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贵仲规则了解“中止仲裁”制度
作者:周松 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第七十条 【中止仲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仲裁: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四)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
有中止事由的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提出书面的中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未一并提交书面的中止申请及证据的视为放弃提出中止的程序性权利;提交的证据不足视为中止事由不成立。
中止仲裁程序的决定,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
中止仲裁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事由消除后,仲裁程序恢复。
条文理解
仲裁中止制度来源于诉讼中止制度,即是在案件进入仲裁程序,由于特殊情形的出现致使以客观、公正为价值取向的仲裁程序需要以暂时停止的方式处理,否则其案件裁判结果将难以做出或者即便做出也有失公允。
本条第一款列出需要中止仲裁的几种情形,这几种情形与《民事诉讼法》所列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几乎相同,即:(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三)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四)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由于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而言较为简略,没有指定管辖而诉讼中止或者因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中止再审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出现的其他中止诉讼的情形,但是为防止规则制定的局限性所产生的后续障碍,仍然保留“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
本条第二款规定中止仲裁的启动及确定。当仲裁中止事由发生时,需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之所以此处将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并列作为提出申请的主体加以规定,除去代理权的行使外主要是因为某些情形,如自然人当事人死亡,其委托代理人仍需履行代理职责时,必须在规则中赋予委托代理人此项权能,以保护委托人或其继承人的合法权利。
通常情况下,仲裁庭无法获悉中止事由的出现,更不可能取得相应的佐证材料。当事人或者委托人提出书面中止申请的同时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没有一并提出的视为放弃提出中止的程序性权利。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应当中止审理的,视为中止事由不成立。仲裁规则中没有列明有关中止仲裁的证据是否需要经对方质证,就实务中为避免事实认定的错误,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均会要求对方发表质证意见,从而确保对案件中止仲裁与否作出的决定在程序上也没有瑕疵。
本条第三款规定中止决定权的行使主体。仲裁中止决定权按照仲裁庭组成与否,分为组庭前由仲裁机构行使,组庭后由仲裁庭行使。
本条第四款规定中止仲裁需要以决定书的方式作出,并向当事人送达决定书。
当中止仲裁的事由消除,恢复仲裁程序的进行。同样作出恢复仲裁程序决定的主体也分为组庭前系仲裁机构,组庭后系仲裁庭。此外,当中止仲裁的事由一直不消除,甚至发生仲裁程序不能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可以在对第七十一条进行分析时做进一步研判。
案 例
沙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1)鄂08民特6号
案情介绍
与本条仲裁规则相关部分
沙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沙洋自然资源局)与湖北友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合同纠纷案,经荆门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沙洋自然资源局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沙洋自然资源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是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仲裁;故仲裁活动违反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沙洋自然资源局与友邦公司签订并履行《工程施工合同》,友邦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沙洋自然资源局支付未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与此同时,实际施工人申某以友邦公司、沙洋自然资源局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支付工程款[法院案号(2020)鄂0822民初64号]。为此,沙洋自然资源局向仲裁机构提出中止仲裁的申请,待申某起诉案审结后,再继续仲裁。仲裁庭经审查后,未予准许。对此,法院认为“涉案仲裁系友邦公司作为承包人,请求发包人依约定支付工程款。(2020)鄂0822民初64号案件系申某作为实际施工人请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两案的工程范围虽有重合。但1.涉案仲裁系荆门仲裁委员会根据沙洋自然资源局与友邦公司之间的仲裁协议,并依据《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受理并进行仲裁。法律并未规定此种情形应中止仲裁。2.涉案仲裁系依据案件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仲裁,并无证据证明若(2020)鄂0822民初64号案件未出审理结果,则涉案仲裁无法得出结论。3.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对沙洋自然资源局的申请作出了审查,并明确告知结果。故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
据此,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其他认定事项,作出驳回沙洋自然资源局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
案例解读
当事人提出中止仲裁申请后,仲裁机构或仲裁庭需要对其申请以及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只有在满足中止条件时,才能予以准许,否则与仲裁公正、高效的原则相悖。该案例中所涉“另案处理结果为依据”的中止申请条件是较为常见的中止申请理由,但是较之于“一方当事人死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终止”等情形,此种条件是否能够得到认可,还需要对裁判的因果关系加以进一步证明或深度论证,否则仍然会面临不予准许的可能性。
在实务中不排除会存在“裁判权争夺”的情形,尤其是仲裁的程序快捷优势,还会产生诉讼进程以仲裁结果为推进前提的现象。因此,如果发生仲裁案件确有以“另案处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申请中止的一方当事人需要对如果不中止仲裁程序,将来的仲裁结果会出现错误进行重点分析论证,以期得到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