨地域经贸活动的频繁,聘任异地专家作为仲裁员,在各仲裁机构成为普遍现象。不同地域的当事人对其所在地的仲裁员存在好感,因此在异地参与仲裁活动时会出现选择与其共同地域仲裁员的倾向。而一旦选择异地仲裁员,势必会产生预交仲裁费并不包含的该名异地仲裁员的差旅费等费用。所以各仲裁机构同时规定,一旦选择异地仲裁员,则选定方需要承担该名异地仲裁员为办理案件所必需的差旅费等费用。如果没有承担的,则视为放弃选定仲裁员,该空缺仲裁员则由仲裁机构主任指定。

本条第八款是指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当出现被选定的仲裁员不能参与组庭时的处理规则。仲裁员不能参与组庭的原因有很多,例如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由于疾病或长期外地出差等原因暂时不宜开展仲裁工作等。当出现仲裁员不能参与组庭时,仲裁机构会向选定该名仲裁员的当事人发出通知,告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仲裁员或者另行共同选定仲裁员。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产生选定仲裁员的结果,则由仲裁委主任指定。



案    例

潍坊甘棠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2)鲁07民特44号



案情介绍

与本条仲裁规则相关部分

2022年2月24日,潍坊仲裁委员会就潍坊甘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棠置业公司)与王某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仲裁裁决。甘棠置业公司不服,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中理由之一是“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潍坊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8日作出答辩通知书,并于2021年12月21日送达申请人处。申请人根据答辩通知书要求,于2021年1月4日以书面形式函告潍坊仲裁委员会,要求选定陈某某为本案仲裁员。但潍坊仲裁委员会却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由郎某某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组成通知书。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潍坊市仲裁委员会在2021年12月20日向申请人寄发内件品名为‘(2021)潍仲裁789号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的EMS邮政特快专递,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签收。《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答辩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并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二十五条规定,双方当事人未在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并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指定仲裁员。但申请人在收到2021年12月21日后并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十天内选定仲裁员,并且申请人在仲裁庭审过程中对仲裁人员的选择和组成方式也未提出任何异议。故潍坊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未在指定时间内选择仲裁员的情况下由主任指定仲裁员郎某某仲裁,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关于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不能成立。”

结合对甘棠置业公司其他异议的回应,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例解读

在“三人庭”情况下,选定一名仲裁员是一方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这项权利的行使以尊重、信任为基础,有利于纠纷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以及处理结果得到纠纷当事人的接受和执行。与此同时,从“高效”原则出发,仲裁规则中必然会对行使权利的期限作出规定,如果超过该期限,选定仲裁员的权利即丧失,该期限没有中断、中止、延长的机制。因此,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要特别关注行使权利的期限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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