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贵仲规则了解适用简易程序时
仲裁庭的组成
作者:周松 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第七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仲裁。
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当事人应当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7日(简易程序的涉外仲裁案件10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
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时,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7日(简易程序的涉外仲裁案件10日)内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的,由主任指定。
本条对仲裁庭组成的其他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关于仲裁庭组成的相关规定办理。
条文理解
本条是对适用简易程序时
仲裁庭组成的一般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在没有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开展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到第四款是对通常情况下“一人庭”组成方式的规定。即首先,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7日(简易程序的涉外仲裁案件10日)内于仲裁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其次,当一方当事人为多名时,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的期限起算点是该一方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第三,当事人没有在前述期限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本条第五款属于准用性规则,例如组庭通知、仲裁员信息披露、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重新组庭等不仅会发生在普通程序,同样也会发生在简易程序中的必要规范,简易程序进行中亦需遵循。
案 例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宁市鸿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3)京04民特544号
案情介绍
与本条仲裁规则相关部分
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公司”)与海宁市鸿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北京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东方园林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东方园林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之一是“案件案情复杂,应为普通程序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但却按照简易程序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仲裁庭组成违法。”
对于东方园林公司提出的前述申请理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仲裁期间适用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该规则第五十四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规则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规定“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变更导致案件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而实际情况是,鸿翔公司的仲裁请求本息合计(利息计算到申请仲裁时)不足500万元,且当事人未作特别约定,因此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而且,根据仲裁规则,当事人也可以向仲裁庭申请(需经其他仲裁当事人同意)转换适用普通程序,但没有证据显示东方园林公司曾向仲裁庭表达过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转换适用普通程序的意见。据此,本院对东方园林公司主张仲裁期间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意见不予采信。”
据此,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其他认定事项,作出驳回东方园林公司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
案例解读
仲裁机构确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系于在案件受理之后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之前就必须开展的工作,是一项关系到仲裁庭的组成、明确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重要工作。但是由于案件只是经过立案环节,并未对争议实体进行审查,因此在选择适用程序的标准时,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否则都是以仲裁申请书所列争议金额作为判断依据。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在区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上也有所差异。如遵义仲裁委员会是100万元,南昌仲裁委员会是200万元,广州仲裁委员会是300万元,上海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都是500万元等等。