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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话仲裁 | 读贵仲规则了解提出仲裁申请时的立案材料要求
时间:2024-08-23 [ ] 浏览次数:6947 来源: 视力保护色:

读贵仲规则了解

提出仲裁申请时的立案材料要求

作者:周松  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第十八条 【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及其电子档:
(一)仲裁协议;
(二)载明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地、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及联系方式等;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仲裁协议未载明被申请人名称、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的,提交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信息。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

提起仲裁申请时所需材料的说明

本条第一项所要求的立案材料是仲裁协议。毋庸置疑仲裁机构对于当事人是否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效力评价、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事项的范围、仲裁规则的适用,在案件受理环节即会严格审查。毕竟仲裁机构是否具备管辖权,对于裁决的既判力具有核心影响。某些非直接签约当事人,基于法律事实承继仲裁协议的,申请人在提交仲裁协议时还需要对引起该项事实的证据作为重要材料提交。

本条第二项所要求的立案材料是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中对于当事人自然状况的描述应当客观真实,联系方式尽可能准确、详尽。案件被仲裁机构受理后,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将对仲裁程序的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提请仲裁前,申请人应当对被申请人的主体信息做尽可能多的了解。甚至在订立合同时,就将双方邮寄地址、电话号码、微信号码等信息列入文本之中,以便此后主张权利时需要。

提请仲裁时,仲裁请求应当明确具体,仲裁请求的设置不仅对于仲裁庭审理案件时判断法律关系、评价诉的利益、衡量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价值,在此后如果进入强制执行环节,能否被执行机构所接受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关于仲裁申请书中“事实和理由”的描述,通常以概括性方式处理,对于核心事实可以采取大事记的方式陈述;对于仲裁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的理由,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加以分析阐释,毕竟仲裁庭的审理结果需要以最后的判项为呈现方式,而判项又必须结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果仲裁申请书中列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将会极大方便仲裁庭的审理。
本条第三项所要求的立案材料是证据及证据清单。证据是论证当事人主张能否得以成立的基础,其价值无需多言,证据清单制作的优劣则更能反映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法律专业水平。案件开庭前,仲裁庭通常需要研读案卷材料,为更好地开展庭审工作做准备。如果证据清单粗略,甚至没有证据清单,仲裁庭难以快速了解当事人的举证目的,影响庭审效率的同时,也使得证据提供方失去一次论证自己观点的机会。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不断强化自己的观点,阐释证据的证明目的,但是如果能在开庭前就给仲裁庭形成证据证明力影响,无疑对于证据提供方产生更佳的举证效果。
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立案材料是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的可以是居民身份证也可以是户口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证明文件;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常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代码证等文件。
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立案材料是对被申请人主体信息材料提供的要求。仅从文字表述理解,在仲裁协议中如果明确载明被申请人名称、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的则申请人可以不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信息材料。但是为避免当事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仲裁协议订立后发生变化,确保仲裁裁决不因被申请人的主体信息不准确而导致裁决效力受到影响,申请人在提请仲裁时以提交被申请人主体信息材料为宜。另外,该条中还列出一种特殊情形,即仲裁协议中没有载明被申请人名称时的处理。一般而言,无论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还是仲裁协议,都会对合同主体名称进行表述,但是当出现合同权利义务转移或者主体关系承继时,仲裁协议能够加以约束的当事人则会出现不直接体现在仲裁协议的情形,此种情形出现时,申请人则需要详细提供原合同主体和仲裁协议承继人主体信息,以及产生仲裁协议承继关系的证明材料。


案    例

玉林市电子工业学校与文某创、黎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桂09民特16号



案情介绍

与本条仲裁规则相关部分

2018年5月2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基于“营地公司股东之间僵局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等原因,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解散 ;尔后营地公司未按照法律要求开展公司清算解散工作,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2018年7月16日,自然人黎某就与电子学校、文某创之间《场地使用协议书》履行纠纷向玉林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期间,营地公司(彼时法定代表人已变更)申请加入仲裁程序,并出具《情况说明》,概括承受黎某与文某创之间《场地使用协议书》项下的黎某的权利义务。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文某创、电子学校并未对营地公司的仲裁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相反还对黎某、营地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

2019年7月30日,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案件实体中各方权利义务进行界定。电子学校、文某创不服该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未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经重整的情况下,营地公司无权仅通过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或者股东决议的方式来让公司继续存续经营,因此营地公司已被解散的状态至今并未发生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以及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之规定,营地公司提起仲裁以及参与仲裁各项活动应当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或者原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在营地公司隐瞒其已被法院判决解散的事实、仲裁委也未查明该基本事实的情况下,案涉仲裁在营地公司无有权代表人提起并参加仲裁的情况下作出仲裁裁决属于程序违法。

据此,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该案仲裁裁决书的民事裁定。



案例解读

该案中,人民法院是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仲裁机构的裁决。客观而言,此种“违法”具有极强的难以察觉性。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在接受当事人提起的仲裁申请时,除非当事人主动对其自身或者对方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提出质疑,否则很难知悉存在引起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主体不适格的问题。因此,虽然该案仲裁裁决被撤销,但是不应当归责于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

该案由于当事人隐瞒自身主体信息,导致裁决被撤销,最终影响自己合法权益维护的救济进程。与此同时,对于仲裁机构处理案件也提出非常高的要求,需要在裁决作出前穷尽方法,对当事人主体资格问题加以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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